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多因一果,是指單獨為之都不能成立或既遂,而是疊加起來才可以成「事」。例如,甲和乙沒有通謀但都想殺死丙,分別悄悄向丙的酒杯裡投了毒藥,丙喝後立即死亡。事後鑑定,分別投毒的量都不足以致死,但是合起來足以致死。
關於疊加因果關係的結果歸屬,也存在價值判斷問題。從事實因果關係角度分析,參與疊加的人都應該承擔不法後果,但是從價值判斷角度分析,需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限制處罰範圍。例如上述案例,如甲投毒致死作用僅佔百分之五,而乙佔百分之九十五,那麼甲因不起主要作用,可以放他一馬。
疊加因果關係的同伴是擇一的因果關係,所謂擇一,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因都分別足以致死,但搞不清到底是哪一個先發揮作用,且又不是共同犯罪,這樣就都需要承擔不法的結果歸屬。例如,甲乙幾乎是同時分別在自家陽臺上開槍射向丙,都打在心臟部位,這裡的因果關係是擇一的因果關係。
疊加因果關係的假朋友是假定的因果關係,具有迷惑性,而引發爭論。例如,著名的沙漠水壺案就是假定因果關係的適例,甲帶個水壺過沙漠,乙投了毒,丙鑽了小孔,最終甲被渴死。由於投毒行為的危害沒有現實化,乙的行為與甲的死亡之間僅具有假定的因果關係,也即沒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客觀層次的問題,不可與預見可能性問題放在一起談,有因果關係的,還需進一步判斷有責性,從而才能確定是否最終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