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鮮明中國特色

2020-08-28 城區檢察院


法學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鮮明中國特色

法學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鮮明中國特色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楊立新

▲ 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編纂的,與侵權責任法相比,結構進行了調整,內容有了新的增加,特別是對侵權責任的性質進行了根本性的改變,通過立法的傳承和發展,形成了新的面貌,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主要表現在:實現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緊跟時代發展;制定新的侵權責任規範,回應社會提出的需求;修改不當的侵權責任規則;救濟權利損害,保障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自由。

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編纂的,與侵權責任法相比,結構進行了調整,內容有了新的增加,特別是對侵權責任的性質進行了根本性的改變,通過立法的傳承和發展,形成了新的面貌,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侵權責任基本屬性的改變

2009年,我國單獨制定侵權責任法,該法是在民法通則將民事責任單獨規定,並在其中詳細規定「侵權的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單獨制定的民法單行法。這一立法背離了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立法傳統,改變了侵權責任之債的性質,使侵權責任脫離債法而歸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經歷多年的立法發展,最終發現這種立法方法並不妥當,不僅民事責任統一規定的做法不當,而且否定侵權責任之債的屬性亦屬不當。

民法典對此作出了全面的改變。

首先,民法典總則編將侵權責任回歸債法,在「民事權利」一章,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和「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確認侵權行為是產生債的原因,確認民事責任之債的性質,而在「民事責任」一章,只規定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則,不再規定侵權的民事責任。

其次,民法典分則各編雖然將侵權責任編獨立於合同編之外,但是在總則編上述規定的指導下,一是,將「造成損害」增加規定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改變了侵權責任法為了兼顧八種侵權責任方式而在第6條第1款和第7條中刪除損害要件,淡化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功能的做法,在第1165條和第1166條規定,無論是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都須具備損害要件,確定侵權責任的主要功能是侵權損害賠償;二是,將第二章的章名直接規定為「損害賠償」,全面規定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突出了侵權責任主要是損害賠償之債的屬性,突出了侵權法就是侵權損害賠償法的屬性。

再次,民法典通過其他各編規定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身份權請求權和違反債的二次請求權等做法,釐清民事權利保護方法體系的固有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體系和兩種請求權的界限與不同功能,確定侵權請求權是保護民事權利的方法之一,與固有請求權一道,構成民事權利保護方法的體系,共同保護民事權利。

最後,民法典通過固有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債的二次請求權例外),侵權請求權須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規定,確定侵權請求權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不登記的動產返還財產請求權,對應損害賠償、恢復原狀和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方式,形成侵權請求權與侵權責任方式的完整體系。

通過上述方法,民法典實現了侵權責任向債法的回歸。儘管債法的基本內容規定在合同編中,侵權責任編規定在最後一編,在距離上有所區隔,但是,合同編與侵權責任編一道,構成了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債法體系,實現了編纂民法典的初衷,確認民事責任為侵權之債的屬性,建立了完整的民事權利保護方法體系。

這一改變的最大價值,不僅在理論上分清了民事權利保護的侵權請求權與固有請求權的界限,在實踐上也確定了適用侵權請求權保護民事權利與適用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身份權請求權等固有請求權保護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能夠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侵權責任具體規則的完善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侵權責任具體規則的完善,是通過三個方法進行的。

第一,補充和完善侵權責任的一般性規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第一章和第二章規定的是侵權責任一般性規則。第一章規定侵權責任「一般規則」,一是概括列舉侵權責任保護範圍,使侵權責任的保護範圍擴展至所有的民事權益;二是完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體系,增加規定損害要件;三是調整免責事由體系,規定自甘風險和自助行為為新的免責事由。第二章擴大賠償責任範圍,調整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規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精神損害賠償,故意侵害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等規則。第一章和第二章進行了上述修改和完善後,使我國侵權責任一般性規則的體系更加完善,對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制裁侵權行為、阻嚇侵權行為,具有更重要的價值。

第二,增加新的侵權責任類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分則性規定中增加了很多新的侵權責任類型。一方面,是補充新的侵權責任類型,在「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一章增加了委託監護損害責任、第三人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責任和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章增加了掛靠機動車損害責任和未經允許駕駛他人的機動車損害責任,還增加規定了好意同乘即搭順風車造成損害的規則。另一方面,通過完善特殊侵權責任規則,在有關的侵權責任類型中增加新的類型,例如,在網絡侵權責任中增加了反通知規則;在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損害責任中,增加了沒有依照規定採取補救措施可以確定懲罰性賠償責任;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侵害患者隱私權責任中,增加規定侵害患者個人信息的責任;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中增加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物品的損害責任;在堆放物倒塌損害責任中增加規定滾落、墜落的行為方式;在林木折斷損害責任中增加規定林木傾倒或者果實墜落損害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通過規定這些新的特殊侵權責任類型,豐富了我國侵權法的類型化程度,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第三,修改、完善具體侵權責任類型的具體規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修改侵權責任類型的具體規則上,增加規定了很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則。一是關於網絡侵權責任,不僅完善了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則,還特別規定了反通知規則,使網絡侵權責任規則臻於完善;二是對高空拋擲物損害責任進行了全面改造,強調公安等機關應當偵查查清加害人,確定其責任,物業管理人應當善盡安全保障義務,對於確實不能查清真正加害人的才適用補償責任,且合理配置追償權,避免了單純規定給予補償的不公平的「連坐」後果,實現了民法的公平和正義。第1198條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損害責任將經營者列為責任主體,擴大了安全保障的範圍。第1206條增加規定產品責任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費用。第1218條規定醫療損害責任一般條款,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改為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過錯。在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第1232條增加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在核損害責任中,第1237條將「因戰爭等情形」的免責事由改為「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第1246條將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絕對責任改為可以減輕責任的無過錯責任等。這些規則,實現了侵權責任規則的科學化和完善化,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夠得到更周密的保護。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完善體現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鮮明中國特色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就是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經過編纂,完成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完善,使我國侵權責任法更加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作為21世紀最新的民法規範,其鮮明的中國特色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實現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突出中國立法司法的實踐經驗

在立法方法上,大陸法系侵權法的基本特點是一般化立法,即在立法中規定侵權行為,是在一般條款規定一般侵權行為要件,按照該一般侵權行為條款確認侵權責任。英美法系侵權法的立法方法除了是判例法之外,在侵權法中沒有侵權行為一般規定,只是確認不同的侵權責任類型,按照侵權類型的構成要件確認侵權責任。這兩種立法方法各有千秋,都具有特別的優勢。在制定侵權責任法之前,我提出了制定中國侵權責任法的指導思想是:大陸法係為體,英美法係為用,吸納我國立法司法經驗,主張中國的侵權法實現一般化和類型化結合、大陸法系特點與英美法系特點並舉,構建以中國立法、司法經驗為基礎的新型侵權法。侵權責任法實現了這樣的立法思想,使其既有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一般條款和一般性規則,又有英美法系侵權法的類型化規定,形成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侵權法特點相融合的立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進一步發揚這樣的立法方法,總結侵權責任法十年司法實踐經驗,對侵權責任規則進行整合,使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則更加完善和實用,侵權責任類型更加豐富、具體,既不同於大陸法系侵權法,也不同於英美法系侵權法,成為融合大陸法系侵權法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特點,將其優勢集於一身,具有中國立法、司法經驗的新型侵權責任法,在世界範圍內獨具特色,體現了中國侵權法的鮮明特點。

2.緊跟時代發展,突出時代特色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21世紀的最新侵權法,應當緊跟時代發展,回應時代進步給侵權法提出的要求,反映時代的特徵。21世紀以來的20年,是科技迅猛發展的20年,出現了以往所沒有的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緊跟時代發展,突出新時代侵權責任法的新特點。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侵權責任,體現的就是網絡發達情形下的侵權責任規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針對網際網路等網絡侵權行為的新特點,規定了第1194條至第1197條四個條文,對網絡侵權責任規則進行了全面的補充和完善,平衡各方的利益關係,確定正確的侵權責任承擔規則,既能夠保護個人權利,又能夠保障表達自由,維護網絡活動秩序,滿足了當今時代網絡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的要求。在個人信息保護中,不僅將個人信息納入侵權責任的保護範圍,而且在具體條文中確定對個人信息的特別保護規則,並針對醫療領域中存在比較嚴重的侵害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專門在醫療損害責任保護患者權益的規則中,確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保護患者個人信息的義務及侵害患者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通過這些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使自己站在時代的前列,反映時代的需求,展示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時代風貌。

3.制定新的侵權責任規範,回應社會提出的需求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社會實踐給侵權法提出了很多新要求,需要侵權法給予回應,以對應新型侵權行為。立法機關研究新的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侵權行為,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制定相關責任規範,解決這些社會實際問題。例如,當前出現的一個重要的社會需求,是解決環境和生態的保護問題,而侵權責任法對此規定比較簡單。針對社會的實際需求,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將「環境汙染責任」一章改為「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同時修改和增加新的條文,使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規則明確,增加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增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修復責任,以及公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具體損失和費用。隨著社會的發展,機動車保有量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有新的需求,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章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針對大量農村居民進城務工未成年子女留守農村的實際情況,增加規定了委託監護損害責任規則,滿足了農村未成年子女造成損害,其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承擔責任不明對規則的需要。通過這些侵權責任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提出了具體的權利保護方法,回應了社會需要。

4.正視存在問題,修改不當的侵權責任規則

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立法者正視侵權責任法規定侵權責任規則的問題,採取具體措施予以完善。例如,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高空拋擲物損害責任規則,侵權責任法第87條確實存在問題,各界強烈要求進行改進。立法者正確處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與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對單純的「連坐式」補償規則進行了全面修改,特別強調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範,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公安等機關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的義務,將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規則的適用降到最小的可能性,並賦予承擔了補償責任的建築物使用人在查清責任人後享有追償權,糾正所謂「連坐」的消極後果。在不動產倒塌損害責任中,侵權責任法第86條只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過於絕對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加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的但書規則,將絕對責任改變為過錯推定責任,更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

5.救濟權利損害,保障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自由

侵權責任法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既通過對侵權行為的制裁來實現,也通過賦予民事主體以行為自由來實現。在保護民事主體自由方面,就是對正確行使權利的行為予以保護,即使造成他人損害也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對免責事由規定不足,對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保護不夠充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加規定自甘風險和自助行為作為免責事由,並且強調「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使民法典總則編、侵權責任編、人格權編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形成完整的體系,使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對於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絕對責任條款,不得免除或者減輕責任,過於苛刻,限制了動物飼養人的行為自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46條改變了這一規則,規定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平衡了行為自由與侵權責任承擔之間的利益關係。(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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