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集社會閒散人士、聚眾鬥毆、非法放貸,兩起涉黑案一審宣判,最高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8月28日上午,荊州市公安法院對龔某等人涉黑組織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高利轉貸罪、敲詐勒索罪等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龔某有期徒刑二十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其餘19名被告人及被告人單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到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十萬到三千元不等的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龔某非法發放高利貸,先後招募被告人熊某、高某等人,有組織地對外發放高利貸攫取巨額非法利益。2014年8月,龔某先後拉攏被告人饒某、樊某、任某等人加入公司,有組織地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採取跟蹤貼靠、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逼債,逐步形成以龔某為首的犯罪組織。2015年5月,為壯大組織實力,龔某將社會上惡名遠揚的被告人張某惡勢力犯罪集團收入麾下,為組織暴力討債充當打手。該組織以支付工資、安排車輛、報銷費用、提供食宿、給予獎勵等方式,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大肆發放高利貸非法斂財4144.6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某、饒某、張某、任某、吳某、陝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聚集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發放高利貸獲取經濟利益並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同時採用暴力、「軟暴力」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詐騙、虛假訴訟、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高利轉貸、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經濟、司法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綜合20名被告人及1被告人單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近日,恩施州宣恩法院對被告人楊麟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宣判。首要分子楊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重要成員劉德龍、謝鼎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集團內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麟糾集謝鼎國,以給零花錢、請客吃飯、上網和安排住宿等小恩小惠的手段,籠絡丁德超、莫代澤、滕居敏、李紹兵、何為、楊勇、楊峰、朱波等部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和未成年人,在2014年初至2016年間,以「小星星」賣淫場所和開設賭場為依託,肆意斂財,組織實施了組織賣淫、聚眾鬥毆、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
2013年10月18日,劉德龍註冊成立宣恩縣珠山鎮興隆寄賣商行(以下簡稱興隆商行),經營範圍是寄賣服務,實際從事非法放貸業務。為了順利兌現高額利息收入,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間,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楊麟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劉德龍、謝鼎國為重要成員,被告人丁德超、莫代澤、李紹兵、滕居敏、何為、楊勇、楊峰、朱波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宣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麟等十一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正常經濟、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