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被錯判15年,羈押3554天,國家賠償每天49.48元

2020-09-09 法律名家講堂

本案來源: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0-08-26


教師被錯判15年,羈押3554天,又為爭取國家賠償上訴近20年,從中級法院到最高院,最終獲得國家賠償每天49.48元,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75851.92元。


李品仲原系民辦教師,1992年8月11日被習水縣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逮捕,判處李品仲有期徒刑十五年。


李品仲上訴至原遵義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5年8月15日等來了再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99年2月12日,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作出黔檢刑抗(1999)1號刑事抗訴書,以李品仲不構成犯罪為由,向貴州高院提起抗訴。2002年4月2日,貴州高院經開庭審理後,作出(99)黔刑再終字第9號刑事判決,宣告李品仲無罪。

李品仲於1992年8月11日被逮捕後羈押在習水縣看守所,2002年4月24日經習水縣看守所釋放回家,共被羈押3554天。


2002年9月19日,李品仲向遵義中院提出賠償申請。遵義中院於2003年5月12日作出(2002)遵市法賠字第15號賠償決定認為:遵義中院二審維持了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習水法院)作出的李品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刑事判決,致使李品仲被錯誤羈押3554天,侵犯了李品仲的人身自由權,應予賠償。2002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49.48元,李品仲被羈押3554天,應獲賠償金人民幣175851.92元。李品仲請求賠償侵犯健康權、喪失勞動能力、醫藥費用、直接經濟損失、家庭成員精神損失等項費用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決定賠償李品仲人民幣175851.92元。


李品忠不服賠償判決,繼續上訴,貴州高院賠償委員會(2003)黔高法委賠字第3號決定認為,賠償義務機關遵義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李品仲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49.48元計算,應賠償人民幣175851.92元,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計算標準、賠償數額正確。李品仲提出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向侵權機關申請確認;在押期間,疾病醫療等費用也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和票據等證據;投資給習水縣輕工服務部7.3萬元由於法院凍結款項造成損失的賠償申請,經查,由於李品仲貸款欺騙行為已造成習水縣輕工服務部垮臺,其資金被有關債權單位划走,並非法院凍結款項造成的損失。上述三項賠償申請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決定:維持遵義中院(2002)遵市法賠字第15號賠償決定。


李品仲對該決定仍不服,向最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事項為:1.撤銷貴州高院賠償委員會(2003)黔高法委賠字第3號決定。2.賠償申訴人損失人民幣780萬元,包括:30年工齡補償210萬元,身體傷害賠償170萬元,精神損失賠償60萬元,煤炭損失賠償50萬元,失去營業大樓賠償300萬元。


其申訴理由為:1.申訴人1992年被捕,1995年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02年被宣告無罪釋放,共被羈押3554天。在被羈押期間,申訴人經常遭受毒打,出獄時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應予賠償。2.申訴人原系民辦教師,因被捕無法辦理轉正,丟失了三十年工齡應予補償。3.申訴人訴赤水長徵航運公司民事訴訟一案正在審理過程中,習水縣公安局將申訴人逮捕致使不能參加訴訟,損失該項債權45萬餘元。4.申訴人投資給習水縣輕工服務部7.3萬元,辦案單位在申訴人被捕後將該款凍結,使其無法歸還貸款並因此造成後續既得利益損失,應予賠償本息及相關損失。


最高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查明的事實與原決定查明事實一致。


最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本案原生效賠償委員會決定作出時間發生在國家賠償法修正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發生法律效力的賠償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時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是僅就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的賠償項目及標準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對本案的申訴審查應適用1994年國家賠償法。


關於再審無罪賠償部分,根據1994年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李品仲原判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後經再審改判無罪,共被羈押3554天。根據前述規定,李品仲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遵義中院對李品仲被限制人身自由3554天,依照法定賠償標準,決定支付其人身自由賠償金175851.92元,該決定事項合法有據。李品仲關於補償其30年工齡的申訴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同時,因1994年國家賠償法未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故李品仲現申請賠償其精神損害,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不予支持。


關於李品仲主張羈押期間被毆打致傷的申訴事項,因本案為再審無罪賠償案件,遵義中院僅對李品仲錯判刑罰,其並非該申訴事由的適格賠償義務機關,故對李品仲該申訴事項不予支持。


關於李品仲申訴主張因法院凍結其7.3萬元投資款給其造成相關損失,經查,李品仲該筆資金並非法院凍結,故其該申訴事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李品仲申訴提出的其他損失,亦不屬於1994年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故不予支持。


綜上,李品仲申訴的事項及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李品仲的申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關焦點

  •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然而,超期羈押4386天的鄒俊敏並未獲得國家賠償。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鄒俊敏案並非個例。河南農民宋楊祿從綁架罪被改判為非法拘禁罪,超期羈押1351天。湖北商人羅長南因5起合同詐騙案,被判有期徒刑6年,後其中4起被撤銷,改判一年,超期羈押4年。宋、羅二人申請國家賠償,均被拒絕。
  • 【雙周學習】顧永忠教授:對因錯判罪名導致的超期羈押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羅海敏副教授:我國臺灣地區審前羈押制度的改革與嬗變
    2019年5月28日下午,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在院會議室舉行了2018—2019學年春季學期第六期「雙周學習」專題研修會。
  • 張玉環:死刑羈押9778天。國家賠償700萬長到2234萬!
    張玉環案:國家賠償從700萬漲到2234萬!26歲被抓,53歲無罪出獄,監獄申訴27年,死刑羈押9778天,雖然已到了「知天命」的年紀,他卻仍渴望重啟人生。、《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江西日報》、新華網、新浪網等媒體上公開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 被羈押9778天後無罪釋放,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萬
    2001年被法院判處死緩,2020年8月4日,被判為無罪,期間共被羈押9778天。1993年10月,張家村兩名失蹤男童被發現浮屍水庫。2天後,同村的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嫌疑人。2020年9月2日,張玉環在其代理律師的陪同下,來到位於南昌市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 被羈押9778天,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餘萬
    在家人和律師的陪同下,張玉環正式去江西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申請額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出獄後張玉環曾表示,希望通過申請國家賠償彌補以前的遺憾, 「拿錢也買不回我的9778天。」,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0171564.5元,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 2234萬餘元!張玉環正式申請國家賠償 並要求江西高院公開道歉
    荔枝特報記者/陳非  9月2日,張玉環在其代理律師的陪同下,來到位於南昌市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荔枝新聞從其委託代理人羅金壽處了解到,張玉環申請的賠償金額共計2234萬餘元。  此外,在「申請書」第五項,張玉環申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 被羈押15年後重獲自由,張志超將獲332萬國家賠償
    10月19日,記者從張志超案代理律師、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遜處獲悉,被羈押15年後重獲自由的張志超將於明天(10月20日)領取約332萬國家賠償。李遜介紹,張志超所獲得的約332萬國家賠償,包括張志超被羈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8.9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141.6萬餘元。
  • 無罪卻被羈押16年,吳春紅對262萬國家賠償決定申請複議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被羈押16年後改判無罪的吳春紅。受訪者供圖8月13日上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吳春紅家屬處獲悉,13日上午,吳春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262萬國家賠償決定申請複議。此前,8月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吳春紅被羈押5612天。
  • 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3129元
    9月2日上午,蒙冤近27年後無罪獲釋的張玉環在其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程廣鑫、羅金壽及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西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
  • 張玉環獲496萬元國家賠償,曾遭羈押9778天
    【張玉環獲496萬元國家賠償,曾遭羈押9778天】10月30日,江西省高院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支付賠償金4960521.5元。今年8月,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改判無罪。被羈押9778天,53歲的張玉環無罪歸鄉。 據悉,該賠償金額總數創下國內冤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紀錄。
  • 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萬,網友:索賠太黑心,關27年每天賺4萬?
    此外,張玉環還提出,要求江西省高院在國家和省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開報導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 江西男子被錯判入獄27年,獲496萬國家賠償
    30日上午,江西高院官方發布稱,對江西男子張玉環支付共計4960521.5元賠償金,其中包括157萬元精神損害賠償。27年前,張玉環曾被認定為殺害男童案的兇手,獲刑入獄9778天,今年7月,法院改判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的哥哥張民強說,張玉環對這個結果基本滿意,打算再調整一段時間,今年過年之後,準備開始新的工作。
  • 羈押16年後無罪釋放,吳春紅對262萬國家賠償決定申請複議
    被羈押16年後改判無罪的吳春紅。 受訪者供圖8月13日上午,澎湃新聞從吳春紅家屬處獲悉,13日上午,吳春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262萬國家賠償決定申請複議。此前,8月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吳春紅被羈押5612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按照2019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日平均工資標準346.75元的標準予以賠償,共計194.5961萬元。
  • 張玉環被錯誤羈押9778天,能獲得多少國家賠償?
    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對張玉環案作出再審決定。2020年8歲4日背負故意殺人罪名近27載,現年53歲的張玉環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開報導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近日,又有報導張玉環的律師擬代理申請國家賠償人民幣700萬元。
  • 申請國家賠償2234萬餘元,江西高院受理張玉環的國家賠償申請
    【浙江新聞+】被羈押9778天 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萬餘元據上觀新聞報導,9月2日上午,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2234萬餘元國家賠償;同時要求江西高院在媒體上公開向賠償申請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 羈押十五年,張志超獲332w國家賠償
    就在最近,被羈押15年之久的張志超重獲自由,張志超領取約332W國家賠償上了熱搜。包括人身自由188.9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141.6萬元。2005年張志超因一起姦殺案被捕,今年一月被宣告無罪!2006年,張志超被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2012年,申訴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該院稱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籤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駁回通知書還載明,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 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3129元,還提出一要求
    月27日被收押,至2020年8月4日改判無罪,張玉環共失去自由9778天。》、新華網、新浪網等媒體上公開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程廣鑫認為,國家賠償應與自由的價值屬性相匹配,賠償標準上應遵循「就高」原則。
  • 蒙冤27年,張玉環申請2234餘萬元國家賠償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
  • 張玉環獲496萬國家賠償,曾被羈押近27年
    被羈押9778天,53歲的張玉環無罪歸鄉。10月30日上午11點,張玉環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羅金壽和張玉環大哥張民強前往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領取了國家賠償決定書。被羈押近27載後獲改判無罪,張玉環獲得496萬餘元國家賠償。
  • 張玉環:一千萬賠償也換不回27年青春 | 國家賠償是怎麼計算的?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26年又10個月,整整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開報導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