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教師張東身洗冤過後遇國家賠償"馬拉松"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11日 23:38 來源:
來源:燕趙都市報
張東身在邯鄲縣人民檢察院門口。
張東身的兩份國家賠償決定書。
本報記者 祁勝勇 文/圖
■新聞背景
邯鄲縣四中青年教師張東身,2000年7月4日,因一起校園強姦殺人案,被公安機關認定為真兇,在沒有任何有力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拒不放人,一直將張東身超期羈押。
本報自2003年7月6日起,曾多次深入報導張東身蒙冤並被超期羈押一案,在省內外的強烈關注下,張東身於2003年9月16日終於走出了關了他1100多天的邯鄲縣公安局看守所。2004年5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張東身無罪的終審判決。2005年8月3日,邯鄲市公安局決定:邯鄲縣公安局應賠償張東身被刑事拘留313天的賠償金19978.79元。2005年12月16日,邯鄲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支付張東身被逮捕期間855天的賠償金54597.65元。
然而,兩份賠償決定作出已經分別過去快兩年,其中檢察院賠償複議決定作出已近一年,張東身仍沒有拿到分文的國家賠償款。
1. 從提出賠償申請起已近三年
6月7日,記者在邯鄲縣再次見到張東身時,他已沒有了剛無罪釋放時的意氣,變得有幾分無奈。「從我被冤枉抓進看守所已經過去快7年了,從我2004年8月開始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也過去了快3年了,但我奔走了上百次,到現在一分賠償款也沒有拿到。」
張東身說,拿到縣檢察院的賠償決定書後,他於2006年3月29日向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複議申請,要求賠償其在長達1100多天的無罪羈押中的賠償金76050元,醫療費、誤工費、工資影響等9.9萬元,以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張東身說,因為自己被羈押,導致本人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羞辱,他在刑警隊裡被審訊的過程不堪回首,如一場噩夢。1100多天裡,家人四處奔波、上訪,傾家蕩產,母親因為自己遲遲不能回家而憂憤去世,父親久愁成病。特別是,一家人都生活在他「強姦殺人」的陰影裡,導致他的家人在外抬不起頭來。
經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理,最終於2006年8月8日作出複議決定,維持邯鄲縣人民檢察院的賠償決定。張東身說,我也知道國家賠償中沒有精神賠償的規定,也知道我這個請求肯定會被駁回,但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我想通過此舉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當時我接受了這個複議決定,有關方面應當同時支付我賠償金,但直到現在,還是一紙空文。」
2. 討要100多次仍無結果
邯鄲市公安局作出的對張東身刑事拘留階段的國家賠償決定已下達近兩年;邯鄲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對逮捕階段的國家賠償複議決定也已有10個月。
在這段時間內,張東身找縣檢察院和縣公安局,得到的答覆都是縣政府沒有撥款,所以這錢給不了。他每周都要催,電話、找上門、寫信,從市裡找到縣裡,從縣委找到政法委,從政法委找到縣政府,再從縣政府找到檢察院、公安局,一圈圈地找下來,又一圈圈地找上去,先後找了100多次,沒有結果。
張東身說,為了讓縣政府儘快撥款,他先後給邯鄲縣的書記、縣長分別寫了多封信。怕領導們收不到,他有時用專遞,有時用掛號,但都沒有消息。
張東身目前仍在邯鄲縣四中教書,沒有擔任主課,負責後勤兼教勞動技術。他說,由於經歷了這個案子,他的身體、精神都受到嚴重的摧殘,心情一直很不好。下了課他就呆在家裡,不願意見人。
6月7日,在記者見證下,張東身再次撥通了邯鄲縣公安局法制科的電話,一名負責他的賠償案子的警官答覆說縣裡還沒有撥款。
3. 律師建議修訂《國家賠償法》
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代理著張東身國家賠償案。據劉文介紹,依據1995年1月16日實施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中第七條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張東身的國家賠償款應先從縣公安局和縣檢察院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而不是他們所答覆的等縣財政核撥後再支付給張東身。
責編: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