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繫鞋帶被同伴推下水庫責任承擔#據媒體報導,江蘇南京,一名女子在繫鞋帶時被同伴故意推入水庫,落水後又慘被對方死死壓入水下,結果兩人雙雙溺水身亡。據警方回應,推人入水的女子出事前曾服用抗抑鬱藥物。(來源於觀察者網)
從曝光視頻看,該案不是由同伴開玩笑產生意外的戲謔事件。黑衣女子主動推人入水,並採取了溺亡女伴等一系列動作,明顯以殺死對方為目的,是典型的故意殺人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別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抑鬱症不會讓患者喪失意識,不會造成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形,所以即使殺人者罹患抑鬱症,也認為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由於殺人者也一同溺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該指出的是,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本案就殺人者一人作案,不存在買兇、教唆、放任等情況,如果經過警方偵查發現事件背後有其他人共同犯罪,則需要追究共同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因此,警方不能因為殺人者死了,就簡單停止偵查了事,而應該徹底查明情況,根據案件調查的真實結果才能做出撤案或移交的決定。
由於殺人者死亡,也沒有幕後指使,則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只能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害人近親屬可以向殺人者家屬主張民事賠償,但由於不存在監護責任,賠償以殺人者遺產為限額。如果殺人者存在無法辨認行為的病理性精神疾病,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其進行殺人情形的,則監護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用殺人者遺產賠償之外,不足部分監護人還得用自己的財產履行賠償責任。
此外,作為案發地的水庫,水庫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能證明相關責任人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則要承擔一定責任。比如,沒有寫明水深勿入,禁止遊泳,禁止入內或設置一些必要的阻攔設施等。但這個責任一般是按照自己過錯承擔,一般不會超百分之十。
近日,連續爆出被閨蜜微信盜竊22萬元案件,被閨蜜推入水雙雙溺亡案件,不得不提醒,生命財產均可貴,防火防盜防閨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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