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偉故意傷害、楊建平正當防衛案
——準備工具防衛與準備工具鬥毆的界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建偉系被告人楊建平胞弟,住處相鄰。2016年2月28日中午1時許,楊建偉、楊建平坐在楊建平家門前聊天,因楊建平摸了經過其身邊的一條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某(歿年45歲)指責,兄弟二人與彭某某發生口角。彭某某揚言要找人報復,楊建偉即回應「那你來打啊」,後彭某某離開。楊建偉返回住所將一把單刃尖刀、一把摺疊刀藏於身上。十分鐘後,彭某某返回上述地點,其邀約的黃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鎬把跟在身後十餘米。彭某某手指坐在自家門口的楊建平,楊建平未予理睬。彭某某接著走向楊建偉家門口,擊打楊建偉面部一拳,楊建偉即持單刃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黃某、熊某某、王某見狀持洋鎬把衝過去對楊建偉進行圍毆,彭某某從熊某某處奪過洋鎬把對楊建偉進行毆打,雙方打鬥至楊建偉家門外的馬路邊。熊某某拳擊,彭某某、黃某、王某持洋鎬把,四人繼續圍毆楊建偉,致其頭部流血倒地。彭某某持洋鎬把毆打楊建偉,洋鎬把被打斷,彭某某失去平衡倒地。楊建平見楊建偉被打倒在地,便從家中取來一把雙刃尖刀,衝向剛從地上站起來的彭某某,朝其胸部捅刺。楊建平刺第二刀時,彭某某用左臂抵擋。後彭某某受傷逃離,楊建平持刀追攆並將刀扔向彭某某未中,該刀掉落在地。黃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鎬把追打楊建平,楊建平撿起該刀邊退邊還擊,楊建偉亦持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刀參與還擊。隨後黃某、熊某某、王某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彭某某身有七處刀傷,且其系被他人以單刃銳器刺傷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氣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另楊建偉、黃某、熊某某均受輕微傷。
(二)處理結果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楊建偉持刀捅刺彭某某等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主要原因,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楊建平為了使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楊建偉的行為系防衛過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據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建偉有期徒刑四年,並宣告被告人楊建平無罪。
(三)典型意義
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衝突,引發打鬥,特別是一方事先準備工具的,究竟是防衛行為還是相互鬥毆,準確界分存在一定困難。司法適用中,要注意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準備工具防衛與準備工具鬥毆,以準確認定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第一,正當防衛必須出於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動機。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正當防衛的意圖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彭某某返回現場用手指向楊建平,面對挑釁,楊建平未予理會。彭某某與楊建偉發生打鬥時,楊建平仍未參與。彭某某等四人持洋鎬把圍毆楊建偉並將其打倒在地,致其頭部流血,雙方力量明顯懸殊,此時楊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某。楊建平的行為是為了制止楊建偉正在遭受的嚴重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彭某某被刺後逃離,黃某等人對楊建偉的攻擊並未停止,楊建平繼續追趕彭某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綜上,楊建平的行為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妥當界分準備工具防衛與準備工具鬥毆。實踐中,防衛行為在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雙方相互打鬥,具有互毆的形式與外觀。二者界分的關鍵就在於行為人是具有防衛意圖還是鬥毆意圖。本案中,彭某某與楊建偉兄弟二人並不相識,突發口角,彭某某揚言要找人報復時,楊建偉回應「那你來打啊」,該回應不能認定楊建偉系與彭某某相約打鬥。行為人為防衛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準備防衛工具的,不必然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楊建偉在彭某某出言挑釁,並揚言報復後,準備刀具系出於防衛目的。彭某某帶人持械返回現場,衝至楊建偉家門口拳擊其面部,楊建偉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該行為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第三,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以準確認定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彭某某空手擊打楊建偉面部,楊建偉此時並非面臨嚴重的不法侵害,卻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楊建偉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楊建偉的防衛行為並非制止彭某某空手擊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從損害後果看,彭某某要害部位多處致命刀傷系楊建偉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楊建偉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而言,楊建偉對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主觀上持故意,但對於造成死亡結果系過失,故對其防衛過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作出評價。
第四,妥當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以確保刑罰裁量的準確和公正。本案中,楊建偉的防衛行為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對其減輕處罰,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裁量刑罰。楊建偉明知他人報案,仍在案發現場等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成立自首。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建偉有期徒刑四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