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發?北京豐臺法院雲端開藥方

2020-12-17 中國法院網
 

新聞發布會現場。豐臺區法院供圖

  疫情期間勞動者工資該怎麼發?彈性辦公該注意什麼?用人單位應該如何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受疫情的影響,部分行業勞動關係的不穩定因素增加,勞動爭議糾紛領域也面臨著不少新情況、新問題。3月6日上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通過線上「雲端」通報會的方式,對涉疫情的勞動爭議糾紛相關法律問題作出詳細解讀,並發布過去審判實踐中發生的4起典型案例,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妥善處理勞動關係「開藥方,出妙招」,提前防範勞動爭議糾紛法律風險。

  受疫情影響,工作如何進行,工資如何發放,是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豐臺區法院民二庭庭長周海平表示,疫情防控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認定相對複雜,不僅要考慮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情況,還要考慮勞動者受疫情影響情形、政府防疫政策措施、勞動合同實際履行狀況等,建議企業根據實際經營狀況進一步完善工資考核標準。

  周海平指出,疫情防控期間,很多單位用工實行彈性辦公、居家辦公、AB角輪班等方式,這會涉及到工時的計算問題,企業採用特殊工時制的,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除應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申報外,還要向勞動者履行公示義務,減少後續的糾紛。

  周海平提醒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在家辦公,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員工曠工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發放勞動報酬。若企業受疫情影響較重,不得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保障特殊群體合法權益。企業不得以經濟性裁員為由,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通報會上,還發布了彈性辦公、勞動仲裁訴訟時效等相關問題的4起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從不同側面更加生動具體地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做出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勞動者應做好日常工作記錄,保留好郵件、微信、通話記錄等提供勞動的材料,就工作計劃、進度等及時與企業溝通反饋。若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生勞動爭議不能及時行使權利的,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可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有關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保留,減少勞動仲裁訴訟風險。

  案例一 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彭某居家辦公工資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6日,彭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同日,某科技公司作為甲方,彭某作為乙方,雙方籤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崗位總裁,工作地點北京市,月工資1.2萬元,試用期工資9600元。該勞動合同第十條規定,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導致乙方待業狀態的,甲方支付乙方的生活費用3000元。2017年12月,某科技公司因辦公地點不再續租,安排彭某在家辦公,通過電話、微信、釘釘等方式匯報工作,公司支付彭某2017年12月份的工資。彭某提供了釘釘日誌,證明2017年12月仍在提供勞動,某科技公司認可,但是稱2017年12月彭某隻提供了2017年12月5日、6日、19日、20日的釘釘日誌,其他時間均未提供,屬於曠工。

  【法院裁判】

  關於2017年12月份的工資,彭某是按公司安排在家辦公,且彭某提供了釘釘日誌證明在家提供勞動,雖然記錄不全,但是在家辦公靈活性較強,公司也並未明確考勤方式,因此法院採信彭某的主張,某科技公司應支付彭某該月工資,按1.2萬元標準足額支付。

  【典型意義】

  疫情期間,單位安排員工居家辦公的情況比較普遍,與此同時,單位對員工工作的監督考核與平時到崗工作時有所不同,但只要員工在家辦公提供與其工作崗位匹配的勞動後,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員工未提供勞動曠工在家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此外,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單位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工資發放考核標準,例如可通過結合工作量的方式來考核勞動者完成工作的情況,而不簡單以線上考勤來計算工資待遇。

  案例二 某國際貿易公司與張某經濟性裁員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於2008年12月4日入職某國際貿易公司,雙方籤訂勞動合同,2016年4月28日,某國際貿易公司提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某國際貿易公司主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可以裁員,並提交了連續三年虧損的財務報表佐證解除勞動合同系合法合理。張某對上述虧損報告不予認可。某國際貿易公司認可做出解除之前沒有提前開會告知張某。

  【法院裁判】

  此案爭議的焦點為某國際貿易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首先,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未就解除事由予以明確。其次,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此案中,某國際貿易公司主張以裁員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關係,但未依照上述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屬於程序違法。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待崗、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送達等過程應注重程序合規性問題,均應向勞動者明確告知相應的法律後果並履行嚴格合規的手續,避免在事後出現糾紛問題。此外,企業在選擇經濟性裁員時還應注意收集整理合同訂單、退單等業務縮減證據,並提供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審計報告等財務報表等,以證明合同無法履行。

  案例三  某油田股份公司與齊某因曠工解除勞動關係糾紛案

  【基本案情】

  齊某系某油田股份公司職工,主張其自2013年7月16日起休病假兩周,並提交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某油田股份公司對齊某第一周休假予以認可,對齊某第二周休假不予認可,並於2013年7月31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上載明,「由於你於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間,未向公司提出任何請假、公務外出申請,也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無故缺勤,累計曠工6天,你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決定,我公司於2013年8月1日解除與你籤訂的勞動合同。」

  經法院向某醫院進行調查,某醫院醫務處稱該醫院為齊某出具過診斷證明書,其中2013年7月24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符合規定。齊某對上述證明無異議,某油田股份公司對上述證明真實性無異議。

  【法院裁判】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某油田股份公司主張齊某病假到期後,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間未再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其公司規章制度,故其公司於2013年8月1日解除與齊某籤訂的勞動合同。但根據7月24日的診斷證明,齊某該段時間確需休息,且齊某在之前已請病假一周,已在某油田股份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前將該診斷證明交至某油田股份公司,故某油田股份公司再以曠工為由解除與齊某的勞動合同,依據不足,某油田股份公司的解除決定應當予以撤銷。

  【典型意義】

  本次疫情期間,特別是春節假期結束以後,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能存在聯繫不暢等現實情況,用人單位判斷勞動者是否存在曠工的情形應當慎重。用人單位在勞動管理中應體現出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即使勞動者未及時辦理請假手續,也應當向勞動者了解缺勤的緣由,並給予其辯解的機會,聽取其辯解,之後再就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決定。勞動者亦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即使因某些原因不能及時直接到用人單位辦理請假手續,在現代通信方式較為發達的情況下,也應先行以其他方式告知用人單位不能出勤的原因,事後再按照用人單位的請假規定完善請假手續。

  案例四  李某與某電子有限公司仲裁時效爭議案

  【基本案情】

  李某起訴稱,其於2003年2月被某電子有限公司聘用為設備管理員,月薪1000元,負責設備使用規章制度的制定、各種設備的管理和建帳、新設備的安裝與調試等工作。2003年5月31日非典疫情期間,某電子有限公司辭退原告,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李某要求某電子有限公司支付2003年2月24日至2007年7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資及因非典期間辭退應支付的2003年6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間工資及生活費用。某電子有限公司辯稱,李某於2014年8月15日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且公司無任何關於李某的記錄。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主張其於2003年5月31日被無故辭退,則其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間至遲應為2004年5月31日,現李某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間為2014年8月15日,其雖主張並未超過仲裁時效,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在仲裁時效屆滿前存在法定的時效中止、中斷事由,其訴訟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如果勞動者一方確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有關權利,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有關規定,但勞動者一方應當保留好時效中止的相關證據,並在中止事由消除後及時行使權利,減少仲裁訴訟風險。


 

相關焦點

  • 北京豐臺法院立案訴服線上通辦
    原標題:豐臺法院立案訴服線上通辦 「您好,這裡是12368服務熱線,請問有什麼可以幫助您的?」今年1月31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12368熱線值班室內,立案庭值班員葉箐不斷接到群眾打來的電話。 有的詢問節後還能不能照常開庭、有的詢問上訴案件馬上到期怎麼辦……葉箐一一給出答覆。
  • 2月的工資怎麼發?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報酬解讀表拿走不謝
    2020年的開年,對於各位HR寶寶來說似乎有點不友好,曾經感覺每年最難的就是每年的社保基數調整補差,算數算到懷疑人生。但是一場新冠肺炎疫情刷新了難度的新高度,不禁發出靈魂拷問:2月份的工資要怎麼算吶?延長春節假期工資怎麼發?延遲復工期間工資怎麼發?復工後的工資發放就更複雜了,職工情況分好多種:有被確診新冠肺炎的、有處於隔離期醫學觀察的、有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返工的、有居家辦公的……這些工資都怎麼算呀?
  • 北京市豐臺區豐臺五小:按下線上教學重啟鍵,點讚「雲端」家訪
    學校如何做好線上教學的無縫銜接,做好學生心理疏導和家長溝通,確保學生平穩進入居家學習,我們一起來看看豐臺五小的做法。角色轉換新適應2020年6月,新冠疫情再次反撲,抗疫主戰場從武漢轉到了北京。為了保障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開校複課緊急叫停,學生們重新回歸家裡,繼續線上學習。
  • @每個上班族,疫情期間工資應該這樣發,你們公司照做了嗎?
    04-06 10:04:36 來源:陽光重慶公眾號 陽光重慶消息,4月來了,3月的工資還會遠嗎?可有部分公司員工還在為2月的工資發愁。疫情期間,有的員工拿到了全勤工資,而有的員工工資被大打折扣,甚至分文未得。
  • 疫情期間加班或休假,工資該怎麼發?
    因疫情防控需要,春節假期延長了不少,眼下大部分單位、企業都開始陸續復工,不知道在經歷了不能出門的悠長假期後,大家是否已經做好了上班的準備。而大家更為關心的,或許就是這段時間的工資應該怎麼核算了。受疫情影響,春節假期順延,有人在家繼續休假,也有的人為了抗擊疫情一直在堅守崗位。隨著近期各單位、企業開始陸續復工復產,大家也都很關心,這段特殊時間的工資該怎麼算呢?市民:「有基本工資。」記者:「不會有什麼波動嗎?」
  • 天津律師┃疫情期間彈性辦公:工時怎麼計算?可否認定曠工?
    疫情期間勞動者工資該怎麼發? 彈性辦公該注意什麼?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通過線上「雲端」通報會的方式,對涉疫情的勞動爭議糾紛相關法律問題作出詳細解讀,並發布過去審判實踐中發生的4起典型案例,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妥善處理勞動關係「開藥方,出妙招」,提前防範勞動爭議糾紛法律風險。
  • 疫情期間被隔離、遠程辦公工資怎麼發……關於復工的N個問題戳這裡
    ✍️3.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正常發放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 年第 1 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因此,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 疫情期間,工資怎麼辦?請看人社部的官方意見!
    ——先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那麼,如果在春節3天延長假期間上班的話,工資怎麼發呢?02延遲復工期間工資怎麼發?——休息日加班要支付兩倍工資為了防控疫情,多數省份已經宣布延遲企業復工,多數是不得早於2月9日(正月十六)24時復工。那麼,延遲復工期間工資怎麼發呢?
  • 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發?上班途中或是上班時被感染算工傷?
    職工被隔離或因延遲復工期間未上班,企業要不要支付工資?近日,中國政法大學聯合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攜手戰「疫」說「法」,為疫情防控貢獻法治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入攻堅期,法治是增強「社會免疫力」、提高「整體戰鬥力」的良方,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
  • 最高法院「兩會」全媒體直播訪談現場連線豐臺法院
    5月27日下午,最高法院舉辦2020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解讀系列第四場直播訪談。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現場連線豐臺法院,邀請該院黨組書記、院長祖鵬介紹該院改革試點以來在提升審判質效、方便群眾訴訟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 因疫情延長休假期間,工資怎麼發?公司通知提前返工怎麼辦?
    2、延長的春節假期(1月31日-2月2日)以及延遲返工的假期(2月3日-2月9日),沒有上班,沒被隔離,企業是否要支付工資?[觀法回復]關於延長的春節假期以及延遲返工假期期間,關於沒有提供勞動的工資待遇發放問題,並沒有明文規定。[觀法勞動]認為,此期間企業若沒發工資,不違法。
  • 北京豐臺法院:打造金融類案件一體化辦案新模式
    2019年以來,豐臺法院經過調研,發現該類案件存在批量呈現、類型發展多樣化、批量化的特點和多元解紛途徑不足、當事人地域分散等審理難點。豐臺法院圍繞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致力於有效提升金融類案件審判質效、推進金融類案件訴源治理機制建設,自去年以來,通過對區內各大金融機構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開展金融類案件一體化辦案平臺建設,探索金融類案件的網絡化、無紙化、批量化、智能化審判模式
  • 豐臺雲端辦稅「不打烊」 服務一直「在線」
    6月3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豐臺區稅務局獲悉,依託前期的「雲系列」稅收宣傳活動,及時回應納稅人關切,引導納稅人準確申報,落實落細年度彙算各項工作,全力攻堅個稅彙算「最後一公裡」。並且, 雲端辦稅「不打烊」 ,服務一直「在線」就職於豐臺區某企業的劉先生最近收穫了一筆「意外的入帳」,高興地「曬出了」自己高達5萬餘元的退稅紅包。
  • 法院:不予支持! ——豐臺法院召開「月說新案」第二期新聞發布會
    鮮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故申請勞動仲裁,被仲裁委員會駁回後,鮮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某公司辯稱,解除勞動合同是因鮮某提供的個人簡歷存在虛假情形,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故其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網友諮詢疫情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合肥經開區回復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有網友在合肥12345政府服務直通車留言,諮詢疫情期間工資如何發放的問題。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給予回復。具體如下 :網友:您好,我是合肥市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的在職員工,公司地址在蜀山經開區明珠廣場。我們公司於2020年1月16號放假,預計1月31號初七正式上班,後因疫情影響一直到3月二號才正式復工,公司方面稱因疫情原因一月份工資推遲到復工後發放。
  • 豐臺法院正式上線啟動全市首個「金融類案件一體化辦案平臺」
    該平臺主要分為金融機構和法院兩大埠。金融機構端,搭建金融糾紛案件訴訟平臺,對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金融機構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平臺實現案件要素信息導入、批量立案、批量繳費和文書籤收等功能,實現金融機構在線完成全部訴訟操作,同步了解案件辦理進展,大幅降低訴訟成本。
  • 疫情期間,天津工資、年假怎麼算?官方解答!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期 全國及天津春節假期都延長了 春節及假期延長期間 天津工資怎麼發? 在家辦公算工資嗎? 不能復工是否要扣年假?
  • 北京豐臺:返校複課進行時,來看看初高中有哪些精彩活動!
    北京十二中近日,北京十二中本部校區高一年級的同學們開展了返校複課後的第一次德育早課。課上,不同班級的同學就各種社會熱點問題分別發表了各自的觀點,有分析追星的意義的,有討論教與學關係的,有對班規和衛生制度進行研究的,有講解了垃圾分類目的及方式的,有圍繞民法典內容展開的,還有交流「地攤經濟」利弊的。
  • 疫情期間 休息休假、工資待遇怎麼落實?
    答疑人  薄士坤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張健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金璐鋒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情形?  答:不構成。
  • 疫情期間被辭退、停發工資怎麼辦?
    網友:單位以疫情期間經營困難為由,辭退一些無固定期合同的老員工,應該怎麼賠償?還是按照合同法規定,2倍賠償?另有網友:我和單位籤訂無固定期合同,單位現在不安排老員工復工,想以疫情期間效益不好名義辭退我,單位是否違規?一旦解除合同,單位怎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