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小張網購了一臺價格為6千多的超高清電腦顯示屏。快遞到家後,小張卻發現這臺顯示屏和商家當初描述的大不一樣,並不是自己想要的升級款,便向商家提出退貨退款。商家同意退貨,並且向小張提供了退貨的接收地址。
第二天,小張在順豐快遞寄送站,通過電子下單,支付了運費40元。結果,顯示器在運輸途中破損,屏幕出現網狀裂痕,商家拒收該顯示屏。
小張認為,自己寄單的時候顯示屏還是好的,是順豐公司摔壞了貨物,應該賠償自己全部損失。
順豐公司則認為,小張寄件時未進行保價,物品未保價時損毀只能賠7倍運費即280元。
後來,小張和順豐公司進行了多次協商,都沒能解決問題,最終,小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順豐公司賠償自己6,479元。
11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小張就涉案貨物未進行保價,也未聲明價值,其主張按照銷售價格進行賠償,於法無據。依據順豐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未保價貨物賠償的約定,認定順豐公司快遞條款合法有效,判決順豐公司根據快遞條款約定,限額賠償7倍運費。
法官提示
作為消費者,應當加強學習與快遞相關的消費常識,並在下單前仔細閱讀快遞相關條款,從而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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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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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
快遞延誤、丟失、損毀或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