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本媒體8月12日報導,日本防衛省網站在當天發布消息稱,日本防相稻田朋美將在本月13日至16日出訪非洲國家吉布地,視察在當地執行打擊索馬利亞海盜任務的自衛隊部隊。這也意味著日本防衛大臣稻田朋美將不會在今年「8·15」戰敗紀念日參拜靖國神社。有日本媒體認為這是因為顧忌中國反應。
根據行程安排,稻田將在13日從日本出發,16日回國。就在防衛省公布行程的12日當天,稻田視察了位於石川縣的空自小松基地。在視察後的記者會上,當被問及是否會在15日參拜靖國神社時,稻田眼眶溼潤地對媒體表示,「這是心靈的問題將作為安倍內閣的一員做出恰當判斷。」顯示出了因無法參拜而深感遺憾。
稻田此前多次參拜靖國神社。近幾年的8月15日,她更是不會缺席。那又是什麼原因使得她改弦易張了呢?
來自中韓的國際壓力日本媒體認為這是由於受到了來自中韓,尤其是中國的壓力。
稻田在接任防衛大臣之前就是「日本右翼」的「標杆人物」。她不僅多次參拜靖國神社,還否認南京大屠殺。在日本國內,她還曾經是「百人斬名譽權案」的辯護律師。當時他們主張,所謂「南京百人斬」完全是子虛烏有。著名的「日本刀是工藝品,在砍滿100人前肯定早就卷刃」的論調,就出自那場官司。
因此,在稻田就任防衛大臣之後,中韓兩國就表現出了高度警惕。新華社在報導稻田就任時稱,「她具有明顯的右翼和軍國主義傾向」,「積極為日本侵略歷史翻案」。國防部新聞局也在答記者問時,直指「日本防衛大臣罔顧歷史,對事實予以公開否認,無非是想美化侵略歷史,挑戰國際秩序,替軍國主義招魂」。
日本媒體12日還報導稱,中國政府日前通過外交途徑要求日本政府閣僚保持克制,不要在15日參拜靖國神社。其中特別點名了稻田朋美。韓聯社在2日的報導中也表達擔憂,稱「稻田主張與日本極右翼勢力主張一致」,稻田入閣「或再釀是非」。
不僅是中韓,連美國也此表示出謹慎態度。在美國國務院3日的例行記者會上,發言人唐納表示,美方一直強調通過療傷和和解等方式解決歷史問題。這一表態被外界認為美國督促稻田謹慎對待參拜問題。
國內政治要求克制不僅是面臨來自國外的壓力,日本國內的政治也不允許稻田參拜。
首相安倍晉三已經確定將不會再當天參拜靖國神社,而是以自民黨總裁的身份獻上名為「玉串料」的祭祀費。
有分析認為安倍在即將到來的9月上旬將出席在杭州召開的G20峰會。今年以來,日方一直在希望獲得與中國國家主席會談的機會。共同社認為,政府方面判斷有必要顧及這一情況,不採取刺激中國的行動。這也與安倍第二次上臺以來的情況一致。
政府相關人士對共同社透露,近來日方對中國公務船在釣魚島12海裡內巡航一事反覆抗議。如果本已緊張的中日關係因靖國神社問題進一步惡化,有可能打亂日本的計劃。
新升任自民黨幹事長的二階俊博在3日的一檔電視節目中發言,暗示稻田最好在敏感時期不要參拜。同時,與自民黨組成執政同盟的公明黨黨首山口那津男也對記者表示「要綜合判斷可能會引發的各種影響」。
在安倍政權內擔任要職,一直受到安倍青睞的稻田肯定也早就了解自民黨內的這種認識。她在就任之初,就在是否參拜的問題上閃爍其詞,避免做出明確表態,留下了轉圜的餘地。有相關人士就透露,自民黨內幹部早就有人向稻田方面進言不要參拜。而本次決定也可能反應了安倍的強烈影響。
所以,為了不對中日關係火上澆油,給中國以批判日本的機會,創造有利於中日首腦會談的氛圍,稻田無論如何是參拜不成了。
迫不得已的出訪但稻田在日本國內一直是以「靖國神社的堅定參拜者」的形象示人。稻田之前在2014年擔任行政改革擔當相時,在《舊金山和約》生效的4月28日,以及戰敗紀念日的8月15日都參拜了靖國神社;擔任自民黨政務調查會長的2015年4月、8月、2016年4月都前往參拜。
如果本次因為擔心中韓情緒而服從高層意見不去參拜,勢必會引起國內支持參拜的保守勢力的強烈不滿,會人被認為是「屈於外部壓力」。
日本海自目前在吉布地基地派駐了P-3C巡邏機內外權衡之下,稻田就選擇了「出國訪問」這條路。據共同社報導,稻田在在四天前(9日)才向身邊人士提出外訪意向的,有防衛省幹部就對此表示「非常意外」。不在日本國內,當然也沒法參拜。而且,本次出國是去勉勵在海外的自衛隊部隊,強調自衛隊對國際的貢獻。這也意在獲得參拜靖國神社的支持人群的理解。對於稻田的這一連串盤算,有自民黨議員就評價為「小花招」。
此外本屆安倍內閣中,復興擔當大臣今村雅弘已於11日參拜了靖國神社。總務大臣高市早苗也表示會與往年一樣在15日當天參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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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讀】
男子被車撞倒,數百人走過無人施救1人順走手機
國際在線
現場圖
國際在線專稿:據英國《每日郵報》8月11日報導,當地時間8月10日早上,印度德裡市36歲保安馬蒂波爾(Matibool)被超速行駛的三輪車撞倒在地,在半個小時內,數百人從他身邊經過卻對此視而不見。更讓人詫異的是,一名男子甚至趁機偷走了瑪蒂波爾的手機。最終,馬蒂波爾因失血過多死亡。
監控視頻顯示,當時馬蒂波爾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輛三輪車撞倒。三輪車司機下車檢查過車的情況後揚長而去。這段視頻中,共有140輛汽車(其中包括一輛應急警車)、82輛三輪車、181輛自行車以及45名行人從他旁邊路過,但卻沒有任何人停下,詢問他是否需要幫助。一名男子曾接近馬蒂波爾,看似是關心,但實際上他卻偷了馬蒂波爾的手機。
警察最後於早上7點到達現場,並將馬蒂波爾送往醫院搶救,但他已經因失血過多死亡。德裡警方表示:「我們在死者口袋中發現證件,並聯繫到其公司同事,得知他是一名保安,值完夜班後於凌晨5點左右回家。我們已經組成專案組調查和抓捕肇事逃逸司機,同時也在確定偷死者手機的路人身份。」警方認為,大多數經過馬蒂波爾身邊的人之所以忽略他,是因為他們以為他喝醉了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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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烏克蘭女模特被曝在上海失聯6日
新聞晨報
圖為失聯女模特。
原標題:21歲烏克蘭女模特被曝在滬失聯6日
晨報見習記者吳藝璇報導 昨日,微博網友@森暄發布了一條消息,稱在上海工作的烏克蘭籍模特Daria已失蹤6天。這名21歲的模特身高1.8米,淺棕色長髮,上周六早上五六點鐘最後一次出現在東方明珠電視塔附近,當時她身穿粉色連衣裙,背黑色包。
Daria的室友Nancy也是一名外籍模特,近日她通過「外模圈」的微信公眾號,推送了一篇《可憐的外國小女孩在上海失蹤了》的消息。目前,這則推送已被眾多模特圈中的人轉載。
Daria還有一位朋友是來自俄羅斯的自由媒體人,平時會撰寫一些模特們的故事,她和Daria在上海認識,有不少共同的朋友。她說,事後她們還曾試著登錄Daria的社交軟體,試圖查看她是否有和哪位朋友約見,但是都沒有找到類似消息。
據Daria的朋友們介紹,Daria來上海已有3個月左右,目前在上海一家模特機構工作。
「她是一個很好的女孩,但她並不是很開朗,交際圈不是很廣,她有自己的一個親密的朋友圈。」Daria的另一位外籍模特朋友說。
昨天,記者了解到,虹口警方已接報此事,具體情況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昨日,晨報記者通過微博網友@森暄聯繫到了Daria的經紀人,但她拒絕了採訪,只是表示警方和大使館都已在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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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8旬夫婦5300萬銀行存款失蹤
財經網
八十高齡的王金鳳老人向記者反映情況
原標題:常州中國銀行櫃員私開網銀 儲戶5300萬巨款失蹤
常州:銀行櫃員私開網銀,儲戶巨款失蹤
3年來,江蘇常州的公、檢、法均介入調查中國銀行常州分行延陵支行儲戶王金鳳所稱的5300萬元理財款失蹤案,但至今無果。
捲入事件的儲戶、中行常州分行,及辦理業務的延陵支行營業部主任張某等三方,對巨款消失的原因,及誰該對此負責等,各執一詞:儲戶一方稱,此款在銀行失蹤,疑被銀行員工挪用、侵吞,銀行該負全責;常州分行一方稱,此款未到帳,故與銀行無關;張某丈夫吳某稱,此款由王家人委託其代做期貨而賠光。
「此案並非複雜,5300萬元是通過網銀划走的,網銀是銀行櫃員私開的。只要查清帳戶流水,案件自然告破,但辦案人員都止步於此。」2016年8月7日,王金鳳對接到投訴而來的法律與生活特派記者說到。
王金鳳一方製作的關於5300萬元資金的進出表
緣起5300萬元理財
拄著拐棍的王金鳳,今年已經80歲高齡。她與老伴兒王道燦,經過幾十年的辛勤勞作,靠開辦常州豐英照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英公司」)等企業,積累了一定的財富。
「這5300萬元的巨款,是我們老兩口幾十年的積累,沒想到到頭來,讓他們給坑了!」王金鳳氣憤地告訴記者。因年事已高,王金鳳、王道燦夫婦就將「豐英公司」的業務,逐步交由兒子王英彥來打理。
「如果要動大筆資金,必須要經過我們老兩口的同意!」 王道燦說:「『豐英公司』的基本帳戶設在中行常州分行,公司另在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設立了公司往來帳戶。我們自然是常州分行的大客戶、優質客戶單位。」
「因為想著張某不僅是銀行的正式工作人員,而且是延陵支行營業部主任,加之多年來,她一直很積極地替我們代辦一些事務性的相關業務,我們對她也比較放心,甚至能把身份證交給她去代辦在中國銀行的理財卡。2009年,她就代辦了後來涉案的尾號為4015的理財卡。」王英彥回憶道:「在2011年,新股申購的收益已非常低,而銀行各類理財產品開始逐漸升溫,於是,我們在張某的強力推薦下,開始接觸理財產品。年初,張某就告訴我,中行有一款年收益為8.75%的理財產品非常好。我向兩位老人請示,他們同意先購買2000萬元的該款理財產品。」
「在2011年2月底,原用於購買新股的6個帳戶的資金,被全部打到了母親的尾號為4015的理財卡裡;在9月底和10月初,我又分兩次把3300萬元資金打到了這個理財卡裡,併購買了中行的理財產品。」說罷,王英彥將兩張《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業務交易信息確認表》交給了記者。
這兩份「確認表」顯示,理財的總金額為5300萬元。
兩份《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業務交易信息確認表》顯示,王金鳳的理財金額為5300萬元
「2013年2月底,第一筆2000萬的理財到期,張某對我兒子表示,理財收益很好要繼續購買。我兒子徵得我們同意後,加上300萬理財收益,再次購買了2300萬元的理財。」王金鳳說;「在 5月初,第二筆3300萬理財到期後,我和老伴兒再三向張某表示,不繼續購買理財產品了,但張某竟然擅自為我們買了理財產品!」
「張某取出300萬本金和445萬收益轉給我之後,稱這種高收益的理財很難得,已替我們王家做主將剩餘的3000萬繼續做理財了。到此,我父母共有5300萬元在延陵支行理財。」王英彥說:「雖然我們獲利了,但經常有媒體曝光銀行理財產品存在的問題,我們全家人開始忐忑不安起來。」
銀行櫃員私開網銀,巨款不知所蹤;起訴、舉報、報案均無果
「我坐不住了,就在2013年5月初,在兒子的陪護下,趕到了延陵支行營業部,打了尾號為4015的中行理財卡的流水帳,才發現我們被騙了!」王金鳳頓了頓手中的拐杖說。
「在我們王家人都不知道的情況下,這張卡已被私開了網銀,5300萬元都被通過網銀盜走了!」王金鳳高聲說道。
「我們認為,中行延陵支行的工作人員合夥作案,挪用、盜取儲戶資金,我們先後到法院起訴、到檢察院舉報、到公安局報案,但直至目前,仍無任何結果!」王道燦稱。
隨後,王英彥向記者講述了王家通過法律維權的經歷。
「早在2013年5月,我父母就將中行常州分行起訴到了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5300萬元以及利息。6月26日,法院立案。」王英彥手指判決書對記者說:「12月2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稱,原告(王金鳳、王道燦)與被告,不存在5300萬元的金融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原告基於金融委託理財合同關係要求被告(中國銀行)返還資金或賠償資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我們不服判決,就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針對一審的判決,我們向二審法院提出,要求法院調取王道燦、王金鳳等 6 人在開辦、領取中國銀行銀行卡、開通網銀等全部業務的相關資料,以及視頻資料,並調取在延陵支行辦理兩張《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業務交易信息確認表》時的視頻資料,但都被法院拒絕。」王金鳳訴中行常州分行案的代理人張家成律師稱:「如果二審法院能夠調取以上證據,完全可以還原事實真相,足以糾正一審法院連基本事實都沒查清就做出的錯誤判決。」
「我們提出的所有可能還原事實原貌的調查申請,一概被二審法院駁回。」王金鳳無奈地對記者說。
「2014年6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王道燦手指二審《判決書》對記者說。
「我們完全有證據證明5300萬元匯入了4015帳戶,法院怎麼能置基本事實於不顧,如此裁判呢?!」 王道燦說。
「兩審終審,我們王家人在中行常州分行面前全部敗訴。我們有證據證明資金轉到了常州分行延陵支行,你說錢沒有用作理財,那麼,錢去了哪裡?難道銀行不該給我們一個說法嗎?!」 王金鳳氣憤地說。
查看相關資料,記者得知,在201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王金鳳、王道燦下達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這使他們獲得了一次難得的司法救濟的機會。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再審期間,我們將在2011年3月7日、9月27日、10月8日,3次向王金鳳4015理財卡付款764.2278萬元、2000萬元、1300萬元的銀行業務憑證,提交給了法庭。這些銀行付款憑證,直接就能證明了4015理財卡共接收了4064.278萬元資金的事實。」張家成律師說著,向記者展示了這3張匯款憑據。
「此後,王英彥又從其它6個購買新股的帳戶中,抽出1000多萬元,匯到了這張4015理財卡裡。」張家成律師說:「王金鳳夫婦,有鐵證證明5300萬元理財資金打到了中行4015理財卡裡。」
「2015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經再審審查,做出最後的裁定。」張家成律師向記者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92號《民事裁定書》。
記者看到,該「裁定書」以「原審法院對相關理財資金的數額、理財產品的收益、理財本息是否給付案涉當事人等事實未查清楚」為由,做出裁定,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案件又回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張家成律師說:「自2015年11月10日至今,我們代理律師先後參加了2次開庭、1次質證、2次聽證、1次詢問,共計6次的庭審,目前,案件還在繼續審理中。」
「除了走訴訟之路,我們還向檢察院舉報,公安機關報案,也是無果。」王英彥稱:「2014年6月16日下午,我攜帶有關材料,向常州市人民檢察院韓副檢察長舉報。韓了解情況後,說這個案子,根本不用打官司,他立即要求我把材料送到天寧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當晚,區檢察院就對張某實施了傳喚,但在6月18日,又將其放掉,至今沒有結論。」
「無奈之下,我和公司的法律顧問袁君攜帶材料,在7月29日到常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王英彥說:「受理後,他們讓我們回家聽通知。8月12日,經偵支隊法制科的周科長給出口頭答覆:不予立案。我要求書面答覆,周科長說,要請示領導。之後,我每隔幾天就通過手機向周科長討要書面答覆。8月27日上午,周科長電話裡說,要等青奧會後再給答覆。之後,便無下文。」
「9月中旬,正是江蘇省委巡視組進駐常州期間,常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通過袁君律師帶信,要我帶材料重新去報案。我照辦後,自以為會有結果,但等待一段時間後,得到的仍是不予立案的口頭告知。此時,江蘇省委巡視組已離開常州。在我的堅持下,經偵支隊於10月10日終於給了書面的不予立案告知函。」王英彥稱:「有段日子,我們幾乎每個月都要到檢察院、公安機關,但均無結果。」
4015理財卡在同一時段的三份銀行對帳單多處矛盾
「本案根本就不複雜,甚至主線條極其清晰:銀行櫃員私開儲戶4015理財卡的網銀,5300萬元是被這個網銀轉走。因此,只要查清相關帳戶流水,案件自然告破了,但辦案人員就是不調查這個關鍵環節。為什麼?」王英彥說:「一隻無形的權利之手在控制案件的調查!」
「2016年1月26日,案件似乎出現了轉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主審法官傅某組織涉案雙方代理律師,一同前往中行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調取銀行『原始』交易數據——4015號理財卡的銀行對帳單。」張家成律師稱:「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王金鳳的4015理財卡在2011年6月1日 至2013年5月9日期間,先後出現了三份銀行對帳單,作為呈堂證據。」
「第一份是我母親本人在延陵支行列印的對帳單;第二份是一審期間常州分行向法庭提供的對帳單;第三份就是再審法官在延陵支行電腦裡調取的對帳單。這三份對帳單,理應完全一致,但事實卻是各不相同,多處矛盾,甚至,它們之間竟然出現了630萬的差額!」說著,王英彥將3份對帳單,向記者一一做了展示。
「就拿2010年10月14日這一天來說, 一審期間銀行提供的對帳單顯示,當天共發生了20筆交易,其中有2筆是30萬支出;而再審法官調取的對帳單則顯示,當天共發生了19筆交易,其中也是2筆30萬的支出;而王金鳳自己在銀行列印的對帳單卻顯示,當天共發生了20筆交易,出現了3筆30萬支出!」王英彥手指對帳單說:「更為離譜的是12月30日這一天的流水。一審期間銀行提供的對帳單顯示,當天共發生5筆交易,顯示進帳600萬元;再審法官調取的的對帳單顯示當天共發生了5筆交易,亦顯示進帳600萬元;王金鳳列印的對帳單顯示,當天竟然沒有任何交易。怎麼能這樣?這可是銀行的對帳單,不是小賣部的小帳本啊!」
「除此以外,三份帳單之間還出現多筆合併出帳和進帳現象。按照『筆筆清』的銀行業務規則,是絕對不允許出現這樣的問題的!」有著多年企業管理經驗的王道燦稱。
「根據中行常州分行的說法,一審期間銀行提供的和再審期間法官調取的對帳單,都是從中國銀行後臺系統列印出來,王金鳳在延陵支行列印的對帳單,也是從你中行的機器裡列印出來的,均應出自同一套自動生成的數據系統,這3份對帳單就該一致,為什麼如此不同?」王英彥看著記者說:「我請教了專業人士,人家說這3份銀行的對帳單,可能存在『手工幹預』的嫌疑!」
「銀行管理有黑洞:仿冒儲戶的籤字,隨意支取客戶存款」
「不僅提供漏洞百出的對帳單,為了自證清白,中行常州分行還向再審法庭提供了涉案範圍內的存取款憑證。這些憑證,更暴露了他們在業務操作中的嚴重問題。」王金鳳稱:「這些涉及我和老伴兒王道燦的所有取款憑證,都不是我們本人辦理的,籤字都是他們偽造的。模仿我們同一個人的籤字竟然出現了好幾種筆體!幾百萬、幾百萬一筆的巨款,他們就敢偽造籤名領取?!」
王英彥將數十張中國銀行取款憑據,展示給記者。
記者發現,用肉眼就可看出「王金鳳」的籤名有多種筆體。
在三份中國銀行取款憑條上,取款人「王金鳳」的筆跡明顯不同。王金鳳指出,這些籤字均非她本人所籤,系偽造
「更為離譜的是,還有數十份取款憑證中的代辦人,我們根本不認識,也沒有委託他們辦理取款業務。這就說明,他們找個人籤個字,就可以從我們的帳戶中取款啊!」王金鳳瞪大眼睛用手指敲打著取款憑證上的籤名說。
王道燦激動地說:「要把錢從銀行弄出來,要過經辦人一關,要過覆核人一關,要過事後監督一關,但為什麼關關失守,致使我們儲戶的存款被隨意支取?」
「針對以上筆跡問題,張家成律師在2016年7月15日的法庭詢問程序中,書面申請要求進行司法鑑定。」王金鳳告訴記者。
8月8日,張家成律師當著記者的面,致電再審法院的主審法官傅某,詢問法庭對鑑定申請的意見。傅某明確地表示:「我們合議庭認為,目前還沒有必要做相應的鑑定。」
「針對冒用儲戶籤字取款,以及『三本對帳單相矛盾的問題』,王金鳳夫婦實名向中國銀監會進行了舉報。」張家成律師稱:「6月21日,中國銀監會常州監管分局向王金鳳、王道燦下達了《常州銀監分局告知書》。」
《常州銀監分局告知書》
記者看到,該「告知書」載明:你們向中國銀監會寄送的《關於中國銀行違規違紀、製造假帳侵佔儲戶5300萬財產舉報材料》等已於2016年6月14日轉我局收悉。經研究,我分局決定對你們反映的相關事項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進行核查。
「我們老兩口不知道銀監會能不能頂住壓力,履行職責,做到客觀公正,查清楚問題,我們每天都在期待中!」 王金鳳不無擔憂地說。
私開網銀等「重大違規事件」,被「家法」處置
「銀行一方面用假證據糊弄法院,另一方面用『家法』處置涉案人員,以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金鳳說著,將中行常州分行在2014年11月5日做出的《關於對延陵支行營業部重大違規事件責任人的處理決定》(常中銀髮(2014)225號文件),交給了記者。
中國銀行常州分行對延陵支行營業部私開網銀、電話銀行的的陳某等分別作出了紀律處分
該「處理決定」有這樣的表述:我行經過對客戶王金鳳、王道燦理財業務真實交易背景的核實,結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發現延陵支行營業部對私櫃員陳某,2009年11月3日違規開立王金鳳活期帳戶,並聯動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服務功能,其行為違反了《中國銀行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點規定……對私櫃員薛某、孫某,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間,對業務專用章(6)保管不善,其行為違反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運營條線業務印章管理實施細則(2008年制定,2012年修訂版)》第十九條規定……根據《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2010年版)》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以)項、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三)項之規定,給予陳某記過處分。
該「處理決定」還給予薛某、孫某記過處分,給予馬某、何某、錢某等5人警告處分;給予王某燕、徐某平、胡某柱等扣減1個月績效收入的處罰。給予張某、劉某、左某扣減2個月績效收入的處罰。
「我們儲戶5300萬元存款被轉走這樣嚴重的違法犯罪問題,就這樣被常州分行輕描淡寫地『家法』處置了。」王金鳳說:「最讓我們不能理解的是,主要涉案人員張某,沒有被處分,這是為什麼?」
「再審期間,王金鳳的代理人將這份『處理決定』提交給了法庭作為證據。庭審中,審判長唐軍數次問中行常州分行的代理人對於這份證據的質證意見,他支支吾吾,未做出任何解釋。」王金鳳說。
張某:未回復;吳某: 做期貨虧完了所有資金
為了核實王金鳳一方對張某一方投訴的真實性,法律與生活特派記者在8曰9日下午,撥通了張某的手機。
表明身份、說明意圖,記者開始採訪。這時,張某掛斷了電話。此後記者連續數次撥打張某的電話,均無法打通。
記者只好將採訪內容以手機簡訊的形式,發給了張某,並告訴她在9日下午下班之前,聯繫記者。
但直到10日截稿,也沒有她的任何回復。
為了全面了解相關情況,記者查閱了公安人員對張某所做的《詢問筆錄》。
張某在2013年7月1日的《詢問筆錄》中稱,其老公吳某2007年從中行常州分行辭職在家做期貨、炒股票,王英彥就提出由其出資金,由吳某作股票、期貨,雙方還籤訂了協議。
查閱相關案卷材料,記者發現,王英彥與吳某於2010年10月9日,籤署了一份《委託理財協議》。該「協議」約定,王英彥出資200萬元,由吳某作為管理人進行期貨交易。如果盈利,30%作為吳某的管理費用。合同期限是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
吳某在2013年7月9日的《詢問筆錄》中與警察有這樣的對話:「警察問:王英彥委託你進行個人理財一共給你多少資金?目前還有多少錢在你那裡?吳某答:從2009年底到2011年10月底從多個帳戶累計給了我5300萬元,目前我已歸還本金1096.5萬元,實際還有4200餘萬元沒有歸還。警察問:沒有歸還給王英彥的4200萬元目前是什麼情況?吳某答:沒有歸還給王英彥的4200餘萬元目前已經全部在期貨交易中虧掉了。」
「我與吳某之間的《委託理財協議》約定的是用200萬元進行期貨交易,有效期限是在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之間,我並沒有允許張某和吳某在幾年後,動用我父母的5300萬元!」王英彥說。
針對吳某炒期貨將全部資金虧損的說法,張家成律師認為:「如果真的是炒期貨虧掉了全部資金,那麼,張某和中行常州分行為何在3年的訴訟中,不把期貨交易記錄提交給法庭?炒期貨到底虧了還是賺了,看看期貨交易記錄和資金往來記錄不就一目了然了?辦案法院和公安機關完全可以調取相關期貨帳戶中的資金流向帳單來印證張某夫婦所述的真假啊。但是,所有的辦案機關到了關鍵節點,就都止步不前了。」
常州分行:未回復
就王金鳳一方的投訴,記者在8月9日14時許,來到了中行常州分行辦公大樓,試圖找到相關人員進行核實。
常州分行辦公室的蔣主任接待了記者。
當蔣主任聽清記者的來意之後,就告訴記者,採訪須經上級批准,她得請示上級。記者把採訪提綱留給她,並告訴她無論是否接受採訪,請在9日下班前給記者個回復。
但是,直到10日截稿,記者也未收到中行常州分行一方的任何回復。
律師:法院主要定案證據出現嚴重衝突,理應發回重審
北京市泰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家成和孔祥印就本案發表了意見。
第一、一審和二審法院核心判決觀點認為,在王金鳳持有的5300萬理財確認單載明的日期期間,王金鳳4015的中行理財卡中,沒有相應的證據作為證明其履行了款項支付義務。由此,王金鳳要求中行返還資金或賠償資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依據,再審期間從中行調取的4015銀行卡的對帳單與另外兩份提供給法院的對帳單出現巨額差異,說明一審和二審期間,法院作為定案的主要證據——「對帳單」真假存疑,再審法院應當將本案發回重審,以還原事實真相。
第二、在一審、二審甚至目前的再審訴訟期間,針對庭審中出現的中行印章的真實性、存取款的存疑籤字等,應當採取科學手段進行司法鑑定,用事實和證據來說話,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事實的公正。
另外,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該案涉及的網銀登錄IP位址、網銀電子交易回單以及銀行的個人理財產品業務交易櫃員臺帳、機構臺帳等,查明案件事實。遺憾的是,再審的主審法官並未如此做,僅在調取了4015理財卡的對帳單之後,就匆忙地結束了本次法庭調查活動。
第三、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特別是中行常州分行作為本案訴訟當事人的時候,必須承擔提供原始交易憑證的責任,以尊重客觀事實,還原真相,給儲戶一個交代。
對於這樣一起在常州,在江蘇省,甚至在全國都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案件的走向,本社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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