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28日,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在湖南株洲召開,由湖南工業大學承辦,主題為「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體育法治」。
26日,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召開了常務理事會,傳達學習了中國法學會研究會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總結了研究會過去一年的業績,討論了今後的工作,審議了會議內容,並批准了46名申請人加入研究會。當天舉辦了青年學者學術沙龍,沙龍由濰坊學院法學院朱文英教授主持。體育法學者郭樹理、郭銳、黃璐,國家體育總局政法司理論處處長李輝和與會的青年教師與博士、碩士研究生就體育法學研究的選題、論文寫作、資料檢索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熱烈討論,與會青年學者表示獲益匪淺。
27日,大會舉行開幕式和年會,由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瀋陽體育學院黨委書記於曉光教授主持。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張劍、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劉巖、湖南工業大學黨委書記唐未兵教授、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於善旭教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翔、湖南工業大學副校長張昌凡教授和谷正氣教授、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與監察審計部副部長王旺林、株洲市體育局局長楊小幼,以及來自山東大學、福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中師範大學、湖南工業大學、集美大學、北京體育大學、天津體育學院、瀋陽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濰坊學院、運城學院、陝西師範大學等單位的100多位領導、專家、學者、律師參加了會議,在讀研究生和承辦單位的本科生旁聽了會議。唐未兵書記致熱情洋溢的歡迎辭,對年會的舉辦表示祝賀,並介紹了湖南工業大學的情況。
於善旭教授代表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回顧了過去一年來本會開展的主要工作,包括規範研究會的建設工作、開展各種學術研討活動、擴大體育法學對外交往、積極參與體育法治工作實踐。第二部分為傳達中國法學會研究會工作座談會精神,貫徹中國法學會的工作部署。第三個部分為學會下一階段的工作思路與安排,提出要以加強本會的基礎性規範建設為重點,重點抓好積極凝聚體育法學研究力量,擴大會員隊伍;不斷加強機構和制度建設,促進工作規範開展;進一步組織和豐富學術活動,參與體育法治實踐;積極開展體育法制宣傳教育,做好《體育法》頒布實施20周年紀念活動;大力推動青年體育法學人才的培養與成長;做好研究會工作評估和經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劉巖副司長宣讀了加入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新會員的名單。
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張劍講話,首先對會議的承辦方湖南工業大學以及長期以來關注該領域的新老會員表示感謝,之後講話圍繞著體育法的實踐性展開。他指出,體育法實踐性很強,歐洲和北美體育法學研究人員很多都是律師,工作在體育糾紛解決第一線。我國體育法學研究也應考慮我國體育的特殊性來解決我國體育的現實問題:第一,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目前我國體育法學研究的現實是理論與實踐脫節,實際上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將來的體育法如何定位,如何更多地面對大眾體育和職業體育;轉型期的法律問題,如體育組織自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自治。第二,國際與國內的結合。將國外研究和制度引入國內非常必要,但是存在與國內不合拍的問題,如何與國內接軌需要積極面對,兩者的結合非常重要。第三,注重體育界、法學界和實務界「三界」結合。第四,要做好新老結合。研究體育法需要各方面的知識,涉及很多學科,還要有多方面的背景,應不斷有來自不同領域的新成員的加入,老成員對其進行引導。第五,處理好研究與傳播的關係。目前體育中的法律問題出現後,只有記者發聲而專家缺位。專家評論會更有價值,對滋養體育研究有益,專家應在媒體上多發聲。第六,理想與現實的關係。學者有無作為與學科的大小沒有關係,雖然研究會成立時間不長,但祝願研究會不斷發展壯大,年輕人在本研究會一定會有所收穫。
會議先後進行了兩場大會報告,有5位學者進行了交流;兩個分會場共組織了4場分組報告,有17位學者進行了交流。無論是大會報告還是分組報告,與會者和報告人均進行了互動交流,特別是分組報告的討論更加熱烈,顯現出濃厚的學術氛圍。
在會議閉幕式上,4場分組報告的代表分別進行了主要觀點與討論情況的綜述介紹,於曉光教授對大會進行了簡要總結。
兩場大會報告分別由劉巖副司長和於善旭教授主持。
於善旭教授在所做的《論建設法治體育在推進體育治理現代化中的主導地位》報告包括五部分內容:首先,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制度化法制化決定著建設法治體育的主導地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就是法治化,而建設法治體育在體育治理現代化中所具有的主導地位,不僅僅是體育法制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般外部隨動,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對法治體育的客觀要求和內在需求。其次,建設法治體育是推進體育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一是體育治理現代化要求建設以憲法法律為最高地位和最大權威的法治體育,二是體育治理現代化要求建設明確劃定政府、社會、市場邊界與關係的法治體育,三是體育治理現代化要求建設廣大公民體育權利得到保障和享有的法治體育,四是體育治理現代化要求建設關係協調、利益均衡並規範有序運行的法治體育。再次,建設法治體育是推進體育治理現代化的基本途徑,包括通過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落實國家治理部署、通過體育改革發展全面納入法治運行軌道、通過構建良法且被普遍服從的體育法治秩序來推進體育治理現代化。又次,建設法治體育是推進體育治理現代化的根本保障。建設法治體育能夠為推進體育治理現代化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能夠為推進體育治理現代化排解矛盾進而維護穩定,能夠為推進體育治理現代化提升法治思維與能力。最後,他提出在推進體育治理現代化進程中推進法治體育建設的宏觀思路上要特別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堅定信心,迎接挑戰,認清建設法治體育任重道遠;立足國情,開放借鑑,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化法治體育;頂層設計,務實推進,走好建設法治體育腳下之路。
首都體育學院韓勇副教授做《在路上:中國體育法學30年》的報告,報告第一部分概括了30年中國體育法學發展歷程,從學科建設、學術隊伍、研究方法、成果產出、文獻引證等幾個方面勾勒出以20世紀末21世紀初為分期的兩個階段體育法學研究概況。第二部分從需求、學科地位、研究對象、內容體系、研究隊伍、研究視角等方面分析了中國體育法學向何處去的問題,指出中國體育法學走過了一條從搬用移植、簡單套用到特色發掘的道路。在路上的中國體育法學應立足本土,放眼國際,重視體育規則,追尋體育特殊性,重視學科自身內在邏輯的挖掘和闡明。
湘潭大學法學院郭樹理教授做《美國法學院體育法教學情況——以馬凱特大學法學院為例》的報告。他首先介紹了馬凱特大學、法學院及馬凱特全國體育法研究生的基本情況,其次介紹了馬凱特大學法學院體育法項目文憑證書的取得條件,其中實體部門法學課程有《憲法2:言論自由與平等權利》 《公司企業法》 《反壟斷法》 《殘疾人保護法》 《教育法》 《聯邦所得稅法》 《智慧財產權法》 《勞動法》,體育法學課程包括《業餘體育法》《職業體育法》 《體育法專題》 《體育法研討課程》 《體育法律檢索與寫作》。他選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課程《業餘體育法》 《職業體育法》 《體育法律檢索與寫作》 《體育場館建設法律商務問題》及豐富的體育法講座進行了詳細介紹。同時,他對馬凱特大學進行的全美法學院體育法教學情況調查從調查內容和調查結果兩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在結論部分,郭教授指出,美國開設多門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非常少;體育法教學與研究的繁榮有賴於體育產業的成熟;體育法涉及所有的法律部門,教授與研究人員不得不有明確的分工;體育法的教學必須與實踐緊密結合。
南京青奧組委會法律事務與監察審計部部長助理曹瓊的報告《在繼承中豐富在探索中創新——南京青奧會法律事務概述》,對南京青奧會的法律事務進行了總結。報告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繼承北奧法務職責框架,兩大業務出成效。介紹了青奧會組委會的九項法務職能,主要分為合同管理業務和權益保障業務兩大方面業務。第二部分為探索南京青奧會工作模式,四項創新顯特色。集中表現在:法務、監察、審計三職能合一;國內首創法律服務贊助模式;組建法務志願者隊伍;開展未成年人保護課題。第三部分是總結賽會法律事務特點,傳承發展留啟示。她總結了本屆青奧會法律事務的特點:處理好奧林匹克規則與本國法律的衝突;完善合同辦理流程,加強風險防範;充分調動城市資源並加以整合。根據以上特點,她提出對法律事務職能須建立和處理好以下四類關係:與委內各部門在合同等法律文件籤署過程中的配合關係、與行政執法機關的聯繫溝通關係、與委內品牌保護職能的協作關係、與外部法律事務提供者的合作關係。
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煒律師作為索契冬奧會臨時仲裁庭的仲裁員,報告了《奧運仲裁實務研究及法理探析—索契冬奧會案例研究》。他介紹了CAS臨時仲裁庭的組成結構、基本情況和特點。隨後,他結合自己在索契冬奧會期間裁決的案例西馬瑞·伯克納(Maria Belen SimariBirkner)訴阿根廷滑雪聯合會(FASA)及阿根廷奧委會(COA)對CAS臨時仲裁庭的相關職能進行了闡述和說明。並提出在國內建立獨立的仲裁機構或在國內大賽中設置臨時仲裁機構,對於解決爭議、保護運動員和運動協會的利益意義重大。
第一組報告的主題是體育法學基本理論,主持人和點評人為浙江工商大學宋軍生教授和北京工業大學韓新君教授。
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姜世波教授做《論體育法研究中的「法」的概念取向》報告。他首先對自然法學、實證法學和社會法學三大法哲學流派對法的認識進行了介紹和評述,認為社會法學在當今社會的生命力表現在:非政府組織的自治規則在國內法上的地位日益得到重視,全球公民社會支持的跨國民間規製成為國際法的有益補充。其次,他對我國體育法學者對法的概念的理解進行了分析,認為大陸學者對體育法概念的法本質認識分為兩類:一類可稱為實證法學或者規範主義法學派,另一類可歸入社會法學派,該派的基本論點是將法規範擴展至非國家機構制定或發布的規則,尤其是社團自治規則。他特別對軟法問題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再次,他從三大法學流派對我國體育法學界關於體育法概念和淵源的界定皆有影響和體育法的特殊性要求社會學法學作為體育法源的基礎理論兩個方面對社會法學作為體育法理論的理論基礎進行了分析。最後,他提出國際體育自治規範往往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源泉。他認為體育管理的自治性是國家法在規制體育活動時不能不認真加以考慮的特徵。體育法的內在規定性在於法律規範體育活動應當尊重體育活動發展的內在規律。體育法學研究所秉持的法哲學觀念就不應只停留在實證法學立場上,更應把焦點聚焦於法社會學立場上,重點關注和研究體育法的非正式淵源在規制體育活動中的作用,其與國家法之間的互動關係,尤其是對國家法構建上的作用。體育自身利益的維護、尊重體育活動的內在規定性與國家法對體育自治的幹預之間的衝突和調和可能是未來體育法學研究的永恆主題。
在交流討論環節,學者提出下列問題:無論是體育學院還是法學院的體育法研究者均是一個屋簷下的,這是共通點;圍繞體育法的需要,從國內和國際,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體育法是什麼和法學研究的體育法是不同的,法學話語並非國家話語,那麼現實中的「法」到底指什麼?姜世波教授認為:國際體育行業上通用法律規則而非法律,體現出歐美國家對體育自治特性的認同;國際商事仲裁偏愛適用行業慣例,這點和體育仲裁的適用是一致的。有學者提出:從題目來看應是關於體育法的本體論問題,而實際上並非如此;在成文法國家,競技運動規則如若成為淵源,怎麼來明晰統一性?軟法中的強制性規範和道德之間的區別?報告人認為:鑑於法律和體育的概念未能得到定義,所以體育法的本體論問題不能勝任;不贊成把體育倫理歸納到法律規範中。有學者問及:中國的法哲學導向是什麼?體育法的哲學導向又是什麼?姜世波教授認為在我國總體上是行政法導向。
濰坊學院法學院朱文英教授的報告《體育的特殊性解讀》從體育的功能極具綜合性、體育組織機構的特殊性、體育規則的特殊性、體育活動的自願性和民間性以及體育的特殊性能否獲得法律的豁免五個角度對體育的特殊性進行了解讀。體育功能的綜合性主要體現在健身功能、休閒娛樂作用、政治作用、經濟刺激作用和教育作用。體育組織機構的特殊性體現在其具有多樣性且呈現金字塔的等級結構,在金字塔結構中,位於較高層級的組織對其較低層次的組織具有壟斷性,從而導致體育組織超法律權限而要求成員執行自己的意志甚至對抗普通法院的判決;體育組織機構的特殊性還表現在其唯一性,即特定的地區,體育組織管理機構只能有一個。論及體育規則的特殊性,她分別從比賽規則、體育倫理原則、國際體育法、全球體育法四個方面進行了闡述。對於體育活動的參加者而言,除了在校學生參加體育運動是國家對學生身體健康需要的考慮而法律規定外,其餘的均是自願性;對於體育組織來說,儘管有些國家的內部體育組織(如國家奧委會)具有政府管理的性質,但是幾乎所有的國際體育組織都把自己定位為民間非政府組織,即使是影響力最為廣泛的國際奧委會(IOC)也不例外。針對體育的特殊性能否取得法律的豁免,朱文英教授分別從《歐洲聯盟基礎條約》、義大利法令及美國的司法判例作出了解釋,最後認為:體育的特殊性確保了體育運動及體育活動的順利運行,基於此,其游離於法律之外是可能的;但是,她認為這種游離也僅適用於純粹的體育規則(lex ludica)。其他體育規則,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除非該規則是為了發展該體育運動或體育活動所必需的而且是能夠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否則就應當接受司法審查。
運城學院法學院陳華榮副教授在《試論歐盟體育治理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報告中,對歐盟體育治理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進行了詳細分析。首先從三個層面認識治理即作為指導的治理、作為網絡的治理和作為目標的善治,這使得治理具有三個不同的適用角度即作為戰略的治理、作為分析工具的治理和作為規範標準的治理。但無論哪個層面和角度的治理,其理論和實踐對於體育政策、管理、組織的框架和運行等領域均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歐盟正是充分認識了這一重要性,並以體育善治為標準,通過一系列歐盟體育文件將體育善治落實到政策指導、組織框架和行動措施等方面,進而全面推動了歐盟體育一體化的進程,減少了歐盟機構與體育組織間的矛盾與障礙。報告歷數了歐盟體育治理原則的形成路程,從2004年歐洲體育部長大會通過的《關於體育領域善治原則的決議》中所認可的原則即民主、責任性、公平、團結和透明度等到2013年歐盟委員會體育署「善治」專家組提交的《體育善治的基本原則》專題調研報告,並著重介紹了該報告的基本內容:明晰目標;倫理法典;利益相關者的身份和角色;民主的最低標準;代表團和委員會;管理;紀律和司法程序;包容性和青年吸引力;章程和規章制度;責任性和透明度。隨後他又具體介紹了歐盟成員國履行體育善治原則的實踐如2007年,比利時實施《體育聯合會管理者善治憲章》;2004年,義大利體育治理者依據國際標準的質量要求發布了本國的《質量管理體系》等。最後,總結了歐盟體育善治原則的經驗與啟示。
南京師範大學在讀博士胡旭忠做《論體育法的社會法屬性——基於黑格爾法哲學的體育法本質解讀》的報告。他從選題緣由說起,繼而分別對體育法的社會性基礎、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市民社會理論的體育法解讀進行了論述分析,隨後對社會法的特徵進行了定位:本位觀、利益觀、公平觀。最後,認為體育法具有社會法的屬性:體育法的本位觀是保障人們的體育權利;體育法的利益觀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體育法的價值觀是實現社會公平。我國現行《體育法》的定位是不恰當的,並且法律具體內容也更多是一些呼籲性口號,並未發揮其應有價值。關於體育法本質屬性的論證應基於各種學說的綜合及對體育法發展的歷史考察,體育法律關係具備保障體育權利、維護社會利益和實現體育公平的本質屬性符合社會法的本位觀、利益觀和公平觀的特徵,因此,體育法的本質屬性走向社會法。這樣,在《體育法》的修訂中,就可以明確《體育法》的基本原則,釐清《體育法》的基本內容,在實踐中真正發揮出《體育法》的應有價值。學者針對該文提出的社會法屬性展開討論,有學者認為:將體育法的本質屬性定位於社會法是不恰當且不全面的,因為在我國當前的體育發展國情下,體育法更多帶有行政法色彩。
貴州師範大學趙毅博士做《古代體育法研究述評》的報告。2013年9月,受歐盟「伊拉斯謨」項目計劃資助,他以聯合培養博士生身份赴義大利米蘭大學留學,米蘭大學法律系羅馬法教研室是義大利學界(乃至歐洲學界)在古代體育法領域極為活躍。他因此發現了一條從規範分析到歷史考察的古代體育法研究範式轉換主線。羅馬法學家從「體育與法」的歷史考察出發,大大擴充了古代體育法的研究視野。2012年,博洛尼亞大學羅馬法教授弗郎切沃茲(Eugenia Franciosi)出版了《運動員,駕車人和鬥獸者:後古典和優士丁尼時代的體育立法》一書,從古希臘到古羅馬、從運動員到觀眾、從戰車比賽到鬥獸比賽、從法律分析到社會、宗教考察,全面描繪並系統闡述了古代社會(主要是古羅馬社會)對體育現象的法律規制。該書的出版,標誌著以歷史考察為研究範式的古代體育法研究在義大利學界走向深化和成熟。報告最後分別從學科定位、學術旨趣和研究方法三個方面總結了義大利在古代體育法研究範式轉換中為我國體育法學者帶來的啟示:學科定位上,古代體育法研究的立基點不再是「法」,而是「史」;學術旨趣上,如果說規範意義上的體育法研究揭示了法律與體育相連接的第一條路徑,那麼通過歷史方法考察的古代體育法研究則表徵著法律與體育結合的第二條進路;研究方法上,在追求古代體育法的研究中,原始文獻顯得格外重要。
第二組報告的主題是體育權利保障,由華南師範大學陸作生教授和南京師範大學湯衛東教授主持和點評。
集美大學趙克教授的《我國城市居住社區體育場地設施配套建設的法律規制研究》是其國家社科基金課題成果。首先,「該不該給」——「劃撥」體育用地實質是權利和權力博弈。大眾健身場地不足是社會資源分配不公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客觀上有悖於法制精神和政府承諾,並制約著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因此:居住社區體育場地建設是全民健身的基礎條件,是貫徹落實公民體育權利的基本保障,是政府應該提供並予以保障的公共服務,故應以「劃撥」為主要方式保證城市居住社區體育用地的有效供給。在已有的以市、區、街道、居委會為依託的四級體育場地設施基礎上,構建空間覆蓋範圍和使用惠及面更廣的「第五級」——居民小區體育場地設施,實現政府體育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及其基本職責。居住社區體育用地劃撥的法規政策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制定體育用地劃撥標準,實現體育場地設施與居住小區的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次,「怎麼給」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立法、監督和驗收各個環節的程序正義。城市居住社區體育用地法規「正當性缺失」主要緣於三部法規的三個節點:1、《劃撥用地目錄》將「居住小區及以下」體育用地排除在「公益性」、「非營利性」、「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之外,使之「劃撥」缺乏法源法理的正當性。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混淆了「居住社區」和「居住區」的概念,使體育相關法規在規劃設計環節失去合理和有效性。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把居住小區「配套公建」中的「文化體育」混同為一個指標,使二者在規劃設計時可以互換和替代。最後,「給多少」是體育用地供給技術與操作層面的方法學探索,其難點在於提出適用於不同城市居住社區體育用地「量」的技術標準並納入城市公共設施規劃之中,試圖探索方法問題。
針對本文,有學者提出如何界定居住社區的概念,趙克教授認為《城市規劃法》已經明確了該概念的界定。對於如果採用劃撥,會不會出現問題,趙克教授認為,政府在這個方面應該明確責任有效地使用土地。有學者指出,居住社區體育場地設施到底有沒有立法,趙克教授講到目前是沒有立法的。有學者指出居住小區指的是擴建、改建還是新建?報告人指出主要是新建居住小區。
中國政法大學竇磊的報告《廣場舞糾紛中權利衝突的規範分析及解決路徑》整理了從2013年至今發生的健身舞糾紛案件,闡述了公民健身權和公民生活安寧權的來源和實現路徑,並從法律文本上具體闡述了健身權和生活安寧權的具體內容,並指出健身舞愛好者的健身權要求健身舞反對者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而健身舞反對者的生活安寧權要求健身舞愛好者不得超出容忍義務的承受限度。問題的關鍵在於容忍義務的範圍和容忍限度的界限如何確定。隨後,他提出了通過自治手段、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來解決健身舞的糾紛問題。有學者提出,應該從立法上更加細化健身舞分貝的具體設置時間段和區間段。
上海政法學院青年學者姜熙的報告《從「強制性競標」到「最佳價值」——英國政府公共體育服務政策改革及其啟示》,希望通過參考英國公共體育服務的相關政策為我國體育公共服務提供一條可行之路。首先,一直以來,中央政府在英國公共體育服務都不起多大作用,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教育部門、俱樂部、私人機構一起負責公民的體育服務。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英國地方政府開始大力發展公共體育服務,並頒布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1988年在體育與休閒設施領域引入的強制性競標政策和1999年引入的最佳價值政策對英國的公共體育服務產生了重大影響。隨後,他闡述了「強制性競標」政策的源起和基本框架,並指出隨著「強制性競標」的深入實施,由於過度追求降低成本,忽視公共服務的社會目標,出現了公共體育服務質量下降的問題。之後,隨著英國政府執政黨工黨提出新的公共服務政策「最佳價值」,「最佳價值」政策要求不僅僅注重經濟性和效率,同時還看重地方政府服務的有效性和質量。這個政策促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能都發生了改變,「最佳價值」有4個標準:挑戰、協商、比較、競爭,這個政策和這些標準都促使英國公共體育服務改善很多,使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出現了多元化,多元化的路徑主要包括內部條款、外部化或與私營部門提供者結成夥伴關係、信託模式、PPP模式以及混合式的供給路徑,這些給我國的公共體育服務啟示是:1、要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2、引入競爭手段。3、形成多元化的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模式。4、進行績效計劃和績效評估是非常關鍵的。5、進行跨部門協商,打破信息壁壘。隨後的討論中,報告人指出,我國政府提供體育公共服務的最關鍵部分在於建立一個第三方機構來評估服務的質量,進行績效評估,並且需要建立一個比較統一的評估標準。這個政策能否落地於中國,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天津財經大學李先燕博士的報告《中國體育彩票公益金的法律規制問題研究》,分別從體彩公益金提取和分配、使用範圍、公告與宣傳、績效評估與監管分別闡述了現階段我國體彩公益金的提取、支出和監管情況,並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最後提出了體彩公益金的立法建議,包括應當立法規範體彩公益金的提取和分配,立法明確體彩公益金的使用範圍和禁止支出內容,建立體彩公益金信息的公開披露制度,完善體育彩票公益金的績效評估和監管機制。
河北體育學院青年學者郭銳的報告《我國高爾夫球場建設的失序及法律秩序重構》,首先介紹了我國高爾夫球場建設的亂象以及特徵,並指出我國高爾夫球場建設混亂的危害,包括直接造成土地、森林、水等資源和環境的破壞,也容易造成對失地農民利益的侵害,傷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嚴。其次,我國高爾夫球場建設失序的原因主要是經濟利益驅動、政府監管缺位、有關法律缺失。最後,法治思維下高爾夫球場建設秩序重建的建議包括:精準立法——管理體制,建設標準;嚴格執法——加大力度,加強問責;拓寬司法——司法規制,公益訴訟。與會學者們就高爾夫場地建設牽連出的各種問題,包括徵地標準,徵地條件以及審批程序,高爾夫球場的盈虧問題等展開了討論,學者們認為高爾夫球場建設的用地應該使用鹽鹼,沼澤等土地,以及應該明確政府在規範高爾夫球場的建設用地的責任。
上海體育學院陳書睿副教授的報告《反興奮劑中青少年健康權的保護》,分別從反興奮劑中青少年健康權保護的重要意義、世界重要國家對反興奮劑中青少年健康權的法律保護、興奮劑在青少年中的發展、我國反興奮劑中青少年健康權保護的對策等方面進行了闡述。興奮劑的服用會對人的性格造成傷害,導致心理與行為異常,青少年如果通過使用興奮劑取得好的競技成績,會對青少年以後的發展產生惡劣影響:強化他們的投機心理、對好成績的懷疑和對考試公平性失去信任、產生僥倖心理,從而將這種僥倖心理轉移到其他方面的學習上甚至以後的工作當中,影響青少年以後的發展。很多重要國家都出臺了嚴格規定使用興奮劑的法律法規,因此她提出我國反興奮劑中青少年健康權保護的對策,包括:教育為先與預防為主;監管到位與法律實施;加大監測力度,處罰與保護並重;完善配套法律,嚴懲始作俑者。青少年服用興奮劑大多是在其他人的唆使或者欺騙下發生的,以法律的手段嚴懲那些始作俑者,依法制止這些侵害青少年健康的違法行為。完善相應的刑法罪名、量刑原則和民事賠償標準等配套立法,確保《反興奮劑條例》的具體實施。
本組報告的主題是體育仲裁與糾紛解決,由湘潭大學郭樹理教授、福州大學李智教授擔任主持人和點評人。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譚小勇的報告《中國「體育仲裁」制度建設之中間道路——建立統一而相對獨立的我國體育行業內部仲裁制度》,從我國體育仲裁制度建設的困境、相對獨立的體育行業內部仲裁機構——一條中間道路、相對獨立的體育行業內部仲裁機構之剖析、行動——制度固化的必要條件四個部分闡述了自己的論文。首先,我國體育仲裁制度建設的困境主要包括法律障礙之困,體育體制機制之困,體育社團及俱樂部實體化之困。隨後,他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應該建立相對獨立的體育行業內部仲裁機構,並從涵義、動因、基本性質、機構設置、組織結構及經費來源、歷史使命闡述了為什麼以及怎樣建立這個仲裁機構。之後,他從建立該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法律規制問題、行業自治理論、執行力和效力四個方面對建立相對獨立的體育行業內部仲裁機構進行了深刻剖析。最後,從建立獨立的外部體育仲裁制度的思維中跳出來,以建立統一的相對獨立的內部體育仲裁為當前的中心任務,以此作為我國體育仲裁制度建設重要的實際步驟,只有在行動中才可能產生我國外部體育仲裁制度,只有行動才能固化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在建立獨立的外部仲裁機制存在法制障礙、機制障礙、體育社團自身障礙的情況下,我們是否可以在體育行業內部建立一個把各個行業協會內部的體育仲裁機制統一起來的機制。有學者指出,論文的核心觀點是內部仲裁、相對獨立、中間道路、且行且珍惜,在中國目前改革的大環境下,隨著體育產業化和體育市場的不斷發展,對法律的需求會越來越多,這樣會促進我國體育仲裁的發展和制度的建立,但我們也要立足現狀。
報告引起了學者激烈的討論,主要包括以下觀點:一,體育仲裁的立法障礙是不是存在,是不是與立法法是衝突的。有學者認為,體育法中提出的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與立法法是不衝突的,他從理論上和實踐上說明了立法法與體育法相關規定的不衝突,並指出體育法最大的問題在於體育理論和法學理論的脫節,唯有融合起來才能推進我國的體育法制建設。二,體育仲裁機構如何保持獨立性,如何與國際接軌。學者討論了相對獨立的體育仲裁制度如何才能與國際接軌?相對獨立的體育仲裁制度怎麼與單項體育協會結合?由於體育仲裁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如何根據體育項目的特殊性來出臺具體辦法?三,目前國內市場對體育仲裁的需求不足導致體育仲裁制度建立緩慢。於善旭教授認為,中國體育法治的問題,最關鍵的是要看外部環境,看上層改革的力度和決心,他期待隨著改革的深入進行,一些體育糾紛和矛盾慢慢顯現會促進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發展。
湖南師範大學喬一涓博士的報告《國際體育爭端中規則適用問題》,基本觀點是國際體育爭端中關於參賽資格的適用問題,主要適用體育自治規則,包括奧林匹克規則,國際單項協會規定,如果這些體育行業內部規則對參賽運動員的權利造成傷害,那麼一般法律規則就可以對其進行改善和適用。李智教授認為,在參與體育運動的人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公平和體育自治規則適用發生矛盾的問題,就需要適當調試。湖南科技大學李倩博士認為國際體育爭端解決適用可以採用訴訟和仲裁兩種解決的方式。吳煒律師認為,對於規則適用的問題,CAS有專門的章節來規定具體的適用問題,主要還是體育行業內部自治規則優於國家法。
上海政法學院向會英副教授的報告《國際體育仲裁院調解的新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結合自己5月份在洛桑參加第一屆CAS調解會議的經歷,具體闡述了CAS調解發展的背景、CAS的調解機制,並結合我國現階段體育糾紛解決的現狀,提出自己的建議,我國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一直受到相關法律因素和現實因素的制約,而日益增多的體育糾紛亟需相應的公平、公正、權威、有效的救濟途徑。因此,將CAS調解機製作為我國體育糾紛解決的替代性解決途徑,並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體育糾紛解決機制,可能是我國現階段突破糾紛機制解決困境的一種比較好的途徑,但是這種調解機制是非上訴類型的,非處罰類型的糾紛。李智教授認為,該論文最大的貢獻在於引入CAS的調解機制,但是具體如何結合中國實際情況,仍需要進一步探索。對於調解和仲裁的先後順序,以及單獨申請調解的問題,向會英教授答道,這個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吳煒律師補充道,CAS是專門設立調解程序和調解員的。於善旭教授提出,CAS調解機制能不能具體落實到中國,是一個重要的問題,需要繼續進行研究。
本組報告的主題是職業足球中的法律問題,主持人和點評人為北京體育大學閆旭峰教授和天津體育學院閆成棟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學張春良教授的報告《體育協會內部治理的法治度評估——以中國足協爭端解決機制為樣本的實證考察》,首先分析了仲裁機制在足協內部的地位,包括足協的內部治理機構和仲裁機制的定位(名義定位與功能定位)。其次,他剖析了足協內部仲裁機制的架構特徵,主要表現在機構設立、受案範圍、管轄依據幾個方面。再次,他對足協內部仲裁機制的法治度從內部仲裁機制的法制化、內部仲裁機制的負法治性兩個方面進行了評析。在此基礎上對足協內部仲裁機制的法治化改造提出了建議。在討論中,有學者提出有關法治度的量化問題,因此也引申出了法學研究方法的問題,定量與定性的關係,實證方法中規範實證和社會實證的關係問題,引起了學者們廣泛的興趣。同時也引發對社會因素決定法功能的法社會學議題在體育法學研究中日漸突出的問題。
湖南工業大學羅小霜博士的報告《論職業球員合同解除的體育性正當理由》,以《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定》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介紹了構成體育正當性理由的條件:球員身份要求、球員出場率要求、期限要求,對「體育性正當理由」和「正當理由」進行了比較分析,然後對體育性正當理由在國際足聯實踐中的應用進行了闡述,在此基礎上,對中國職業足球合同解除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她從我國職業足球勞動合同爭議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勞動合同法》與足球行業規則的衝突、足球行業規則應當優先適用三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建議。學者們對於體育特殊性的討論,引發了對「體育」概念的爭論,以及包括「sports」翻譯準確性的討論,由此也打通了體育法與體育人文社會學之間基礎理論研究的道路,以及體育法學對母學科的貢獻引發了大家的討論和關注。
中國足球協會職業聯賽理事會執行局喬岱虎的報告《中國職業足球俱樂部財務監管的宏觀思考》,首先介紹了國內外對職業足球俱樂部財務狀況的要求,特別是歐足聯的財務公平法案。其次,從宏觀方面對中國職業足球俱樂部財務狀況進行監管問題提出建議:真實公開財務狀況、制定全面的俱樂部財務收支平衡規範要求、對職業足球俱樂部實行統一分類審計三個方面。與會學者有人提出這種監管的實際操作性問題,引發出體育法研究與體育法治實踐的接軌問題。也有學者提出,這種財務監管如何進一步細化,如何落實到可操作性層面還有待進一步研究。也有學者指出這種財務監管與本身的企業自主、市場自由是否存在矛盾,如何化解。有學者提出由監管引發的監管力度和監管範圍問題,監管過多可能會引發自由企業和市場行為的矛盾問題。體育的特殊性可能是監管的契合點,保障體育特殊性可能是監管範圍的具體確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