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李心草墜江死亡案9月21日上午在雲南昆明依法公開宣判,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羅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令羅秉乾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蓮經濟損失人民幣63257元。
事件回顧:酒局,耳光和溺亡
2019年9月9日凌晨兩點零二分,19歲的昆明理工大學大二學生李心草墜江溺亡。
2019年9月9日這天,李心草的室友任某約了兩個男性朋友,打算當晚叫上宿舍另外三個女孩(包括李心草)一起去吃東西。但是當晚另外兩個女孩有事沒去,只有李心草和任某兩人赴約。
最初的飯局並無異樣,四人一起吃了頓火鍋。
吃完飯以後,一行的男子羅秉乾提議大家去喝點酒。於是四個人去了兩家酒吧喝酒,一共喝了24瓶啤酒。
從第二個酒吧出來後,已經接近晚上11點了。
李心草和室友任某本來要趕回學校,但是到了地鐵站以後,最後一班地鐵剛好離開,兩人只差13秒就能上車了。
誰知就是這13秒,李心草的命運發生了逆轉。
錯過地鐵的李心草和任某又決定,和羅秉乾兩人再去江邊的一個酒吧繼續喝酒。
他們點了一箱啤酒和4杯調製雞尾酒,各自喝完雞尾酒後,又開了啤酒。
酒吧服務員回憶說,雞尾酒是用伏特加、百利甜和咖啡調力嬌酒制而成,其中伏特加度數很高。
監控視頻顯示,李心草喝完了雞尾酒,又喝了5杯啤酒,然後出現了明顯的醉酒跡象——她突然倒在了旁邊的羅秉乾身上。
羅秉乾回憶說,後來李心草自己起身去上了衛生間,回來後又倒在了他身上。坐起來之後,她情緒似乎非常煩躁。
李心草走出了酒吧,似乎想吐,但又沒吐出來。她回到了酒吧後,就倒在了椅子上。
不久後,李心草又坐了起來,拿過啤酒瓶直接喝。
接近凌晨1點鐘的時候,李心草又走出了酒吧,然後坐在地上哭。室友任某把她抱起來,和羅秉乾把她扶到欄杆邊,她開始出現了想要翻過欄杆跳江的舉動。
那時羅秉乾也似乎意識到了,對任某說:她好像要跳江。
兩人把李心草架回了酒吧。
李心草情緒開始失控,她拿酒瓶砸在桌子上,還把桌上的東西扔到地上,據說還有用酒瓶蓋割腕的行為。
後來她又走出了酒吧,三人又把她扶了回來。
接著李心草躺在了凳子上。
此時,發生了後來具有爭議的一幕。
李心草躺在凳子上以後,羅秉乾似乎俯壓在了她身上。
李心草表姐看到這一幕以後,認為羅秉乾是在猥褻她。但羅秉乾解釋說,自己只是把她的包拿過來墊在她頭下,然後在她耳邊說一些安慰她的話。
警方後來重點查看了這段視頻(據說是一幀一幀地查看),認為羅秉乾沒有猥褻李心草,因為羅秉乾手沒有碰到李心草的隱私部位,不構成猥褻。
但是接下來的一幕就很惡劣了。
羅秉乾說,李心草當時一直哭讓他很煩躁,他曾經用打耳光的方式讓別人醒過酒,就想也把這種方式用在李心草身上。
他讓任某架住李心草,隨行另一個男生也在一旁扶著,他開始扇李心草耳光。
挨了耳光的李心草有點發呆,之後她喝了口水,把剩下的水倒在自己頭上,又走出了酒吧。
李心草先上了一輛計程車,但後來又下了車向江邊跑去,就在大家沒反應過來時,她跨過江邊的護欄翻了下去。
凌晨2點02分4秒,李心草翻越江邊護欄後落入了盤龍江,2點04分7秒,羅秉乾撥打了110報警電話,3分鐘後,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通知沿江的警力和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展開搜救,由於江流湍急,當晚並沒有找到落水的李心草。9月11日,李心草的遺體在滇池東碼頭被水上分局的民警打撈上岸。法醫到現場對屍體進行了初步勘驗,確認體表無明顯外傷,初步判斷為溺水死亡。
猥褻?侮辱?過失致人死亡?
李心草為什麼跳江?
她那晚到底經歷了什麼?
是一時衝動?還是僅僅只是場意外?
那晚李心草醉酒嚴重,她跨過護欄的時候,是不是根本就沒意識到,那是江邊的護欄?
.......
太多的疑問,或許只有李心草自己才知道答案。
2019年9月9日,李心草墜江當天,警方通知了她的家屬。2019年9月15日,李心草的表姐到鼓樓派出所查看酒吧監控視頻,發現羅秉乾有疑似對李心草實施猥褻的行為,第二天她再次來到鼓樓派出所報案,要求警方立案。
2019年10月14日,盤龍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同日,昆明市公安局提級成立專案組偵辦,邀請多名全國刑偵專家到昆明指導案件偵查,全面進行了現場勘驗、走訪調查、屍體檢驗等工作。檢察機關對案件偵查開展法律監督。
昆明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 母演昌:經過檢驗,排除了機械性損傷致死,排除了自身疾病死亡,沒有發現李心草生前被性侵的痕跡,也沒有檢見常見的毒藥物。經過公安機關採取多種方式,多種手段的偵查認為,李心草是醉酒後自主落水死亡。
此外,公安機關查明,任某燊、李某某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經徵求檢察機關意見,對二人解除取保候審措施,終止偵查。
2019年10月22日,昆明警方對羅秉乾以「強制猥褻、侮辱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2020年8月12日,盤龍區人民檢察院以羅秉乾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
最初是以強制猥褻侮辱罪批捕,為什麼這項罪名沒有了,變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王爽:因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主要是對一個隱私部位的保護,那麼我們通過對這個視頻監控的逐幀審查之後就發現,雖然說羅秉乾有俯身壓在李心草身上的這樣一個舉動,但是沒有隱私部位的接觸,那麼後來這個打耳光,雖然是在這樣一種公眾場合下,看似對被害人有一個當眾的侮辱行為,但是主觀上根據羅秉乾的供述以及李某某昊和任某燊的陳述,打耳光當時不是為了侮辱李心草,而是為了幫助李心草醒酒。所以綜合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方面,那麼我們認為羅秉乾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對於李心草酒後溺亡的嚴重後果,羅秉乾被依法判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233條規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罪是指主觀方面出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客觀方面發生了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和結果。那麼這起發生在聚會飲酒中的溺水死亡案,罪與非罪的邊界在哪裡呢?
對羅秉乾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提起公訴的依據是什麼?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王爽:我們認為羅秉乾作為一個邀約者,然後特別是在整個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在李心草當天出現嚴重醉酒的異常行為時,羅秉乾此時就產生了刑法上的一個注意義務。
檢察機關認定,當李心草醉酒反應明顯加劇,特別是第四次走出酒吧後出現了想要跳江的跡象,此時的羅秉乾對李心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已經有所預見。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王爽:在出現這些異常行為之後,羅秉乾他沒有盡到有效的看護和照顧義務,反而採取了一種俯身壓在李心草身上和打李心草耳光的行為。羅秉乾實施的這些行為反而刺激了李心草情緒更加失控。
對於羅秉乾所採取的救助和保護手段,檢方認為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飲酒過程中一個共飲者對同伴的保護責任和義務。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王爽:特別是在後來李某某昊提出了撥打120將李心草送醫,還有求助警察這些合理建議的時候,羅秉乾均未採納。所以我們認為羅秉乾他過於自信的這種主觀心態,導致他未給李心草有效保護,最終在這個行為和結果之間是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的,所以我們認為羅秉乾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當天一同喝酒的還有李某某昊和任某燊,為什麼只追究羅秉乾的刑事責任?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王爽:任某燊和李某某昊,因為當天並沒有對李心草做出一些不適當的行為,而是對李心草採取了一定的照看和救助的行為。所以任某燊和李某某昊責任相對輕微,我們認為這兩個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飲酒過量,是成年人的失控
過量飲酒、救助失當,李心草之死讓人心痛、本可避免。這件事的背後我們又該如何反思呢?
飲酒已經是現代人的一種生活娛樂方式了,與朋友聚會、適量飲酒也是現代都市年輕人的放鬆方式,但很多人並不知道自己醉酒後會有什麼反應。很多人飲酒都只到達過第一階段,不知道在第二階段會出現多大危險。
李心草作為一個成年人,她在這場悲劇裡,主導著最大的失誤——成年女性對酒精的把控不夠精準。不同人對酒精的反應差異很大,而這個「量」,通常只有自己去掌握。如果時間能倒流,李心草沒有喝那麼多酒,她正好趕上了回學校的地鐵,那麼,她還是媽媽的寶貝女兒,還是一個在校大學生,未來還有無數可能。
有人說,最應該向媽媽道歉的人,就是李心草自己。我們必須要清楚地認識到,李心草墜江死亡案的主要責任人不是別人,正是李心草自己。
從2019年9月8日下午3點李心草、任夢燊與羅秉乾、李斯哲昊見面起,直到醉酒之前的這段時間,作為成年人的李心草,並未受到他人的強迫和挾持,她擁有完全獨立自主的思考能力和判斷能力。
我們也找不到任何證據證明李心草是受人逼迫喝酒或者強行灌酒,也就是說,她的飲酒行為,完全出於自願。然後,我們再來看看,這四個年輕人一共喝了多少酒。
789青年會酒吧:12瓶樂堡啤酒
魔幻季節酒吧:12瓶大瓶雪花啤酒
熱度酒吧:12瓶樂堡啤酒 + 4杯「B52」 雞尾酒(含伏特加)
均攤到每個人身上,李心草一人喝了9瓶啤酒外加一杯雞尾酒。這已經不是喝酒,是酗酒了。
即便是兩個男生喝得多,李心草的飲酒量也遠遠超出了一般人聚餐時的飲酒水平,心血中檢出的乙醇含量高達97.94mg/100ml足以證明這一點。
一個年僅18歲的大二女生,為什麼要喝這麼多酒?哪兒來的錢買酒?已經醉了為什麼還要喝?這些問題已經沒有人可以回答了。即便我們回到現場,揪住她追問,大概也問不出個所以然來。
調查結果並未顯示李心草生前有過感情糾葛或心理方面的疾病。她的投江,完全是醉酒後的失智表現。也就是說,是酒害了李心草,而這些酒,又是她在自主自願的情況下自己喝下去的。
你既是受害者,也是加害人。我們不能因為逝者為大,就刻意地迴避這個問題。因為,就在此時此刻,還有更多的「李心草」們正在出生、正在成長,還有更多的李心草們正在走出校園,走進酒吧。
如果因為怕被誤解,怕被扣上「受害者有罪論」的帽子,就緘口不言,不去發出警示,只會有更多的「李心草」墜入到江中去。等到了那一天,我們再去追究同飲者的法律責任,又有什麼意義呢?
專家:共同飲酒出意外 共飲者需擔責
近年來,聚會中因為飲酒過量,醉酒者發生意外致傷或者致死的悲劇,在生活中並不少見。同桌飲酒的人對醉酒者有什麼樣的義務和責任?這起案件又帶給我們哪些啟示?
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介紹,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聚會飲酒的過程中,當有人醉酒,同飲者之間就自動形成了特定的法律關係。
對於醉酒後發生的意外,醉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主要責任,組織者和同飲者也要根據具體的情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已經發生了同飲者醉酒的行為以後,其他的沒有醉酒的人就應當保持高度的清醒狀態,你應當履行對別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你沒有履行對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了這個法律義務,那就要對別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由於飲酒過量、救助不當,四個年輕人一場原本平常的朋友聚會,結局最終變成了一人墜江溺亡,一人承擔刑事責任。
任某燊:這一次出去本來我們倆就以為是個普普通通的、像以前一樣的喝酒逛街的經歷,沒有覺得會發生什麼意外,日子還會像以前一樣。沒有想到就因為這一次,我就永遠地失去了她,她也失去了生命(哽咽)。
生活中沒有如果,只有後果和結果。這起醉酒引發的悲劇也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專家提醒在校讀書的青年學生,更要注意聚會飲酒時的文明節制與相互保護救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只有把你同行者、同飲者這些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訴求,納入到你的視野裡面來,這樣的公民才是負責任的,真正有法律意識、有倫理意識、有擔當意識的新時代的公民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