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三審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與會人員圍繞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對性侵受害人的保護、冒名頂替上大學刑事處罰等問題展開討論。
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總體上仍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方針
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案件時有發生,低齡化、嚴重暴力化特徵明顯,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如何有效處理這一問題是本次刑法修改中的一個焦點和重點。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草案三審稿再次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明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在特定情形下、採取特殊措施、經特定程序所作的個別下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勇說,草案同時規定,未成年人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對未成年人犯罪總體上仍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從兩方面入手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陳斯喜委員表示,草案三審稿的修改完善是值得肯定的。他同時堅持建議,要採取「惡意補足年齡」的辦法來解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惡意補足年齡」原則源於英美法系。根據這個原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有證據證明這個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加重對性侵低齡幼兒犯罪處罰
日前,韓國「素媛案」強姦犯被刑滿釋放,引發韓國民眾的恐慌和各地網友的廣泛關注。
部分性犯罪實施者是知道未成年人年齡的,有的甚至是親生父親。「對這樣的情形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才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足以震懾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的性犯罪。」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提出,草案增加了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性侵犯罪的規定,本來有特殊的保護職責,反倒侵害,應該要加重量刑。她同時建議將「猥褻不滿10周歲的幼兒」納入猥褻兒童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更有力保護低齡幼兒。
全國人大代表崔世平認為,保護受到猥褻、性侵的受害人,不應僅限於女性,根據現在存在的一些社會問題,也應把男性、幼男列入受保護範圍,體現男女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
冒名頂替上大學,取得的學位是否有效?
「冒名頂替的孩子也完成學業了,獲得了相應的學歷和學位,他獲得的學歷和學位有效無效?」對於草案規定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犯罪,孫其信委員提出,要保護被冒名頂替的人的受教育權等權利,也要明確冒名頂替的人獲得的學歷和學位是否有效的問題。
「刑法可能不涉及對學歷學位有效性的處置,但後續與其他教育相關法律的銜接十分重要,建議在今後的相關法律條例中明確規定。」孫其信委員說。
早日開展刑法典編纂工作
「在民法典出臺前,我國立法技術最高的就是刑法,民法典開啟了我國法典化建設的新篇章。」劉修文委員建議,進一步加強研究,早日開展我國刑法典的編纂工作,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典體系奠定基礎。
他同時表示,目前遇到重大社會案件,就有聲音要求使用刑法予以規制。但「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實施的最後手段,是『第二道防線』」。「刑罰似雙刃劍」,用之不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如果動不動訴諸刑罰手段,對國家、對社會都不是好事。只有在窮盡民事、行政手段,且通過對現有刑法解釋也處理不了時,才應該考慮修改刑法。
劉修文委員提出,希望有關部門堅持科學立法,堅守刑法的謙抑性,並通過普法、新聞宣傳等適當方式,做好普法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