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故意殺人案的主要案情: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兇。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之後,張不服判決上訴至江西省高院。
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判處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經過偵查、起訴、一審、二審、重審、重審終審。前後長達8年時間。最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是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服刑期間,張玉環始終堅持無罪申訴。
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對張玉環案作出再審決定。
2020年8歲4日背負故意殺人罪名近27載,現年53歲的張玉環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開報導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近日,又有報導張玉環的律師擬代理申請國家賠償人民幣700萬元。
關於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我們要分析二個問題。首先,張玉環要求國家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果有法律依據,那麼張玉環最終能獲得多少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依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張玉環案件毫無疑問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張玉環案件,明顯是受到國家公職人員依公權力行使的非法侵權。張玉環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結合本案張玉環完全有理由申請國家賠償。
如果說張玉環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那麼他想獲得700萬元的賠償是否有依據呢?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結合本案,張玉環的賠償請求主要是其被錯誤羈押長達9778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以此計算張玉環可能或得339萬元國家賠償。再看我國近年所作出的國家賠償案件來看,基本都是按照這個標準去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