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的在留管理制度是法務省為了持續掌握持有在留資格的中長期在留外國人的在留狀況、從而更加提高在留外國人的方便性而制定的制度。這個制度是對記載有姓名等基本身份事項和在留資格、在留期間交付貼有相片的居留卡。
還有,這個制度的導入是為了正確掌握在留狀況而施行在留期間由至目前為止的上限3年改為最長5年,從出境日起1年以內再入國時作為原則是不需要辦理再入國許可手續。再入國許可制度的導入更加改善了合法居留外國人的方便性。
再者,隨著新的在留管理制度的導入,外國人登錄製度將被廢止。
交付「在留卡」。
在留期限最長為5年。
再入國許可制度將變更。
廢止外國人登錄製度。
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對象是對哪些人呢?
成為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對象者,是擁有入國管理法上的在留資格,合法地在日本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 (以下稱為「中長期僑居者」。),具體上是不符合下面1~6中任何一項之外國人。
1 在留資格為被決定為「3個月」及「3個月」以下的人
2 在留資格為被決定為「短期居留」的人
3 在留資格為被決定為「外交」或者「公務」的人
4 法務省令所規定的是對1至3的外國人 (*1)
5 特別永住者
6 不具有在留資格的人 (*2)
成為該制度對象的中長期居留者包括如與日本人結婚者及日裔者(居留資格為「日本人的配偶等」及「定住者」)、在企業等工作者(居留資格為「技術」及「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技能實習生、留學生及永住者,以旅遊目的在日本短期逗留者不屬於該對象範圍。
(*1)法務省令,所指定的「特定活動」的在留資格者為亞東關係協會本部的事務所及駐日巴勒斯總代表部的職員及其職員家屬成員。
(*2)在外國人登錄製度中,非法逗留者也已成為了登錄對象,但在新的居留管理制度中不屬於對象範圍。非法逗留的外國人,請儘快出面到最近的入國管理官署並辦理手續。詳情請參看入國管理局主頁上刊登的「出面申報指南」。
有關新在留管理制度手續的流程
在出入境機場及港口
入國審查
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印章,並向基於上陸許可成為中長期居留者發放居留卡。
(注)在2012年7月引進位度之初,發放居留卡的場所僅限成田機場、羽田機場、中部機場、關西機場。
在市區町村
居住地(變更)申報
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
居住地以外的(變更)申報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及地區的變更申報
居留卡有效期限更新申請
(永住者、未滿16歲者)
居留卡再發放申請
(居留卡遺失、被盜、滅失、嚴重損毀或汙損等時)
有關所屬機構、配偶的申報
(以居留資格及「留學」等學習資格、作為配偶者的身份資格居留者)
在留審查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等時,對於中長期僑居者將交付在留卡。
請注意
伴隨新在留管理制度之引進,設定了諸如以下的在留資格取消事由,強制遞解出境事由,及罰則。
關於不法就業助長罪,在僱主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僱傭者有不法就業時,僱主也不免處罰。
取消在留資格事由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在留特別許可事由
.以作為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的在留資格的居住者,無正當理由,居留6個月以上沒有進行作為配偶者的活動事由。(*1)
.無正當理由不申報居住地,或提出虛偽申報事由。(*2)
(*1)即使作為配偶身份的活動不予認可,但因正在圍繞孩子監護權進行調解時及正在爭論日本人配偶有責等進行離婚訴訟等時,可被認為有「正當理由」。此外,即使6個月以上不作為配偶進行活動而居留時,在有監護、養育具有日本國籍親生孩子等情況時,有時可被認可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
(*2)因工作的公司突然倒閉而失去住所時、因長期住院未能申報居住地變更時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為了不讓加害者知道所在而未申報居住地變更時,可被認為是具有「正當理由」。
強制遞解出境事由
.偽變造在留卡的行為事由
.因虛假申報而被處了徒刑以上事由
.關於中長期僑居者之各種申報有虛偽申報,違反申報義務,違反領取,攜帶,出示在留卡的義務事由
.偽變造在留卡等的行為事由
(摘自日本中文導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