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13 14:13:2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強 陳林風
推行合議庭負責制,是人民法院工作改革中所面臨的問題,各級法院對此十分重視,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雖然收到了一些效果,但仍存在著不少問題。為此,本人對推行合議庭負責制問題談談膚淺的見解。
一、合議庭的地位和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的人數,必須是單數」。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四十二條規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獨任審判的外,其他都是由合議庭進行審判。合議庭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審判組織。合議制是通過充分發揮合議庭全體成員的集體智慧,對各類案件的性質、爭議焦點、證據是否採信、事實如何認定和是非責任界限予以分析判斷,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公正及時裁判。強化合議庭功能,使案件中的問題在法庭上予以解決,讓案件的實體問題得到公正處理。通過合議庭審判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為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正確調整民事法律關係,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和諧,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合議庭在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中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推進合議庭負責制。
二、合議庭負責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由於對合議庭這一法定審判組織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夠,而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如下:
1、庭前準備不夠。合議庭組成人員在立案後及時指定的少,而是等到主審法官要開庭前才向庭長提出的多,由於法官們手上工作自己早有安排,庭長不得已採取東拉西湊決定人員,被安排的成員開庭前不閱卷、對案情不熟悉,主審法官事先也很少通報案情,甚至連庭審提綱都不列,缺乏必要的庭前準備工作。
2、開庭審理不規範。合議庭成員中,往往是主審法官有準備著裝開庭,其他成員臨時參加來不及著裝,被當事人或旁聽人員稱作「雜牌軍」審案。開庭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後,有的合議庭組成人員自己手上的事還沒處理完而未到庭,直到辦完後才參加合議庭;有的坐在審判臺,卻半途而廢提前離庭;有的到庭卻帶著報紙看;有的帶著自己承辦案件卷宗閱卷;有的寫自己所辦案件的審理報告;有的沒精打彩打瞌睡,只有主審法官一人集中精力開庭,不少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是人在曹營心在漢,坐庭不負責,實際上是陪襯。由於這些現象的發生,導致當事人對合議庭不滿,在案件裁判後即流露不滿,將這些問題找庭長或院長反映,提起上訴將此作為理由,或者申訴上訪指責法官對其案件不負責任,或者纏訪不休。
3、駕馭不了庭審活動。庭長擔任審判長只負責程序的多,對合議庭其他成員合理分工的少,沒有讓合議庭組成人員對案件的審理髮揮各自的作用,開庭審理的全過程都是主審法官「唱獨角戲」,對控辯雙方的陳述不理順關係,對訴辯當事人爭執焦點不歸納,對當事人的舉證不質證、認證,抓不住庭審主要解決什麼問題,辯論階段對當事人爭著發言、吵鬧不休不制止,一個案件開一次庭不行,又開第二次庭,甚至開第三、第四次庭。合議庭組成人員還對此不滿,當事人是牢騷滿腹,辦案效率不高。
4、合議庭審而不判。在開庭審理辯論終結合議庭進行評議後,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是非責任界限明確,合議庭評議意見一致的,也很少當庭宣判,絕大多數是等到向領導匯報。更不用說對多數人意見一致的評議處理,就沒有當庭宣判的,導致當庭宣判率低,評議是走過場,當事人認為合議庭是「暗箱操作」。
5、合議制流於形式。不少合議庭在對案件開庭審理休庭後,對案件不進行評議,由主審法官先寫案件審理報告,再召集合議庭組成人員評議,在評議中有主審法官念審理報告或者照著說,其他組成人員表態同意就算完事,而對在法庭中未認證的證據是否採信、案件事實如何認定、正確適用法律和實體怎麼處理,不談詳細的評議意見及理由,即敷衍了事的籤名。有的乾脆由主審法官把評議筆錄事先寫好,直接找其他合議庭成員署名,然後找庭長將自己擬稿予以審核,逐級送審。還有的是裁判文書向當事人送達後,在歸檔入卷時發現無合議庭評議筆錄,便採取補寫後由其他成員籤名裝檔案。甚至還有的是在案件上訴卷宗移送後,二審審理中發現卷內無合議庭評議筆錄而發還重審。也有的是當事人對涉案處理結果不服而提出申訴上訪,在審查人審查該案件時,才發現確實存在合議庭署名判決的案件,卷宗內尚無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處理的評議筆錄。
6、裁判文書製作籤發不及時。有的在案件開庭審理後合議庭也評議了,而主審法官不製作法律文書,審判長也不擬稿,直到當事人找法院要處理結果,或者院領導追問裁判文書時,主審法官才想起來法律文書尚沒製作,找理由是手上的案件多沒來得及寫,類似情況有上十天的,也有時間更長的。法律文書擬稿後按常規,是先送本庭庭長審核,再交主管業務庭庭長或者送分管院長審籤,這些都是必經程序,如果本庭庭長不審核,即使送主管庭長或者分管院長,而主管業務庭庭長或者分管院長也會退還,如果這些領導工作忙或者因公外出不在院內,急需籤發的文書得等領導回來後才能處理,有的把領導等回來後,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或者實體處理不當,還要交合議庭繼續審理,再次評議,甚至到後來主管業務庭庭長或者分管院長提出,要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個別案件還得經審判委員會幾次討論才能決定,時間越辦越長,直至快到審限才結案,有的甚至超了審限,不得不搞「技術處理」,由主審法官補寫延期審理報告,然後由分管院長審籤入卷。而當事人經不起折騰,從沒拿到裁判文書開始找,到後來的一找再找,越找怨氣越大,主審法官要花不少時間,給當事人做耐心說服解釋工作,稍不注意會引起越級上訪。
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利於提高審判效率,不能確保合議庭辦案質量,容易產生執法不公,有損於合議庭形象,損害了人民法院的聲譽,嚴重地危害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也引起了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不滿。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法官素質不高。在現有的法官隊伍中,絕大多數是80年代從行政部門改行進入法院系統,部隊幹部轉業安排從事審判工作的,還有的是90年代從普通中專畢業分配到法院。近幾年來,因編制問題法院很少進人。直到目前為止,甚至有的基層人民法院連繫統地念完法律本科的大學生還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為提高法官隊伍素質,從1985年創辦法院幹部業餘大學,到後來的專業證書培訓,對提高法官素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注重推行合議庭負責制,而沒有真正調動法官的審判工作積極性,由於合議庭組成人員沒有緊迫感,不利於能力的發揮,與當前審判工作的需要還不相適應。
2、行政管理模式。按長官意志辦事是我國舊的傳統觀念,行政機關一直沿用各項工作逐級匯報審批,人民法院辦案也不例外,從到法院辦第一件案件開始,案件承辦人就是先審後匯報,層層把關,直到最後院長或分管院長籤發裁判文書,習以為常此操作規程就成為必經程序,否則,庭長、院長是不會同意的,這些與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相一致,審判長不能也無權籤發裁判文書,審判後法律文書的多級審批環節繁瑣,使合議庭不能行使審判權,也不能提高辦案效率。
3、院長怕出漏洞。合議庭審理的各類案件,經評議意見一致即擬裁判文書,先送本庭庭長審核,再送主管業務庭庭長審查或送分管院長審查籤發,是院長擔心主審法官和合議庭的法律素質不高,辦案能力不強,所以在年初院領導分工時,將其領導成員的分工分管工作中各自對所管審判業務負責把關作為主要工作職責,只有這樣案件質量才不會出問題,其實層層審查籤發文書處理的案件,有的還是存在著問題,從上訴發還、改判和申訴信訪案件中就能發現。為什麼還會出問題,是因為庭長、分管院長聽的是主審法官的匯報,看的是已擬稿的裁判文書,而對當事人的訴訟情況缺乏了解,對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一概不知道,合議庭是怎麼質證、認證的尚不清楚,也就是說只聽了主審法官的一面之詞,便對案件作出決策即籤發文書,實際上是判而不審,不利於充分調動合議庭工作的積極性。
4、合議庭有依賴性。合議庭對案件的評議意見,要得到庭長、主管業務庭長和分管院長的認可才能籤發文書,對合議組成人員盡職盡責作出處理是有影響的,容易產生合議庭思想懶惰,因為有各級領導把關,庭長、院長認為該案處理不妥還得重新開庭,或者再次經合議庭評議,導致合議庭成員怕擔風險,領導咋說就咋裁判,出了問題合議庭也沒什麼責任,往往是主審法官拿處理意見,其他組成人員不動腦筋、不負責任,不能增強合議庭對審判工作的責任心。
5、案件出了問題責任不能落實。當事人上訴而發還重審、改判率居高不下,案件月月評查通報,但案件質量仍然出問題,當事人還是案結事未了,出現纏訴上訪,問題就在於這些案件中存在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或者事實清楚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實體處理不當,但不能按照錯案追究辦法予以追究,因為這些案件的裁判結果都是經庭長、分管院長把關籤字後作出的,並不是或者並不全是合議庭的意見,所以便成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作「技術處理」,有的「溝通溝通」了結。近幾年來,法院系統對沒造成社會特別嚴重後果的,幾乎沒有通報處理,不是合議庭所辦的案件質量高沒問題,而是錯案追究講在會上不能落實到行動上,不處理、不通報、不影響法院年終考評得分,但不能讓不負責任的合議庭成員及其領導從中吸取教訓,案件質量不能真正提高。
6、法律規範不明確。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雖然對合議庭及其組成人數、合議製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合議庭的職責範圍尚未明確規定。直到2000年7月12日、2002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才先後頒布《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但有的基層法院至今對審判長選任工作尚沒落實,對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也未完全按此操作。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和最高法院出臺的文件滯後,加之有的基層法院對此認識不足,對已有文件規定的也沒有認真貫徹執行,使合議庭負責制的問題不能根本解決。
三、推進合議庭負責制的措施及意見
1、加強學習,全面提高法官素質。推行合議負責制,強化庭審功能,提高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顯得尤為重要,必須把加強學習抓到實處,不僅要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而且還要學習文化知識和社會各方面的知識,只有全面提高素質,法官才能在審判工作中熟練地審判各類案件,樹立愛崗敬業精神,樂於奉獻,扎紮實實地從事審判工作,善於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及教訓,注重法官職業道德修養,不斷提高審判工作能力。
2、強化合議庭職責。合議庭作為法定的審判組織,代表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既要查明案件事實,又要正確適用法律,才能確保實體處理公正,不僅要公開審理案件,而且要獨立自主地對案件作出裁判。全面地完成合議庭對案件審判的工作任務,就是對案件的審理和及時裁判,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實體處理負責,即合議庭獨立審判,共同決策,以確保案件質量。合議庭成員對審理的案件,經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多數人意見一致的,應噹噹庭宣判,審判長或主審法官將裁判文書擬稿後,交合議庭其他成員審查,對沒有異議同意的予以署名,由審判長籤發裁判文書,真正發揮合議庭成員的集體智慧。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報庭長提請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判文書由分管院長籤發。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充分發揮合議庭職能作用,以確保案件的處理公正、高效。
3、儘快落實審判長選任制。合議庭中審判長的駕馭庭審能力至關重要,審判長在評議中的意見在合議庭的評議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往往能左右其他人員的意見,所以說選任審判長工作勢在必行,要組織幹警認真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16號文件精神,從而提高全體幹警對審判長選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嚴格遵照選任程序,嚴格選任條件,將那些真正具備遵守法律、嚴守審判紀律、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比較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熟練主持庭審活動,能夠規範、熟練製作裁判訴訟文書的優秀法官,確定為審判長,讓他們名符其實地擔當起主持合議庭的重任。
4、建立合議庭管理機制。為了確保合議庭負責制的順利推行,必須建立必要的管理機制,各級法院可設立合議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院長擔任合議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有分管審判業務的副院長擔任,政治部主任任辦公室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及資深法官1-2名為領導小組成員。制訂出操作性強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並納入法院工作年度百分目標考核內容,對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案件,年中進行抽查組織觀摩評議打分,年底進行綜合計分。對於合議庭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審判業績突出的審判長或者主審法官,可以分別給予表揚、表彰、獎勵,連續3年被考核評分最高的審判長和主審法官,給予提升、晉級。從而弘揚正氣,增強合議庭成員的責任心和事業心,激發他們的愛崗敬業的進取精神,激勵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公正、高效的審判。對於年底得分最低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寫出書面檢討,扣發其崗位津貼,限期予以改正。
5、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要通過案件評查、上訴後發還重審或改判、纏訪申訴案件查找錯案線索,由法院監察室負責審查後,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於刑事案件混淆了罪與非罪界限,定性錯誤而導致量刑違犯法定幅度和法定情節畸輕畸重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事實不清,是非責任顛倒,適用法律錯誤而導致處理結果明顯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按照人事管理制度,不予晉升職稱,依法免去審判職務、辭退,或者按照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公職。錯案一經發現就應實事求是地予以糾正,查找錯案形成的原因,根據錯案後果的責任大小,在追究時要具體分析,做到寬嚴適度,責罰相當,情節嚴重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理從嚴,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處理從寬。實行錯案責任追究,要堅持人人平等的原則,是維護錯案追究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必然要求。只要是錯案,不管是主審法官、審判長,或者庭長、院長,都應依法追究,誰辦錯了案、誰決定錯了,誰就應當承擔責任,不能搞上寬下嚴,更不能憑感情辦事。通過實行錯案追究處理,使法官們從中吸取教訓,真正認識到不敬業進取不行,懶惰依賴更不行,責任心和事業心才能增強,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的能力才會進一步提高,發還重審改判率才會下降,申訴上訪才能減少。
在錯案責任追究時,合議庭意見一致出現錯案的,合議庭成員共同擔責;合議庭評議中多數人意見一致發生錯案的,由多數人作出意見的合議庭成員承擔責任。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委會同合議庭多數人評議意見一致發生錯案的,由作出意見的合議庭中的多數人和審判委員會委員共同擔責;審判委員中多數人同意出現錯案的,由作出錯誤決定的委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未採納合議評議意見造成錯案的,由審判委員會承擔責任,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
(作者單位:湖北省房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