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涉嫌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案一審宣判,其獲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張家慧非法收受37人財物後,通過向相關法官打招呼或親自在審委會發表有利於行賄方觀點等方式,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行賄人數之多、數額之大、情節之惡劣令人觸目驚心。
張家慧 資料圖
從案例看,張家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便利,大肆幹預司法、徇私枉法。向張家慧行賄的37人中,有18名律師,其餘19人包括涉訴的企業主和官員。
而張家慧幹預司法的方式粗暴而多樣,有的向下級法院負責人打電話、向相關承辦法官打招呼,要求關照相關請託人一方,有的電話施壓「是他們家的事,要關照一下」後,又派人進一步向承辦法官轉達要求,有的親自在審委會發表有利於請託人一方的觀點。如此種種,不顧法律明文規定和基本事實,給錢就打招呼,指使、授意他人作枉法裁判,大搞「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破壞了司法公正。
張家慧這樣的執法者緣何淪為犯法者,背後的原因值得深思。一方面,2006年來,張家慧擔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副院長等職務,在法院系統「深耕」已久,處於重要崗位、關鍵環節,掌握著不小的權力,相關的監督和制度漏洞,為其提供了尋租空間。
另一方面,「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執法司法領域背後的人身權利影響、巨大的經濟利益讓很多案件當事人、司法掮客趨之若鶩,想方設法「圍獵」司法人員。以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兩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為例,在張家慧幹預下,裁判結果和一審判決相比,海醫附院共計少支付約1320萬元,其中「利差」之大令人咋舌。可以說,這樣的典型案件「編織」的是一條司法掮客和司法權力之間的利益鏈,「圍獵」與被「圍獵」交織、濫用職權與謀取私利交織、違法辦案與利益輸送交織。
斬斷徇私枉法利益鏈,除了對張家慧這樣的腐敗分子有一個查一個,嚴肅懲處,關鍵還是要強化制度執行,對關鍵崗位、關鍵人員的權力加強監督制約,行賄受賄一起查。要紮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深化落實《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三個規定」,對違規過問或插手、幹預案件辦理,以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都嚴肅處理,築牢幹預司法防火牆。要做深做實對關鍵崗位人員的日常監督,充分運用提醒談話和約談制度,聽到風聲就咬耳扯袖,發現苗頭性傾向就及時提醒糾正。要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劃出交往「紅線」。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決不允許有人內外勾連,濫權妄為、幹預司法、以案斂財。像張家慧這樣,把執法司法權當作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行賄人結成利益鏈,踐踏司法公正,受到黨紀國法嚴懲是必然結局。
解讀 | 律師行賄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涉嫌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案日前宣判。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檢方指控的三項罪名成立,這名昔日「最富法官」一審獲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自2006年以來,張家慧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37人財物共計4375萬元人民幣。而在這37名行賄人中,有18名律師。一時間,律師行賄問題引起關注。
律師是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其行賄行為影響尤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八類行為,其中包括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北京半夏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金認為,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律師應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為使命,其行賄行為不僅侵害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嚴重破壞了司法公正,更會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產生影響。
「律師行賄是嚴重不法行為,我國從刑法、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等建立了一整套預防、懲治機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助理教授蔡元培說,這一行為將受到法律法規的嚴肅追究,輕則停止執業、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重則構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根據具體案情,律師涉嫌行賄行為還可能牽涉到偽證罪、虛假訴訟罪等罪名。
對於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律師行賄問題又該如何防範?記者採訪的有關專家和律師從業者認為,懲治、教育與監管缺一不可。
在蔡元培看來,隨著有關制度規範的建立健全,對防範律師行賄問題起到進一步的約束作用。
「近年來,有關部門和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不斷加大,今年開展的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專項活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僅靠這些還遠遠不夠。」王金認為,律師行賄之所以有「市場」,在於受賄方與行賄方的違法成本不高,受賄行賄尚有「可操作」餘地,還需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壓縮違法行為的生存空間。
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目的,是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成為基本價值取向。蔡元培表示,在保障裁判者獨立審判權的同時加強對案件質量的監督,防止貪汙受賄、枉法裁判情況的發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律師行賄的意圖。
來源:長安街知事微信公眾號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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