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6號

2020-1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66號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實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現公布《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0年)》(以下簡稱為目錄)和有關事項。

一、許可證的申領

(一)2020年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為43種,詳見目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目錄內所列貨物的,應向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委託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憑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二)出口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香港)、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麻黃草(人工種植)、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鋸材、棉花的,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憑配額證明文件、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配額和要求籤發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摩託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貨物的,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貨物的,免於申領出口許可證。

(五)出口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香港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天然砂(含標準砂)、礬土、磷礦石、鎂砂、滑石塊(粉)、螢石(氟石)、稀土、錫及錫製品、鎢及鎢製品、鉬及鉬製品、銻及銻製品、焦炭、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石蠟、部分金屬及製品、硫酸二鈉、碳化矽、消耗臭氧層物質、檸檬酸、白銀、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銦及銦製品、摩託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的,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消耗臭氧層物質貨樣廣告品需憑出口許可證出口;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摩託車產品的,需按規定的條件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摩託車產品的,憑中標文件等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以上述貿易方式出口非原產於中國的汽車、摩託車產品的,憑進口海關單據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六)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貨物的,除另有規定以外,憑有關批准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等成品油的,需提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轉報函件;出口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以外的成品油的,免於申領出口許可證。

(七)出口鈰及鈰合金(顆粒<500微米)、鎢及鎢合金(顆粒<500微米)、鋯、鈹的可免於申領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八)我國政府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貨物免於申領出口許可證。

(九)繼續暫停對一般貿易項下潤滑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1)、潤滑脂(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2)、潤滑油基礎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3)出口的國營貿易管理。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憑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其他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0號的規定執行。

二、「非一批一證」制和「一批一證」制

(一)對下列貨物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管理:即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託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加工貿易項下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等。出口上述貨物的,可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多次通關使用出口許可證,但通關使用次數不得超過12次。

(二)對消耗臭氧層物質出口實行「一批一證」制管理,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三、貨物通關口岸

(一)為維護貨物出口經營秩序,對甘草、甘草製品和天然砂(對臺港澳地區)實行指定口岸管理。其中,甘草的出口通關口岸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甘草製品的出口通關口岸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天然砂(對臺港澳地區)的出口通關口岸限定於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海關。

(二)繼續暫停對鎂砂、稀土、銻及銻製品等出口貨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許可機構

商務部和受商務部委託的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瀋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實施出口許可,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籤發出口許可證。

本公告所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五、其他事項

(一)取消鐵合金出口企業許可條件。出口鐵合金憑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二)取消對維生素C、青黴素工業鹽等出口貨物實施的許可證管理措施。

(三)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70號(關於加強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六、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8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相關焦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6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26號【發布日期】2019年1月29日【實施日期】2019年1月29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5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95號【發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實施日期】2019年12月13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哥倫比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關於哥倫比亞鮮食鱷梨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哥倫比亞鮮食鱷梨進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4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94號【發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實施日期】2019年12月13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阿根廷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阿根廷鮮食葡萄進口。現將進口阿根廷鮮食葡萄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12號【發布日期】2020年1月22日【實施日期】2020年1月22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關於巴西甜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巴西甜瓜進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50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50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令第150號 【發布日期】2006-06-14 【實施日期】2006-08-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已於2006年5月30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78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78號 【發布日期】2011-12-21   為提高海關統計信息的透明度和社會化程度,方便公眾使用海關統計數據,現向社會公布《2012年中國海關統計數據發布時間表》。   特此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1號【發布日期】2020年1月6日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關於中國鮮梨輸往巴西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中國鮮梨出口巴西。現將中國鮮梨出口巴西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6號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發布文號】2018年第136號【發布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阿根廷鮮食藍莓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現將《進口阿根廷鮮食藍莓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進口阿根廷鮮食藍莓植物檢疫要求》的鮮食藍莓允許進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0號 公布《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令第240號【發布日期】2018年5月29日【實施日期】2018年7月1日《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8年5月28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94號,公布《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海關總署令 第194號【發布日期】2010-11-01【實施日期】2010-12-05  《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已於2010年10月1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36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36號【發布日期】2019年8月29日【實施日期】2019年8月30日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0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  240  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8年5月28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8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21號、第227號、第235號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72號  【發布日期】2008-03-28  【實施日期】2009-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3月1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89號 2013年羊毛、毛條進口國別配額...
    【發布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89號 【發布時間】2012-12-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2013年自紐西蘭進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61號 來源: 類型:     根據2001年1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291010。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等進行了調查。在本案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 153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8月29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1994年11月2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同時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35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 235 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8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21號和第227號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三條中的「企業所在關區的直屬海關」修改為「主管地的直屬海關或者隸屬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9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69號【發布日期】2019年4月22日【實施日期】2019年4月2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2號)有關規定,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現予以發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
    海關總署令第 135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9月30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13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13號【發布日期】2020年6月5日【實施日期】2020年6月8日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