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就《保險公司章程指引》答記者問

2021-01-07 央視網
保監會就《保險公司章程指引》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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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據保監會網站消息,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保險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章程指引》)。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章程指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保險公司章程是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為,規定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層等各方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規範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保監會高度重視公司章程在規範公司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2008年出臺了《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對規範保險公司章程內容,明確章程制定、修改程序,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從近年來部分保險公司出現的治理風險問題來看,部分公司治理基礎制度仍然存在薄弱環節,特別是作為公司「基本法」的公司章程,仍然存在不完整、不完善的地方,給公司治理運作留下了風險隱患,迫切需要從進一步規範章程制定著手,抓住公司治理本源制度安排,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此次制定《章程指引》旨在以規範章程必備條款的方式,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指導,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為保險公司制定章程提供規範性的模板,強化保險公司治理的結構基礎,進一步夯實風險防範的長效機制。

  二、《章程指引》對加強公司治理監管有何意義?

  《章程指引》的發布是我會從防範公司治理風險本源入手,夯實公司治理結構基礎的又一重要舉措,對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化解公司治理風險隱患。從保險公司治理實踐和風險典型案例來看,部分公司章程基本事項缺失,授權機制不明確或者過度、籠統、長期授權,公司主要人員替代和遞補機制不明確,董事提名產生機制缺失以及「生前遺囑」缺失等,給公司在治理運作中留下了風險隱患,成為產生公司治理僵局、內部人控制、治理機制失衡的重要根源。此次《章程指引》規範了保險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有助於強化公司治理的結構基礎,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公司治理風險隱患。

  二是有利於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約束。《章程指引》重點關注公司治理運作的主要風險和章程制定中的突出問題,以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以公眾公司為標準,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行業特點,明確了保險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章程指引》為保險公司章程制定提出了明確要求,也為監管機構審核公司章程提供了制度依據,有助於推動公司治理監管從「柔性引導」向「剛性約束」轉變,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監管約束力。

  三是有利於豐富公司治理監管工具。近年來,保監會出臺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辦法20餘項,《章程指引》有利於將監管要求和公司章程有效結合,促使公司對治理機制主要環節以章程形式予以明確,將監管要求內化為公司內在要求,切實發揮基本法作用,促進公司治理更加嚴謹規範。同時,《章程指引》進一步豐富了公司治理監管探索,成為加強公司治理監管、防範公司治理風險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

  三、《章程指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章程指引》共14章82條,完善了保險公司制定章程應包含的必備條款。除了具備《公司法》《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等要求的內容外,重點針對公司治理運作中的主要風險點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關於股東權利義務。除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外,《章程指引》要求公司須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明確股東享有董監事提名權,並列明具體的提名規則;明確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損害股東利益時,股東有權直接向保監會反映。除股東應承擔的基本義務外,明確在發生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發生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行為等情形時,股東應採取以及應配合監管部門採取的措施;明確要求股東質押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約定由質權人或其關聯方行使表決權;對股東本身發生重大事項變更、與其他股東產生關聯關係時及時報告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對控股股東誠信義務等也要求在章程中予以規範。

  二是關於授權機制。《章程指引》分別細化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具體職權,授權公司根據情況制定總經理職權。對需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重大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重大資產處置與核銷等,以及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需由董事會審議批准的相關事項,要求必須在章程中明確具體額度比例或具體內容範圍。同時,明確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不得通過授權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為行使,董事會法定職權原則上不得授予董事長或其他個人行使,確有需要的,須一事一授權。

  三是關於表決決議機制。《章程指引》明確了需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特別決議通過的具體事項,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的迴避原則及表決規則,以及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表決規則。規定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關聯股東不得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明確對公司有單個股東(關聯股東或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的,選舉董事、監事表決時須實行累積投票制。關於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表決規則,也要求公司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在章程中予以規定。

  四是關於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職責權利、失職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要求公司在章程中列明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內部審查程序執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進行審查,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等特別職權。規定獨立董事應當對特殊事項發表意見,且在對相關事項投棄權或者反對票,或者認為發表意見存在障礙的,應當向公司提交書面意見並向保監會報告。《章程指引》對監事、監事會的相關職責、權利義務等均提出了要求,要求公司在章程中進行規範。

  五是關於公司治理特殊事項。《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替代和遞補機制,確保關鍵崗位、關鍵人員履職到位。要求公司採取訂立「生前遺囑」的方式,在章程中預先列明公司治理機制失靈的情形、公司可採取的糾正措施以及內部糾正程序無法解決問題時申請保監會監管指導的程序。其中規定,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1/3以上公司股份的股東、過半數董事均有權向保監會申請對公司進行監管指導。同時,從償付能力監管視角出發,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規定在特定情況下股東承諾的條款,在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保監會責令增加資本金等情形下,不能增資或不增資的股東應當同意其他股東或投資人採取合理方案增資。

  四、《章程指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考慮到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不同,公司治理架構和治理運作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章程指引》以股份制保險公司章程為版本進行了規範,適用範圍為股份制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其他組織形式的公司參照執行。上市保險公司還應同時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五、發布《章程指引》後,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舉措?

  《章程指引》的發布對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健康的公司治理架構,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運作機制具有重要意義,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舉措。下一步,圍繞《章程指引》出臺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求公司按照《章程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對於申請保險公司籌建及開業驗收的,應當按照《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修訂公司章程草案,其他保險公司應當於2017年底前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修改。二是要求公司對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內容作出解釋說明。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章程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允許保險公司在章程中增加內容或對《章程指引》規定的內容做文字或順序的調整變動,但對增加或修改的內容,應進行解釋說明。三是以《章程指引》為主要依據,開展保險公司章程審批,並以公司章程遵循情況為抓手,切實提升保險公司治理合規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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