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化名)在海南省臨高縣某村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教室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傷小明(化名)的右眼,導致小明八級傷殘。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幼兒園監管失職引發的民事糾紛作出判決,事發幼兒園和小強的監護人應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各賠7萬餘元。
事發幼兒園為何要擔責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鉛筆雖是學習用品,但鉛筆的尖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注意到該安全隱患,加強教育監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做好監控幼兒學生的危險行為並及時制止,以避免此類事故發生。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