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馬鳴律師
2020年8月2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20)冀10民終3621號民事判決書。
原被告雙方都很硬核,爭議的對象也非同一般。
中國地質科學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研究所於2017年7月1日通過順豐公司郵寄的土壤樣品,在運輸途中發生車輛著火,造成貨物毀損,直接經濟損失達362.71萬元之多。
先不說到底是什麼土壤樣品竟然價值362萬!
研究所肯定沒有想到自己寄了那麼多東西,收了那麼多快遞,快遞毀損這種事情會在這個時候發生在自己身上!!!
任何人發生這種事情的第一反應就是,趕緊讓快遞公司賠錢!
順豐的態度很堅決:依據順豐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未保價貨物賠償的約定,順豐公司應按運費的7倍即280元進行賠償;保價貨物毀損的,按保價金額來賠。
362.71萬的貨物,如果沒有保價,那麼順豐只賠280元!!!
幸好研究所的工作人員機智,在郵寄時進行了保價。這批貨物共10,469件地球化學樣品,249箱及相關物品11箱,合計共260箱,分三個單號進行運輸,運單號分別為236080121404、236080121413、236080121344,三運單最高保價額均為20萬元,共計60萬元。
問題來了,362.71萬,順豐只願意賠償60萬元。
肩負國家地質調查專項工作,花了大量國家經費,研究所辛辛苦苦在雲南保山地區採集到的表、深層土壤樣品,就這樣被順豐公司給毀了。
中國地質科學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研究所首先起訴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一審敗訴;再起訴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廊坊市中院依舊判決研究所敗訴。順豐公司只賠償研究所保價金額60萬元。
理由是:
雖然順豐公司在承運過程中將研究所的快遞毀損滅失,但其原因是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引起車輛著火,而順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過錯。
根據《合同法》第311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312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事故的肇事一方足額賠付了順豐公司的所有損失,那多賠的錢怎麼辦?
雙11剛剛結束,希望你的快遞都平安到達。
願世界都不丟失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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