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眼睛被同學用鉛筆扎傷 學校要擔責嗎?

2020-12-18 瀋陽晚報

下課期間,孩子在培訓學校和同學玩鬧,眼睛不慎被同學用鉛筆扎傷,培訓學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大連市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

資料圖

孩子眼睛被同學用鉛筆扎傷

2018年3月31日下午,小濤在甘井子區一所培訓學校上英語特長課。在下課期間,小濤和同學玩鬧過程中,他的眼睛被鉛筆扎傷。事發後,小濤被送到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眼科住院治療。經鑑定,小濤右眼外傷,不構成傷殘等級。

小濤一方認為,培訓學校未盡到任何安保義務,小濤被扎傷是因為培訓學校不聞不問所致。根據法律規定,培訓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小濤一方將培訓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6萬餘元。

培訓學校認為,小濤的受傷是由於和其他小朋友玩玩具時造成的,學校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學校承擔三成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該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本案傷害發生是課間休息時間,且培訓學校提供的錄音資料中顯示,小濤及案涉事故中共同玩鬧的另一同學,均認可學校老師日常要求學生在教室內禁止打鬧。同時,小濤的受傷發生較為突然,並非是持續性傷害所致,學校在事發後協助小濤治療、墊付醫療費用,並積極協調學生家長,能夠證明在一定程度上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然而小濤畢竟是未成年人,對玩鬧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對老師的管理要求的認知和理解能力有限,其在培訓學校學習期間,脫離家人的監護,學校應當盡到較高標準的看護與管理職責。培訓學校在小濤與另一學生進行有危險性遊戲的時候沒有及時發現並制止,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宜。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培訓學校賠償小濤護理費、營養費、診療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鑑定費共計3000餘元。

來源:半島晨報

新媒體編輯 陳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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