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出臺(附:學籍辦理流程)

2021-02-19 桃李鄧州

鄧州教體局

關於規範鄧州市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中心校、學區,局直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我市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嚴格按照《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見附件1)的要求執行,針對學籍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以《中小學學生學籍相關問題處理辦法》(見附件2)來解決處理,學生學籍的辦理以《鄧州市學籍業務辦理有關流程》(見附件3)來組織實施,希望各單位接通知後,組織業務人員認真學習,吃透精神,嚴格程序,貫徹落實。

附件:1、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2、中小學學生學籍相關問題處理辦法

           3、鄧州市學籍業務辦理有關流程

附件1: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縣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直管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本校學生的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三條 小學和初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小學不得招收不足6周歲的兒童入學。

第四條 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建立學籍。

第五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信息。

第六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七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校應保留第六條(一)、(二)、(三)、(五)款紙質檔案。

第九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複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條 轉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

學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戶籍跨省、市、縣(市、區)遷移或在本縣(市、區)內跨學區、鄉(鎮)遷移的;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長期因公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動人口適齡子女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的;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到流入地就學的。

(二)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再到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證明。

(三)轉學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辦理。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系統可進行強制幹預。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二條 休學、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休學的。

(二)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後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休學。

(三)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經學校審核,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認定治癒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學校審核並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即可復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四)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退學 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停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

(二)學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學校發現學生輟學應及時採取措施,努力使其復學。同時將學生輟學情況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留級、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留級。

義務教育一般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並籤章,上傳學校籤章後的跳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於本校範圍內。

第十五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失蹤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生,學校要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七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和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每學期覆核學生學籍信息,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學籍信息外洩和濫用。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籍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附件2:中小學學生學籍相關問題處理辦法

 

一、細化學籍號相關規定

1.建立正式學籍號定期下發機制

將未分配正式學籍號的學生數據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通過後分配「G」字頭正式學籍號,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後,通過學籍系統下發。對於沒有提供身份證號但查重沒有問題的學生,分配「J」字頭正式學籍號。探索允許「J」字頭學籍號,在學生補充身份證相關信息並通過查重認證之後,變更為「G」字頭學籍號,但保存歷史信息。

2.維護「G」字頭正式學籍號的權威

「G」字頭正式學籍號通過了全國查重、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比對等一系列程序的嚴格檢驗,是學生身份的權威標識。原則上不允許刪除「G」字頭正式學籍號,如涉及問題學籍確需刪除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佐證材料報教育部處理。身份證號發生變化的,在通過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後,將按照規則變更學籍號,並保存歷史信息。

3.「G」字頭正式學籍號關鍵信息修改

「姓名」和「身份證號」是兩項關鍵信息,若需修改,應由學生所在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照片,縣級學籍主管部門核辦後,重新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

4.保障臨時學籍號學生的權益

臨時學籍號以「L」開頭,是每個學生獲得正式學籍號之前的必經階段,是學生獲得正式學籍號前辦理各項業務的依據。各地各校在辦理有關業務時要對持有臨時學籍號的學生一視同仁,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二、關於非小學一年級新生建籍

全國中小學生原則上應通過與學前教育管理系統對接或在小學一年級入學時建立學籍。少數因故沒有建立學籍的非小學一年級學生,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每月月末將學生名單按規定的格式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進行全國學籍查重。查重通過的才能新建學籍,查重不通過的,應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三、關於轉學和畢業後跨省就學業務辦理

1.簡化轉學證明材料

在轉學等業務流程中,學籍系統在學校和區縣學籍管理員處理環節的基礎上設置了學校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核辦環節,相當於紙質材料的蓋章審批。因此,通過學籍系統辦理轉學,除了要求家長提供學籍準確信息(如轉出學校列印的學生基本信息表)和轉入學校(接收學校)需要在學籍系統內上傳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應再要求家長(學生)提供其他材料。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線下辦理以外,取消紙質轉學審批表和證明材料。

2.進一步規範畢業後跨省就學核辦

轉入省份應明確外省學生就學和升學的條件,指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妥善處理和核辦畢業後跨省就學。學生畢業學校所在區(縣)學籍主管部門要認真負責核辦畢業後跨省就學申請,對於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時辦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違規招生、學生分數可能未達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駁回申請,減少跨省業務糾紛。

3.明確有關業務辦理髮起時間

為做好畢業結業和升級處理工作,每年從7月15日零時至8月14日24時,學籍系統暫停發起轉學業務,其他時間均可發起,7月15日零時之前發起的轉學業務可繼續辦理。各地各校應在7月30日前在學籍系統內完成中小學生畢業結業操作。畢業年級學生的轉學業務和問題學籍處理應在畢業結業操作之前辦理完畢,否則轉學業務將被清理,清理後須按規定重新發起申請。

全國非畢業年級中小學生升級時間為8月10日24時,由教育部在學籍系統後臺統一進行。升級操作不影響非畢業年級學生之前已經發起的轉學等業務的辦理。

每年畢業後跨省就學新業務發起時間限定為8月15日零時至12月14日24時、3月1日零時至5月31日24時。各地招生處理工作應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

4.清理超期轉學和畢業後跨省就學業務

轉學和畢業後跨省就學業務發起後,每個環節均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辦完畢。對於發起後超過90天未完成的業務(不含已經進入調檔環節的業務),學籍系統將在後臺自動清理,清理後,轉入學校需重新發起申請。學籍系統將增加監控功能,除寒暑假外,未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的責任單位將被記錄並納入月度通報。

四、關於畢業年級學生業務辦理

1.妥善處理畢業生問題學籍

為保障學生權益,各地各校應儘量在學生畢業前完成畢業年級學生問題學籍處理,未及處理的畢業年級問題學籍學生應允許其畢業和招生。相關學生畢業後被招生的,招生學校應儘快根據實際情況繼續處理問題學籍。相關學生畢業後始終未被招生的,不再納入問題學籍處理範疇。

2.規範辦理不同學制省份間小學生畢業前後跨省業務

不同學制(6-3,5-4等)省份間辦理小學生畢業前後跨省業務時,應按照1-9年級進行對應,原則上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在保障學生完整接受9年義務教育的前提下,接收學校可以根據本省實際,結合學生意願和學力,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變更入讀年級。學籍系統的跨省轉學和畢業後跨省就學功能將全面支持各種學制對應。

3.畢業回退與招生回退

學生畢業以後在學籍系統中成為畢業生狀態,處於畢業生狀態的學生才能被招生。原則上,被招生的學生到下一學段入學報到後才能調轉學籍並再次變為在校生狀態。作為對誤操作的救濟措施,學籍系統將按照「誰操作、誰負責」的原則增加回退功能,允許區(縣)學籍管理部門將被誤招學生回退至畢業生狀態,在學生畢業後半年內將畢業生回退至在校生狀態。

五、關於其他學籍變動

1.關於跳級和留級問題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已授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訂中小學生跳級和留級等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管理辦法。學籍系統具備相關處置功能,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省學籍管理的具體規定設置地市、區縣的處理權限。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促進每一名學生的健康成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探索建立和規範學生跳級或留級的工作機制,指導地市和區縣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2.規範「其他離校」和「輟學」處理

對離校前未告知學校具體原因,離校時間超過3個月且聯繫不上的學生,學校應在學籍系統中將其置為「其他離校」狀態。屬於義務教育輟學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標識和書面報告。

六、關於學籍信息更新

每名學生的學籍信息中,「是否留守兒童」「是否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政治面貌」「現住址」「聯繫電話」「戶口所在地」「上下學交通距離」「上下學交通方式」等欄位可能發生變化,班主任要將學生上述信息的變動情況通知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及時更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機制,每學期核查一次學籍信息變動情況,確保學籍信息準確,與實際一致。

七、關於居住證管理

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2016年1月1日已開始實施,義務教育將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就學政策。為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學籍系統將增加居住證管理和統計分析功能,新增「是否持有居住證」「居住證的籤發機關」「居住證的籤發日期」等欄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督促學校及時錄入審核和更新各欄位。 

附件3:鄧州市學籍業務辦理有關流程

 

一、學籍業務辦理時間節點

1、畢業結業時間:每年7月15日零時至8月14日24時。學籍系統暫停轉學業務。

2、非畢業年級升級時間:每年8月10日24時,由教育部在學籍系統後臺統一進行。

3、起始年級錄取時間:小學一年級、初中七年級錄取時間為每年9月份。

4、非小學一年級建籍時間:每月月末由學校將沒有學籍學生名單按規定格式提交教育部。

5、轉學(學籍異動)時間:每年3月份、9月份辦理,跨省轉學隨時可以辦理。

二、轉學流程

(一)縣內轉學流程

1、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並核辦。

2、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3、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二)跨縣(市)轉學流程

1、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並核辦。

2、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3、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4、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三)跨省轉學流程

1、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並核辦。

2、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3、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4、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局

5、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

(來源:鄧州教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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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 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六條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按照流入地學籍管理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到所安排的學校就讀,學校應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學籍。
  • 省教育廳公布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不允許跳級留級空掛學籍
    (記者 張彥剛)省教育廳11月7日正式公布了新修訂的陝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戶籍遷移、父母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的,可申請辦理轉學手續。義務教育階段每一學段內升級採用直升式,不允許跳級、留級。
  • 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版出臺
    日前,黑龍江省教育廳印發了《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自2020年9月新學期起實施。《學籍細則》作為黑龍江省《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 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實施方案》的配套文件之一,旨在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從學籍管理層面對大校額、大班額進行控制,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行為,保障弱勢群體子女入學的基本權利,積極推進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民辦學校實現轉學同等權利。政策修訂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