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債務擔保的方式之一,抵押財物一般要籤訂抵押合同的,抵押合同要辦理抵押登記後才有效。而在實踐中可以抵押的財物是比較多的,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那麼民法典的抵押合同有什麼內容?
下面由劉安藝律師進行解答:
一、民法典的抵押合同有哪些內容
抵押合同的內容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合同條款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二、房屋出租後還能抵押嗎
實際中,能夠拿去抵押的房屋要求不是很多,最必要的是你就是該房子的主人,房產證上寫的就是你的名字,如果不止你一個人的話,那在辦理抵押的時候就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可以成功抵押了。
所以,對於正在出租的房屋,因為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房屋所有者,就是真正的房主,那麼你就有權按照自己的需要處置自己的房屋。這裡面一點都不管租客的事的,租客只是房子裡的使用人,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所以這個狀況點都不會妨礙房屋抵押。
已經出租了的房子可以正常辦理抵押,但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具體有如下:
1、權屬來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據城市規劃,市區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定禁止抵押的;
7、除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集體土地使用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合同的內容是比較多的,抵押合同應該載明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擔保範圍等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