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說:找大狀,中小企業自己的法律顧問。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律師教你六招 打開正確訴訟追債的方法》,是關於催收欠款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導讀: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債務糾紛的發生總是難免的,而現在社會欠債的都是大爺,追債就成了一個頭痛的事。追索債務也要合法進行,否則就涉嫌違法犯罪。那麼,如何正確有效地追收債務?讓律師教教你。
一、事先獲得明確的無爭議債權憑證
一般來說,訴訟會導致雙方矛盾激化。若在意圖起訴時尚沒有取得無爭議的債權憑證,作為起訴的重要準備工作之一,債權人應通過一定策略使對方籤署對帳單、付款承諾函、付款計劃等方式,獲得明確的債權確認。
二、提前掌握被告方的財產線索,申請財產保全
在有明確債權證據的情況下,案件的關鍵在於判決後能否實際執行回款項。一般來說,從起訴到拿到生效判決需要6個月至1年左右的時間,且不排除被告在得悉起訴後轉移財產的可能。為確保判決得以執行,應當在訴訟之前或者同時進行財產保全工作,查封凍結被告的財產。
財產保全需要原告提出申請,提供財產線索、擔保並繳納保全費,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最多不超過5000元。
在財產保全措施執行確實凍結被告銀行帳戶或者關鍵財產的情況下,被告通常願意或者被迫在開庭之前和解或者調解以換取儘快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故有效的財產保全措施有利於迅速解決案件實現債權,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切勿遺漏被告
被告的選擇和列明非常重要,直接涉及勝訴後判決能否得到實際的執行、債權能否實際得到清償。
例如,在被告個人以自身名義借款但實際用於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生產經營的,雖然該企業沒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欠條上落款蓋章,出借人仍然有權利要求企業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若此情況下遺漏列企業為被告,則法院依據不告不理原則,不會主動判決未在被告之列的企業承擔責任。這樣,將無法執行企業的財產。
又如,在依照合同或者欠條確認企業作為債務人的情形下,若企業處於下落不明或者歇業狀態,僅列企業作為被告也難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可以將企業的股東同時列為被告,並要求股東就未能履行清算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上述兩個例子外,其他可在主債務人之外增加被告的情形,可參見之前有關公司股東有限責任例外情形、保證、夫妻共同債務等相關章節。關鍵是有增加被告的意識,才會在具體個案中進行分析並尋找依據增加被告。
四、代位權的使用
在實踐中,不排除債務人故意不行使自身債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導致債權人無法得到清償。若債權人有此方面的證據及線索,可以代為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同時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
五、撤銷權的使用
在實踐中,也存在債務人故意低價轉移資產或者放棄債權,導致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若作為債權人的企業有此方面的證據及線索,可起訴債務人及受讓人撤銷其低價轉讓行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高價購買貨物從而降低自身清償能力的,債權人亦有權行使撤銷權予以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六、申請債務人破產
對於正常經營但拒絕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除了正常的保全和起訴外,還可以考慮採用激進的申請破產來給債務人施加壓力迫使其償還債務。一般來講,對於正常經營的債務人,特別是有一定資質門檻的公司,除非其果真資不抵債,並不願意進入破產程序終止營業。
該策略源自《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破產條件的規定。按照該法,申請破產的條件並不限於資不抵債,未能按時清償到期債務亦可申請破產,而進入破產程序則意味著債務人公司的正常經營停頓、管理權轉移,可以倒逼其還款。
而在進入破產程序後,經過清算可以發現債務人公司股東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從而增加可以追訴的對象,提高債權獲得清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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