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海南高院原副院長張家慧案37名行賄者,近半為律師

2020-12-11 澎湃新聞

張家慧案一審判決書。受訪者提供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涉嫌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案已於12月4日落槌宣判,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檢方指控的三項罪名成立,這名昔日「最富法官」一審獲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6年以來,張家慧利用擔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副院長等職務便利,直接或通過其丈夫劉遠生、外甥劉磊(均另案處理)非法收受張阜等37人財物共計4375萬元人民幣,並將其用於家庭開支及劉遠生實際控制公司的項目開發。

在向張家慧行賄的37人中,有18名律師,其餘19人包括涉訴的企業主和官員。張家慧在直接或間接收受賄賂後,通過向相關法官打招呼或親自在審委會發表有利於行賄方觀點等方式,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此外,2015年至2016年,為使劉遠生實際控制的迪納斯公司少繳或不繳房地產開發項目增容費,張家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該公司少繳納增容費4621萬餘元。

37名行賄者18人為律師

現年55歲的張家慧是四川萬縣人(現重慶市萬州區),198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學攻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民事訴訟法學。2000年,她又獲得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1992年,張家慧進入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擔任助理審判員。此後,她歷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正科級助理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和庭長,並於2004年9月調入海南高院。

2019年5月31日,因網絡舉報,張家慧接受留置調查,並於當年11月29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後於今年3月被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書顯示,在審查調查期間,經組織反覆教育,張家慧才坦白了組織已掌握的問題,並主動交代了其他受賄犯罪事實。案件辦理過程中,她共計退贓3275萬餘元,並表示願意繼續退繳其餘非法所得。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月4日作出的一審判決書對張家慧受賄的犯罪事實進行詳細羅列,其中行賄者共37人,其中有18人為律師,行賄金額不等,低則10萬元,高則達650萬元。

其中,行賄金額最高的律師為海南唐海律師事務所隱名合伙人張阜。

2017年至2018年期間,張阜通過劉磊請託張家慧,為其律所代理的海南第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恆大海南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等案件提供幫助。

張家慧同意幫忙後,利用職務便利,向相關承辦法官劉彥貴、曲永生、吳素瓊、張嶠、徐正偉打招呼,要求關照相關請託人一方。期間,劉磊共分10次收受張阜本人或通過代理律師陳宗澤、張禮代送的好處費595萬元。

此外,2017年,張阜還通過黃位國請託張家慧,為其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中國工商銀行海口秀英支行合同糾紛案提供幫助。張家慧答應後當場向承辦法官郭龍濱打招呼,要求加快案件審理進度,儘快結案。此後張阜將20萬元現金裝進紙袋,讓黃位國帶到張家慧辦公室轉交給了她。

一審判決書顯示,張家慧選擇幹預的案件多為合同糾紛、民間借貸、股權轉讓等經濟官司,她在直接或間接收受賄賂後,往往通過向相關法官打招呼或親自在審委會發表有利於請託人一方的觀點等方式,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以收受海南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琳的100萬元為例:2012年底,王琳請託張家慧為其代理的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兩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提供幫助,張接受請託後,利用職務之便,向案件承辦人劉彥貴打招呼要求予以關照。

劉彥貴和該案其餘兩名合議庭成員出具的證人證言顯示,當時合議庭形成了兩種意見,其中兩人支持駁回海醫附院上訴。

在審理期間,張家慧將劉彥貴叫去其辦公室,聽取處理意見後,對兩種意見均不同意,要求合議庭按照其意見複議。張家慧表示,海醫附院已經全部支付兩案工程款本金,雖然存在逾期付款事實,鑑於海醫附院為財政撥款的公益醫療單位,應最大限度減輕海醫附院的財務負擔。於是,最終按照張家慧的要求,合議庭對兩案重新複議並形成一致意見,裁判結果和一審判決相比,海醫附院共計少支付約1320萬元。

在眾多行賄者中,海南金裕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洪娟還曾是海南省政協委員。2013年下半年,她在與劉遠生一起參加海南省政協會議期間,因自己代理一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讓其請張家慧跟海南省一中院打招呼,事成後,陳紅娟在劉遠生辦公室送出20萬元。

官員為避離婚官司再審,請託並行賄10萬元

除律師外,向張家慧行賄的人員中不乏涉訴的企業主和官員。

其中,僅蘇州金螳螂建築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曹黎明就向其行賄了500萬元。2017年5月,曹黎明請託張家慧和劉遠生,為其公司裝飾合同糾紛案提供幫助,在海口市水雲天小區雲天咖啡廳停車場送給劉遠生300萬元。劉收錢後告知張家慧,張利用職務便利,向負責該案二審的三亞中院院長李慶、副院長陳恆打電話,要求支持金螳螂公司訴求。但曹黎明並未如願,二審駁回金螳螂公司上訴,維持原判,金螳螂公司支付違約金605萬元。

2018年初,該案在海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曹黎明再次請託張家慧和劉遠生幫忙。張家慧向該案申訴複查業務庭負責人鄒漢江打招呼,要求支持該案進入再審程序。張家慧還在審委會上發表了有利於金螳螂公司的意見。三亞中院後受指令再審,審理結果為終止原判決執行。事成後,2018年下半年,劉遠生又在雲天咖啡廳停車場收受曹黎明200萬元。

鄭成發是行賄名單中出現的唯一一名在職官員,他因離婚官司向張家慧請託。公開資料顯示,鄭成發生於1968年10月,海南儋州人,2014年6月起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現為國家稅務總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一審判決書載明,2015年左右,鄭成發和前妻因感情不和進行離婚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判決,前妻不服,2017年向法院申請再審。

鄭成發遂通過劉遠生請託張家慧幫忙,張同意後讓法院分管部門人員向該申訴案承辦法官打了招呼,之後再審申請便被駁回。2017年底,鄭成發在海口水雲天小區雲天咖啡廳送給劉遠生10萬元。

為使自家公司少繳四千餘萬增容費,介入兩起行政訴訟並枉法裁判

除受賄罪和詐騙罪外,一審判決認定的兩起行政枉法裁判罪細節此前也未被公開。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至2016年,張家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為使其丈夫劉遠生實際控制的海南迪納斯投資有限公司少繳或不繳增容費,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該公司少繳納增容費4621萬餘元。

2009年,迪納斯公司通過司法確權過戶,取得了水雲天三期項目的用地。2014年10月,為開發該項目,該公司向海口市規劃局申報項目容積率為2.47的規劃設計方案,經預審獲批。為確定是否繳交增容費,海口市規劃局向海口市國土局發函檢查該項目的基準容積率。2015年2月2日,海口市國土局依法核定該項目的基準容積率為0.8。迪納斯公司提出行政異議,後被海口市國土局駁回,至此,迪納斯公司理應就容積率增加部分繳納增容費。

為少繳或不繳增容費,張家慧和劉遠生明知海口市國土局核定的基準容積率0.8是正確的,仍商量由迪納斯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再以張家慧擔任海南高院副院長的職位影響,向承辦案件的法院領導法官提出要求,施加壓力,最終撤銷了海口市國土局核定基準容積率0.8的決定。

一審判決後,海口市國土局上訴至海口中院,張家慧又給合議庭成員打電話,稱「迪納斯公司這個案件是他們家的事,要關照一下」,希望繼續支持迪納斯公司的訴求。同時,張家慧還派人進一步向承辦法官轉達了自己的要求。

承辦法官出具的證言稱,當時他們明知迪納斯公司的訴求不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但是迫於壓力,仍然作出了維持一審判決的意見,並於2016年11月,駁回了海口市國土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張家慧落馬後,這兩次行政訴訟案件已於2019年10月31日和12月16日依法分別再審,此前的判決均已被撤銷。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家慧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依法數罪併罰。不過,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要求親屬以個人和公司資產全額退繳受賄、詐騙所得及行政枉法裁判給國家造成的增容費損失,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因此,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家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對檢方指控的三項犯罪事實,張家慧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另據新京報報導,在一審判決當日,張家慧曾當庭表示對判決結果並不認可。張家慧親屬表示,是否上訴,將尊重其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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