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聚眾鬥毆、發放高利貸……煙臺這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栽了」

2020-08-28 煙臺融媒

8月20日,招遠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蘭某超等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公開宣判。首要分子蘭某超因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餘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九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為嚴格依法辦案,確保審判工作質量和效果,本案由招遠市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春東擔任審判長,與兩名員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極大地縮短了庭審時間,提高了庭審效率。

【案情回顧】

2016年初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蘭某超在設立「某某投資」並對外發放高利貸牟利過程中,與被告人郭某輝、王某、張某赫、隋某磊等人先後糾集在一起,在其生活和經營的區域內,經常逞強耍橫、藉故生非,滋擾、恐嚇、毆打他人,先後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形成以被告人蘭某超為首要分子,以郭某輝為重要成員,以王某、張某赫、隋某磊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別實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6起、聚眾鬥毆犯罪1起,致一人輕傷二級,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蘭某超糾集被告人郭某輝、王某、張某赫、隋某磊等人,通過對外發放高利貸攫取經濟利益,隨意毆打、辱罵、恐嚇他人,糾集多人參與鬥毆,嚴重擾亂當地的社會秩序。被告人蘭某超等5人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徵,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招遠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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