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布監管辦法
11月30日,海關總署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以規範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的海關監管。《辦法(試行)》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日前,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在全島封關運作前,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用於生產自用、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原輔料實行正面清單管理。第一批「零關稅」原輔料共169項8位稅目商品。
《辦法(試行)》指出,開展「零關稅」原輔料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對「零關稅」原輔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並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有效。
企業開展「零關稅」原輔料業務,應當設立專用電子帳冊。企業開展「零關稅」原輔料業務,可以自主備案電子帳冊商品信息,自主核定耗用情況,並向海關如實申報,辦理核銷手續,自主繳納稅款。企業對自主核報數據情況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企業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後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手續。自願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應當在報關時提出申請,並應當對自願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零關稅」原輔料與其他「零關稅」原輔料分開申報。
《辦法(試行)》明確,「零關稅」原輔料進出口、製成品出口、內銷等時,監管方式按照「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代碼0715)及相關監管方式申報。其中,「零關稅」原輔料進口時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徵免性質填報「零關稅原輔料」(代碼591);自願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徵免性質填報「原輔料部分徵稅」(代碼592)。
「零關稅」原輔料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生產使用,接受海關監管,不得在島內轉讓或出島。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或出島的,應當依法事先補繳稅款,並辦結海關手續。
以「零關稅」原輔料加工製造的貨物,在島內銷售或銷往內地的,企業應當事先補繳其對應進口「零關稅」原輔料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並辦結海關手續。「零關稅」原輔料加工製造的貨物出口或「零關稅」原輔料直接出口,無須補繳稅款,按照現行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用於航空器、船舶的維修(含相關零部件維修)的零部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零關稅」原輔料政策,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用於維修從境外進入境內並復運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用於維修以海南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用於維修在海南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省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按要求,使用上述零部件開展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記錄零部件使用情況,並能夠與所維修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形成對應關係。
《辦法(試行)》指出,「零關稅」原輔料涉及的稅收徵管其他事項,比照海關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時稅收徵管有關規定辦理。海關依法對「零關稅」原輔料實施海關統計。(記者周曉夢 實習生劉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