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家主席習近平籤署第4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6月1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
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民法典充分體現了時代特色
《民法典》共7編
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
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
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本期推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亮點
侵權責任編七大亮點
1.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2.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3.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4.完善生產者、銷售者
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
依照相關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5.規範醫患關係與患者隱私保護
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6.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7.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下面我們再通過具體案例
來看一下該如何解決侵權問題
遭遇高空拋物
如何保護「頭頂上的安全」?
【案例】今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涉高空拋物、墜物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為珠海某物業公司未儘管理職責,外牆瓷磚脫落砸傷路人致死,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89萬餘元。
【說法】如今城市高樓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近年來,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
民法典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通常情況下比較難確定侵權行為人。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說,法條中專門規定,如果不能證明你不是侵權行為人,那麼此時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典賦予了其追償權,如果在賠償受害人之後,能夠確認真正侵權人時,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權行為人追償。
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靜認為,破解高空拋物問題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徹底根除這一社會弊病應當從道德、法律和技術等層面綜合施治。在法律層面,要加大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民事追責和刑事處罰。在技術層面,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高空拋物墜物的監控和防範,特別是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要充分履職。
好意幫忙載人
出事故了也要擔責?
【案例】黃先生下班經常免費搭載住在同一小區的王女士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傷。王女士將黃先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30餘萬元。黃先生大呼冤枉,做好事還得承擔責任,心中憤憤不平。
【說法】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駕駛人在未收取乘車人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允許乘車人搭乘其駕駛的機動車,行為符合社會道德和綠色出行理念,應受到鼓勵和支持。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公平原則,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了明確。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說:「無償搭乘車輛,在我們身邊時有發生。遇到確實需要幫助的人,明明可以讓他人搭乘自己的車,但是又怕出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拒絕他人搭乘。民法典增設『好意同乘』條款,鼓勵人們助人為樂,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則。」
高子程認為,民法典明確了無償駕駛人僅是在輕過失時可以減輕責任,重大過失情況下仍要承擔侵權責任,體現了法律保護同乘人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在保護受害人權益和鼓勵善良間尋求平衡的價值取向。
買到缺陷產品
召回費用誰來「埋單」?
【案例】5月28日,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湖北一家食品公司生產的鴨脖、鳳爪等產品,因為菌落總數超標被要求下架、召回。
【說法】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認為,對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作出規定,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健全市場經濟制度,尤其是在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藥品領域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必要舉措。
在汽車消費市場上,「問題車」維權經常需要專業檢測,由此產生檢測費,召回期間還將發生一系列的運輸費、交通費,成為橫在消費者維權路上的「攔路虎」。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將為消費者撐腰。
「缺陷汽車召回事件高發,現實中經常碰到消費者對汽車召回期間發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提出主張的案例。」韓德雲說,明確問題產品召回「埋單人」,將有效倒逼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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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青年報、新華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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