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護法:家長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

2020-10-23 天下無邪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



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保護未成年人的第一責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開始生活和學習的場所。實踐中,一些邪教痴迷人員唆使未成年子女打坐練功、學習邪教教義、參加「查經班」,培養出「邪二代」;有的甚至帶領或者教唆未成年子女製作、散發邪教宣傳品。

對此,該法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力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未成年保護法》同時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

第五十條規定:「禁止製作、複製、出版、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我國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在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反邪教專家厲潔提醒,為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如發現家長唆使未成年參與邪教、違法犯罪嫌疑人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等情形,可撥打110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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