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放貸定義
非法放貸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所謂經常性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的人或單位出藉資金10次以上。
二、
非法放貸的法律後果
對於非法放貸的論罪定罰,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指出,非法經營罪是指有下列行為的犯罪:(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
非法放貸的主要表現形式
1.具有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等特徵的「現金貸」活動。
2.採取虛假宣傳、降低貸款門檻、隱瞞實際資費標準等不合規手段誘導學生過度消費或面向在校學生發放貸款的非法「校園貸」活動。
3.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活動。
4.利用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的。
5.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
6.利用黑惡勢力開展或協助開展放貸業務的。
7.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的。
8.其他非法放貸行為。
四、
非法放貸產生的危害
1.非法放貸會產生高額利息,加大借貸人的經濟負擔,可能導致「拆東牆,補西牆」的局面,最終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2.非法放貸會產生暴力催收行為,導致借貸方的私人信息被洩露,甚至人身安全遭到侵犯,嚴重損害社會治安。
3.非法放貸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經濟有序發展。
五、
非法放貸的典型類別
現金貸
具有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徵,不法分子利用「現金貸」業務進行砍頭息、暴力催收、收取高額利息等。
校園貸
初衷是為了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和創業,但一些不良網絡借貸平臺採取降低貸款門檻、隱瞞高額利率等手段,誘導學生過度消費而陷入「高利貸」陷阱,同時伴隨著暴力催收等問題。
套路貸
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手續費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誘導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借貸行為。
六、
遠離非法放貸 牢記「三要三不要」
01
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量入為出,理性借貸;
不要不計後果,盲目借貸。
02
要選擇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貸款;
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虛假宣傳廣告。
03
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不要因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嚇、威脅,在「非法放貸」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