□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送達中英文對照版《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認真聽取權利人意見;審查發現涉案商品價值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不立案於法無據,啟動立案監督程序;深挖犯罪全鏈條,有效追捕遺漏同案犯,及時追訴遺漏犯罪單位……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18個案例中,涉商標權的案件最多,達11件,其中7件涉及國外品牌保護。保護力度之大,可見一斑。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說,檢察機關堅持內資與外資、國有與民營、大中型與小微企業一視同仁、平等保護,堅決杜絕差異性、選擇性司法,這些涉及國外品牌保護的典型案例,彰顯了檢察機關履行客觀公正義務,維護中國智慧財產權平等保護的良好國際形象。
追捕漏犯追訴遺漏犯罪單位
【典型案例】汪某經營上海拓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期間,指使員工餘某訂購假冒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註冊商標的包裝袋,並租賃黃某某經營的上海惠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倉庫,將無品牌標識的大包裝工業蠟由黃某某安排其員工分裝改包成裝印有「Honeywell」「A-C」註冊商標標識的小包裝對外銷售,涉案金額100萬餘元。
接霍尼韋爾國際公司報案後,上海警方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門執法檢查,對汪某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立案偵查。審查逮捕期間,檢察機關就是否應當逮捕汪某進行了公開聽證,最終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汪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向偵查人員制發了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檢察官還向偵查人員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追捕遺漏同案犯餘某、黃某某。
2019年5月至7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汪某、黃某某、餘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惠安公司租賃倉庫系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為單位牟取利益的行為,應評價為單位犯罪,遂對遺漏犯罪單位惠安公司及時追加起訴。
最終,法院分別判處汪某、黃某某、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判處惠安公司罰金2萬元。
【以案釋法】檢察機關堅持將平等保護理念貫穿辦案始終,對內資外資企業訴訟地位、訴訟權利、法律保護一視同仁,充分履行批捕、起訴、追捕、追訴、提出檢察建議等各項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改進辦案方式,豐富優化營商環境的手段,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審查逮捕訴訟化改革,通過審查逮捕公開聽證的方式將辦案過程予以展示,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程序參與度得到明顯提升,提高了刑事訴訟程序透明度,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
檢察官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理念,通過充分行使各項監督職能,深挖犯罪全鏈條,有效追捕遺漏同案犯,及時追訴遺漏犯罪單位;同時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執法行為規範化,取得較好法律監督成效。
送達中英文對照義務告知書
【典型案例】鄧某某夥同張某建(在逃,另案處理)明知購入、持有的速溶咖啡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註冊商標的商品,仍銷售給雙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銷售金額380萬餘元。陳某某、甄某等人從鄧某某處購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後,以雙善食品公司名義銷售給全國18個省份50餘家商戶,銷售金額720萬餘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先後在鄧某某加工點、雙善食品公司的倉庫內查獲一批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價值116萬餘元。
警方立案偵查後,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啟動智慧財產權案件立案同步審查機制,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新吳區檢察院及時向星巴克公司送達《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5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幫助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9年9月,新吳區檢察院以雙善食品公司及鄧某某、陳某某等5人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其中追加認定犯罪金額鄧某某172萬元、雙善食品公司400萬元。最終,法院判處告雙善食品公司罰金320萬元,判處5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刑罰,禁止張某某、甄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生產、銷售咖啡的經營活動。
【以案釋法】新吳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破解跨境取證、固定證據、罪名認定等難題,依法追訴漏罪漏犯,精準指控犯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平等保護外國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雖然雙善食品公司報關單、虛假授權等文件有一定迷惑性,但檢察官通過仔細查驗電子數據、覆核關鍵證人、比對供述細節,確定張某某等銷售人員具有知假售假的主觀故意,並依法予以追訴。結合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重點對匯款記錄、公司帳單等客觀證據進行「拉網式」審查,追加認定了犯罪金額。
受理審查起訴後,檢察官向星巴克公司送達中英文對照版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認真聽取權利人意見,並建議其派員出庭參加訴訟,權利人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星巴克公司積極配合出具了該案所涉產品和包裝系假冒商品的鑑定證明,推動案件快速辦理,使商標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了訴訟質效。
監督糾正公安機關有案不立
【典型案例】肖某某(個體工商戶)明知洗護用品廠家「金源日化」(另案處理)生產的產品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仍從該廠以遠低於市場價購進假冒「立白」「藍月亮」「碧浪」「汰漬」等註冊商標的洗護用品,擬銷售到周邊農村地區,後被行政執法機關查獲,涉案商品價值16萬餘元。
河南省蘭考縣工商局將肖某某涉嫌犯罪線索移送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以涉案物品未作價格鑑定、肖某某外逃為由不予立案。縣工商局將該案線索移送至蘭考縣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院向公安機關送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肖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引導收集證據,並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見。
2019年3月,蘭考縣檢察院向縣公安局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督促公安機關繼續加快偵查。當年5月,蘭考縣公安局以肖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移送審查起訴。8月,檢察院對肖某某提起公訴。最終,肖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以案釋法】該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的立案監督案件。蘭考縣檢察院貫徹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始終堅持將監督職責貫穿辦案全程,積極發揮審前主導作用,有效避免了有案不立、立而不偵、久偵不結問題。
接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線索後,檢察機關迅速審查,發現涉案商品價值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不立案於法無據,遂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為把監督做到剛性,針對案件進展緩慢情況,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派檢察官專人跟進,督促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儘快移送審查起訴。
為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蘭考縣檢察院走訪企業,通過以案普法、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送法進企業,增強企業的法治意識;同時向監管部門制發依法打擊農村地區假冒偽劣商品的檢察建議,會同監管部門開展專項行動,堅決遏制偽劣商品向城鄉接合部、向農村擴散的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