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喬丹體育」起訴電商平臺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的二審判決文書。作為本案的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對涉案行為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的內容,喬丹體育的此番上訴被駁回。
又是「喬丹體育」!可能對很多網友來說,圍繞「喬丹體育」的一系列訴訟,時不時就會在輿論空間熱那麼一陣子——而且還不是營銷號炒冷飯,而是新鮮熱辣、剛出爐的司法判例。甚至僅最高法院層級,近年來就有多個關於「喬丹體育」與籃球明星麥可·喬丹所屬公司的判決問世,勝負不定。
這次稍有不同的是,福建晉江起家的「喬丹體育」公司作為權利主體,將知名電商平臺告上法庭,認為後者在銷售耐克公司出品的JORDAN系列運動鞋時使用「喬丹」字樣,對其在2000年至2002年間連續註冊的多個「喬丹」文字商標構成侵權。
此前因認為世紀卓越公司、亞馬遜卓越公司在銷售商品過程中使用「喬丹」中文字樣,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喬丹體育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100萬元。
喬丹體育認為,作為世紀卓越公司的關聯公司,亞馬遜卓越公司為前者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平臺便利,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喬丹體育的主張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判決書顯示,2019年12月27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對關於涉案行為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由於不服法院判決,喬丹體育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針對原告的指控,兩被告辯稱世紀卓越公司在亞馬遜中國網站上銷售耐克公司出品的「Air Jordan」系列鞋使用「喬丹」字樣,是基於美國籃球運動員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品牌代言及其姓名權授權,這是一種正當使用的行為。
公開信息顯示,1993年12月,麥可·喬丹與耐克公司籤訂代言協議,又於2012年10月籤署授權聲明書,確認耐克公司有權使用其姓名、照片、肖像等,以及由上述元素單獨或組合而成的商品商標。
在本案中,世紀卓越和亞馬遜還主張所銷售的NIKE鞋商品使用的是NIKE及耐克商標,未使用「喬丹」品牌,發貨單上的「喬丹」字樣系NIKE運動鞋JORDAN系列的中文翻譯,並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而且,平臺上所銷售的鞋為NIKE的正品鞋,消費者不會將此誤認為是喬丹體育公司的「喬丹」品牌鞋。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最高院在先判決的認定,自1992年起,我國多家媒體報導麥可·喬丹時,均以「喬丹」指代其姓名。麥可·喬丹就中文「喬丹」享有在先姓名權。耐克公司則通過代言協議,在產品中使用「喬丹」文字具有合法的在先權利基礎。
而世紀卓越公司作為耐克公司的產品銷售商,使用「喬丹」文字是為了介紹耐克產品中的喬丹代言系列,具有合理的事實基礎,同時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
最後法院指出,喬丹體育公司取得涉案商標權的行為難謂正當。雖然喬丹體育是涉案三個「喬丹」商標的權利人,但由於該商標註冊存在一定權利瑕疵,所以在他人合法行使「喬丹」在先權利的範圍內,喬丹體育此舉缺乏正當性。
據此,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關於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能成立,維持一審判決。
此案判決在承認「喬丹體育」是涉案三個「喬丹」商標權利人的前提下,直言其「取得涉案商標權的行為難謂正當」,並表示該商標註冊「存在一定權利瑕疵」,然後據此指出「在他人合法行使『喬丹』在先權利的範圍內」,喬丹體育提出的權利主張缺乏正當性。顯然法院的判決直接印證了南方都市報的評論:「權利瑕疵」或可以理解,得寸進尺就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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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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