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北林區婦女聯合會推出「民法典解讀」專欄 ,每天帶您學習和了解民法典的亮點法條。
人格權編七大亮點
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01
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
02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03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
04
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
05
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
06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此次《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
07
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信息來源:@北林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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