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童被繼父凌虐 被緊急安置寄養家庭後 竟遭性侵

2021-01-14 三社人家



▲臺南1名黃姓男童因遭繼父不當管教,被臺南市社會局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未料竟遭寄養家庭楊姓男童多次性侵,監察院糾正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地院。(圖/林悅翻攝,下同)

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1名黃姓男童因遭繼父不當管教,被臺南市社會局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未料竟遭寄養家庭楊姓男童多次性侵,監察院接獲陳情,進行調查後認為臺南市政府相關單位與臺南地院有嚴重疏失,對市府及臺南地法提出糾正。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黃童遭繼父因多次不當管教,在2018年3月11日深夜0時許,黃童再遭繼父不當管教,臺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2日受理通報,隨即對黃童進行驗傷及緊急安置,13日上午12時起,對黃童進行72小時緊急安置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3個月。未料自2018年3月13日至同年4月8日期間,黃童竟遭寄養家庭的楊童多次性侵。

2018年4月8日上午,寄養家庭陳媽媽至臥室查看,見到黃童脫褲子躺在床上,而同房之楊童趴著,正在舔黃童性器官,陳媽媽立即制止、隔離兩名男童,黃童指述自安置起,被楊童性侵約8、9次。臺南地院審理後,於2018年11月16日裁定楊童應予訓誡之保護處分。

經查,市府於2018年3月13日將黃童交付家扶中心,並陪同家扶中心社工前往寄養家庭。在黃童72小時緊急安置期間,市府社工僅於14日以通訊軌體與家扶中心社工聯繫1次。緊急安置期滿,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則僅分別於3月17日、19日、22日、27日及4月11日以通訊軟體與家扶中心社工聯繫5次。

家扶中心提供初步媒合之寄養家庭名單予市府後,市府依現有資料,已可查悉該寄養家庭中有另名楊姓寄童,屬家內性侵的被害人,尚在接受心理輔導中,但市府未依「安置配對考量因素表」所列之各項參考指標,覆核寄家狀況及評估可能的風險。

又市府社工除交付黃童時曾到訪寄家外,在黃童進入寄家後,未再進行實地訪查,致無從獲悉寄家將年幼的黃童與楊童安排睡在同一通鋪,並審酌其妥適性,相關覆核及監督機制顯不足,臺南市政府未善盡監督之責,核有失當。
黃童在寄養家庭遭楊童多次性侵,市府於2018年4月8日受理通報後,在兒童受創後亟需親子依附關係之際,卻以尊重幼童意願為由,拒絕黃母於同年4月13日及26日申請親子會面,又遲未告知黃童父母該重大事件,顯未妥適衡酌兒童心智成熟程度,亦未適度重視父母關心未成年子女之人倫親情,確有失當。

調查報告另指出,市府於知悉黃童遭性侵後,為隱匿事實,刻意以不實之理由否準黃母會面之申請。南市府則辯稱,依兒少法第60條規定,市府同意父母探視時,應尊重兒童之意願。

調查報告亦指出,臺南地院以時效逼近72小時及可能造成空窗期等理由,比照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書面審查模式,核准繼續安置,洵有失當。臺南地院長期以來,未依司法院訂定之「少年法院(庭)調查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第6點、第7點之規定,對兒少涉及性侵之事件,應由少年法庭法官指揮司法警察進行減述作業,反而要求檢察官指揮警方辦理,再由檢方將卷證移送少年法庭,違反少事法及相關規定,核有失當。

臺南地院未依司法院發布之函文,妥適裁定及執行保護處分,又違反少事法先議權及司法院所定注意事項,司法院應依法院組織法對臺南地院為司法行政之監督。臺南地院長期以來對兒少涉及性侵之事件,均由檢察官指揮警方辦理減少重複陳述作業,違反少事法及相關減述作業規定,核有失當。

經查,本件臺南地院於2018年3月19日以2018年度護字第98號裁定黃童繼續安置前,未通知黃童及其父母表示意見,與上開規定不符。黃母不服,對該裁定提起抗告,遭臺南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

監察院也特別提醒司法院及衛福部,部分縣市未設置設置緊急安置庇護中心,地方政府在未落實評估前,即交由民間社福機構進行安置,社工員須在緊迫的時限內完成評估及調查報告,造成極大的心理與時間壓力;同時,司法院對於家事法官的專業訓練也應加強。

據了解,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地院將針對監察院糾正事項提改善計劃提報,監察院會持續了解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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