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稱庭審不到半小時 辯護律師當年還是實習生作無罪辯護無人理
趙作海案追蹤
坐牢11年的趙作海前天獲賠65萬元,在當地的一些村民看來,這場冤案似乎有了一個不錯的收尾。但是,趙作海冤案是如何「釀」成的呢? 昨日,當年承辦趙作海案的河南商丘市檢察院兩名檢察官汪繼華、鄭磊及當年由法院指定為趙作海辯護的「律師」胡泓強向記者披露了趙作海案最終釀成冤案的許多鮮為人知的細節。
文/本報特派商丘記者文遠竹
新華社鄭州電 來自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消息,當年審理「趙作海案」的三法官現在已停職接受調查。
「殺害」同村人在監獄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趙作海,近日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該案被稱為河南版的「佘祥林案」。當地決定查處政法系統涉案幹部的失職行為。
據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杜建華介紹,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室、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室和商丘市紀委的同志,共同進駐商丘市中院展開調查。當年「趙作海案」的審判長張運隨、審判員胡選民、代理審判員魏新生已經停職接受調查。停職前,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作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
辦案檢察官:
曾把案子退回去兩次
當年承辦趙作海一案的汪繼華曾是商丘市檢察院起訴科的檢察官。他稱,1999年接手趙作海案時,就和同事們發現公安機關對於趙作海殺人兇器和無頭屍體是不是趙振裳等方面的證據存在明顯漏洞,事實也不清楚,於是兩次退卷,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於是該案一直拖到2002年,公安局未能提供新證據,檢察機關也一直未立案。其間,公安機關對趙作海超期羈押已達3年,這明顯違法。汪繼華回憶說,當年他和同事聊天時就說過,「如果該案的被害人有一天回來了,該怎麼辦?」結果一語成讖。
公訴人:
庭審草草收場只為「應付差事」
鄭磊是當年趙作海案的公訴人。據鄭磊回憶,案子遲遲得不到起訴,這讓柘城縣公安局很有意見。縣政法委為此向商丘市政法委告過狀。2002年八九月份,當地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中,將趙作海案提交上級機關研究。於是商丘市政法委組織了公檢法參加的聯席會議,在會議上,趙作海案被認為具備了起訴條件。鄭磊至今仍記得當時擺在他面前的卷宗上有上級部門負責人對此案「快審快判」的批示,「當時要求我們必須在20天內起訴到法院」。
於是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受理此案並向商丘市中院提出公訴,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開庭。此後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
鄭磊回憶,因為有了上級部門的定調,檢察院的起訴書也不長,庭審時間大約半個小時就結束了。「當時檢察院連公訴詞都沒寫,法庭上就按起訴書念了一下,幾分鐘就念完了,法庭上也沒有激烈的辯論。我在答辯時只是說,我的答辯意見就是起訴書中的意見。」鄭磊說庭審草草收場就是為了「應付差事」。
作為檢察院的公訴人,難道沒有感覺到此案的疑點嗎?鄭磊坦承,當時他也感覺到公安機關的證據不足,有些站不住腳。「上面都定了調調,作為公訴人員我們要不選擇起訴,要不就辭職不幹,最後我還是妥協了,但心裡一直不好受。」鄭磊無奈地說。
辯護人:
當年只是實習生 無獨立辦案經驗
據悉,當年商丘市中院指定為趙作海辯護的辯護律師胡泓強其實不是律師,當初只是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生,既無律師資格證,也沒有獨立辦案的經驗。記者輾轉找到了胡泓強,他承認當年他只是河南卓衡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生,當時由於其他律師都有業務在身,對此案也毫無興趣,於是便讓他擔任了趙作海的辯護人。「我後來從此案得到的報酬還不到200元。」胡泓強說,雖然他當時只是實習律師,但也從案卷中看出認定趙作海殺人證據不足,「無頭屍體身份都沒有查清,無法證明就一定是趙振裳的。這從案卷裡很容易就能看出來。我因此在法庭上為趙作海作無罪辯護。但法官置之不理,庭審也就是走過程。」他說,商丘市中院當年製作的判決書上,辯護意見僅8個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專家反思
呼籲建立訊問時律師在場制度
有法律專家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趙作海案看似是個個案,但卻暴露出司法體制中的漏洞,有待加以完善。
趙作海案釀成冤案主要源於公安機關辦案民警的刑訊逼供。如何防止今後類似悲劇重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鄧思清博士認為,要預防刑訊逼供,我國應當加快建立和完善偵押分立制度、人身檢查制度、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制度以及對刑訊逼供違法行為的投訴制度。也有專家指出,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再一味沿用過去「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而是要嚴格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
著名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表示,趙作海案兩次被檢察院退卷,卻最終釀成冤案,源於政法委聯席會定調調,這暴露出商丘市政法委的超然地位,公安局在三者權力格局中處於支配地位,檢察院與法院異化為對警方偵查結果的一種「追認」。賀衛方教授稱,要進行司法體制的反思,挖出具體冤案背後的體制漏洞,加以改進,以避免冤案錯案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