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36號

2020-12-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36號
【發布日期】2019年8月29日
【實施日期】2019年8月30日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6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韓國(株)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6.4%的反傾銷稅稅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0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韓國(株)LG化學的反傾銷稅稅率由6.4%調整為4.7%。

  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8年8月29日,應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60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覆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9年第108號公告和2013年第55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

  英文名稱:Bisphenol-A或Bisphenol A(簡稱BPA)

  化學分子式:C15H16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雙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為原料,在催化劑作用下反應生成的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外觀在常溫下通常是白色固體,形狀有粉狀、粒狀、結晶狀和片狀等。

  主要用途:雙酚A可用於製造高分子材料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聚碸樹脂、酚醛不飽和樹脂、聚醚醯亞胺等,也可用來製造聚氯乙烯熱穩定劑、增塑劑、橡膠防老劑、農用殺菌劑、油漆、紫外線吸收劑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30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申請調查範圍之內。

  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2009年第108號公告和2013年第55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日本的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6.1%

  (Mitsui Chemicals,Inc.)

  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                      7.9%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37.1%

  (All Others)

  韓國的公司

  1.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5.8%

  (KUMHO P&B CHEMICALS,INC.)

  2.(株)LG化學                         4.7%

  (LG Chem,Ltd.)

  3.其他韓國公司                        37.1%

  (All Others)

  新加坡的公司

  1.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                     5.0%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LTD.)

  2.其他新加坡公司                       37.1%

  (All Others)

  臺灣地區的公司

  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0%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2.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6.0%

  (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

  3.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3%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4.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37.1%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8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雙酚A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9年8月30日起執行。

  附件: 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覆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覆審裁定

  2018年8月29日,應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8年第60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覆審裁定如下:

  一、原反傾銷措施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6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韓國(株)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6.4%的反傾銷稅稅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0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韓國(株)LG化學的反傾銷稅由6.4%調整為4.7%。

  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2013年8月30日起5年。

  二、調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6月26日,商務部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學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申請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和利華益維遠化工有限公司對該案申請表示了支持。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調查機關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書的主張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申請人和申請書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審查結果,調查機關於2018年8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本次覆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8年8月14日,調查機關通知日本、韓國、新加坡駐華大使館,並通過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已正式收到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提交的期終覆審調查申請。2018年8月29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向日本、韓國、新加坡駐華大使館,並通過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向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調查機關將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及申請書中列明的中國大陸以外出口商和生產商。

  3.公開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告知利害關係方,可以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次反傾銷調查相關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後,調查機關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公開了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非保密版本,並將電子版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

  (二)登記參加調查。

  在規定期限內,韓國(株)LG化學(LG Chem,Ltd.)、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INC.)、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LTD.)、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Inc.)、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學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和利華益維遠化工有限公司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

  (三)發放調查問卷和收取答卷。

  2018年10月8日,調查機關向本案有關利害關係方發放了《中國大陸以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和《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同日,調查機關將上述調查問卷電子版本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和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公布。

  在規定期限內,韓國(株)LG化學、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以及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學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調查問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關係方意見。

  2018年11月6日,(株)LG化學提交了《關於雙酚A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拜會商務部材料》。

  2019年4月3日,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雙酚A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案傾銷及產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意見》。

  2019年6月24日,(株)LG化學提交了《雙酚A反傾銷期終覆審案產業損害抗辯書》。

  2019年6月28日,申請人提交了《雙酚A反傾銷期終覆審案申請人對韓國(株)LG化學損害抗辯意見的評論意見》。

  (五)聽證會。

  2019年1月2日,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召開雙酚A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產業損害和公共利益聽證會的申請》。

  2019年1月10日,申請人提交了《申請人對韓國錦湖公司提請召開聽證會申請的評論意見》。

  2019年1月23日,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雙酚A反傾銷覆審案申請人對韓國錦湖公司提請召開聽證會申請的評論意見〉的意見》,對申請召開聽證會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了澄清。

  2019年2月14日,調查機關向利害關係方回復了《關於同意召開雙酚A反傾銷期終覆審案產業損害和公共利益聽證會的函》,告知調查機關將根據案件調查進度及相關規則另行通知聽證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

  2019年5月22日,調查機關發布了《關於召開雙酚A反傾銷期終覆審案聽證會的通知》。

  2019年6月5日,調查機關發布了《關於召開雙酚A反傾銷期終覆審案聽證會的進一步通知》,向利害關係方進一步通知了聽證會的具體程序和聽證內容。

  2019年6月12日,調查機關召開聽證會,就本案產業損害和公共利益相關事項聽取了各利害關係方的意見。韓國駐華大使館、(株)LG化學、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本案申請人和支持企業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江蘇揚農錦湖化工有限公司等涉案國(地區)代表及下遊用戶等參加了聽證會。會後在規定時間內,利害關係方向調查機關提交了發言的書面材料。

  (六)實地核查。

  為了解中國大陸產業狀況,核實中國大陸生產企業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2019年5月27日至5月30日,調查機關對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和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實地核查結束後,上述被核查企業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補充材料。

  (七)公開信息。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將調查過程中收到和製作的本案所有公開材料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各利害關係方查找、閱覽、摘抄和複印。

  (八)信息披露。

  根據《反傾銷條例》、《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2019年8月5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係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對於有關利害關係方的評論,調查機關依法予以了考慮。

  三、覆審產品範圍

  本次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9年第108號公告和2013年第55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

  四、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本案中,日本的生產商、出口商未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日本雙酚A的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日本的生產商、出口商沒有配合調查,沒有提供調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可獲得最佳信息對日本的被調查產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作出裁決。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日本雙酚A相關數據和證據材料,並通過核對海關統計數據等方式進行了核實。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依據該最佳信息進行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分析。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07年第68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雙酚A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6.1%-37.1%。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雙酚A繼續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措施實施期間,沒有實施期間覆審或新出口商覆審。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日本的雙酚A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價格為1166.03美元/噸,正常價值為1358.75美元/噸,存在傾銷。

  2.日本雙酚A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7年,日本雙酚A產能保持相對穩定,2014年為48萬噸,2015年至2017年每年均為45萬噸。各年產量分別為41.7萬噸、41.9萬噸、42萬噸、41萬噸,年產量先升後降、總體下降。同期,閒置產能分別為6.3萬噸、3.1萬噸、3萬噸和4萬噸,呈先降後升趨勢。

  (2)日本國內市場需求情況。

  2014年至2017年,日本國內對雙酚A的需求量分別為34萬噸、33萬噸、30萬噸和29萬噸,呈逐年下降趨勢。同期,日本雙酚A可供出口的能力(產能減去國內消費量)分別為14萬噸、12萬噸、15萬噸和16萬噸,佔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29%、27%、33%和36%,呈上升趨勢。這表明,日本國內市場對雙酚A的需求有限,對其產能的消化能力明顯不足,越來越多的產能需要依賴日本以外的國際市場。

  (3)日本出口情況。

  2014年至2017年,日本雙酚A的總出口量分別為11.4萬噸、12.5萬噸、16.4萬噸和16.0萬噸,總出口量佔其產量的比例較大,分別為27%、30%、39%和39%。數據表明,2014年以來,日本雙酚A的出口數量呈增長趨勢,日本雙酚A約27%-39%的產量通過出口進行消化,對外出口是日本雙酚A的重要銷售方式。

  上述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日本雙酚A存在大量產能且閒置產能較大,其國內需求逐年下降,對雙酚A產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性很強,對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銷售模式。

  3.日本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情況。

  前述傾銷調查表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然存在傾銷。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8年一季度,自日本進口雙酚A的數量分別為1.63萬噸、2.20萬噸、2.06萬噸、0.99萬噸和0.21萬噸,2015年較2014年增長35%,2016年較2015年下降6%,2017年較2016年下降52%,2018年一季度較2017年一季度增長14%,日本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呈先升後降趨勢。根據日本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7年日本對中國大陸出口雙酚A的數量分別為1.7萬噸、2.2萬噸、2.0萬噸和1.1萬噸,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分別為15%、18%、12%和7%。中國大陸市場佔其出口總量的比重在7%-18%之間波動,這表明中國大陸是日本雙酚A重要的出口市場。

  中國大陸是全球雙酚A最主要的消費市場之一。2014年至2017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13萬噸、144萬噸、152萬噸和179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0%、24%、26%和28%。對日本雙酚A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為獲得在中國大陸市場份額並消化日本國內過剩產能,日本雙酚A可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對中國大陸出口。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日本雙酚A產能穩定,產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趨勢,日本國內市場需求趨於飽和,閒置產能較大,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在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銷措施之前,中國大陸是日本雙酚A的重要出口市場,在反傾銷措施制約下,雖然日本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有所下降,但數量仍較大,日本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是全球雙酚A的第一大市場,對日本生產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強的吸引力;在中國大陸雙酚A市場,不同來源的產品競爭激烈,而且價格因素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日本出口商很可能依賴於其較大的產能和閒置產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韓國。

  在規定時限內,韓國的(株)LG化學和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調查問卷答卷,其他韓國生產商、出口商未配合調查,沒有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韓國雙酚A的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07年第68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韓國的進口雙酚A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4.7%-37.1%。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雙酚A繼續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措施實施期間,調查機關沒有再發起期間覆審或新出口商覆審。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不區分型號。調查機關接受公司主張,對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不區分型號。

  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在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情況。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向國內非關聯最終用戶和貿易商以及關聯用戶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調查機關對兩種交易數量和價格進行了審查,認定公司銷售給關聯客戶的價格與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價格無顯著差異,可以反映國內正常貿易過程。調查機關依據公司國內銷售全部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韓國國內銷售產品的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根據公司答卷,公司使用自產主要原材料生產被調查產品,並以該原材料生產成本作為內部結轉價格核算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經審查,公司某自產原材料的內部結轉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顯著差異,不能合理反映正常市場交易情況,也不能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的產品有關的生產和銷售成本。調查機關決定根據市場價格對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進行調整。

  調查機關根據上述認定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國內同類產品成本,並對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的交易是否低於成本進行了審查。經審查,公司被調查產品國內同類產品低於成本銷售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經審查,公司將被調查產品銷售給中國大陸的關聯企業,只填報了銷售數量、價格、調整項目等相關數據,並沒有提供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的關聯企業用於生產下遊非被調查產品的進一步加工數量或留作庫存產品的數量等相關數據,公司出口數據不完整,調查機關無法根據公司填報的對關聯公司的出口數據為基礎,來完整、準確地確定公司對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調查機關決定,根據公司填報的調查期內出口至非關聯公司的銷售價格調整其對關聯公司的銷售價格,並以調整後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的各項調整數據。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存在傾銷。

  (株)LG化學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不區分型號。調查機關接受公司主張,對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不區分型號。

  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在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情況。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在國內均為非關聯銷售。調查機關依據公司國內銷售全部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韓國國內銷售產品的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根據公司答卷,公司使用自產主要原材料生產被調查產品,並以該原材料生產成本作為內部結轉價格核算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經審查,公司某自產原材料的內部結轉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顯著差異,不能合理反映正常市場交易情況,也不能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的產品有關的生產和銷售成本。調查機關決定根據市場價格對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進行調整。

  調查機關根據上述認定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國內同類產品成本,並對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的交易是否低於成本進行了審查。經審查,公司被調查產品國內同類產品低於成本銷售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經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均為非關聯銷售。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公司報告的對中國大陸客戶實際出口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認定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的各項調整數據。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株)LG化學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存在傾銷。

  其他韓國的公司。

  證據表明,除提交答卷的2家韓國公司外,仍存在其他韓國生產商或出口商。本案中,韓國其他的生產商、出口商均未登記參加調查,也未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韓國雙酚A的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韓國其他的生產商、出口商沒有配合調查,沒有提供調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可獲得最佳信息對其他韓國公司被調查產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作出裁決。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韓國雙酚A相關數據和證據材料,並通過核對海關統計數據等方式進行了核實。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依據該最佳信息進行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分析。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韓國的其他公司的雙酚A存在傾銷。

  2.韓國雙酚A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和(株)LG化學在其調查問卷答卷及評論意見中提交了包括總產能、總產量、總消費量等韓國市場總體情況的公司內部研究數據,另外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還提供了韓國貿易協會統計的出口數據。申請人提交了第三方機構提供的韓國雙酚A市場總體情況以及韓國海關統計的韓國出口情況相關數據和證據材料。

  調查機關對上述數據和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兩家公司答卷提交的相關內部研究數據並不一致,缺乏公信力。申請人提供的韓國國內市場和韓國出口數據,是由第三方機構所提供,該數據以安迅思(ICIS)相關報告和韓國海關統計數據等為基礎且有證據支持,在調查期間沒有利害關係方對申請人提交的數據提出不同意見。因此,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決定依據該最佳信息分析韓國國內市場情況。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7年,韓國雙酚A產能保持相對穩定,均為101萬噸;各年產量分別為86.9萬噸、90.9萬噸、91萬噸、91萬噸,年產量整體呈增長趨勢並相對穩定。同期,閒置產能分別為14.1萬噸、10.1萬噸、10萬噸和10萬噸,呈下降趨勢,閒置產能佔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14%、10%、10%和10%。

  (2)韓國國內市場需求情況。

  2014年至2017年,韓國國內對雙酚A的需求量分別為68萬噸、73萬噸、74萬噸和74萬噸,呈增長趨勢並保持相對穩定。同期,韓國雙酚A可供出口的能力(產能減去國內消費量)分別為33萬噸、28萬噸、27萬噸和27萬噸,佔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33%、28%、27%和27%,須依賴出口的產能佔總產能比例較高。這表明,韓國國內市場對雙酚A的需求有限,對其產能的消化能力明顯不足,27%-33%的產能需要依賴韓國以外的國際市場。

  (3)韓國出口情況。

  2014年至2017年,韓國雙酚A的總出口量分別為28.3萬噸、29.6萬噸、27.2萬噸和30.3萬噸,總出口量佔其產量的比例較大,分別為33%、33%、30%和33%。數據表明,2014年以來,韓國雙酚A的出口數量呈增長趨勢,韓國雙酚A約1/3的產量通過出口進行消化,對外出口是韓國雙酚A的重要銷售方式。

  上述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韓國雙酚A存在大量產能且閒置產能較大,其國內需求對雙酚A產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約1/3的產量需要通過出口進行消化,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性較強,對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銷售模式。

  3.韓國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情況。

  前述傾銷調查表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韓國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然存在傾銷。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8年一季度,自韓國進口雙酚A的數量分別為14.58萬噸、14.85萬噸、11.19萬噸、10.59萬噸和3.73萬噸,2015年較2014年增長2%,2016年較2015年下降25%,2017年較2016年下降5%,2018年一季度較2017年一季度增長36%,韓國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呈先降後升趨勢。根據韓國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7年韓國對中國大陸出口雙酚A的數量分別為14.2萬噸、14.4萬噸、11.4萬噸和11.1萬噸,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分別為50%、49%、42%和37%。中國大陸市場佔其出口總量的比重超過1/3,這表明中國大陸市場是韓國雙酚A最重要的出口市場。

  中國大陸是全球雙酚A最主要的消費市場之一。2014年至2017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13萬噸、144萬噸、152萬噸和179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0%、24%、26%和28%。對韓國雙酚A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為獲得在中國大陸市場份額並消化韓國國內過剩產能,韓國雙酚A可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對中國大陸出口。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韓國雙酚A產能穩定,產量和需求量基本穩定,韓國國內市場需求趨於飽和,閒置產能較大,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高;在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銷措施之前,中國大陸是韓國雙酚A最重要的出口市場,在反傾銷措施制約下,韓國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存在傾銷,並且出口數量大;中國大陸是全球雙酚A的第一大市場,對韓國生產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強的吸引力;在中國大陸雙酚A市場,不同來源的產品競爭激烈,而且價格因素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韓國出口商很可能依賴於其較大的產能和閒置產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三)新加坡。

  本案中,新加坡的生產商、出口商未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新加坡雙酚A的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新加坡的生產商、出口商沒有配合調查,沒有提供調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可獲得最佳信息對新加坡的被調查產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作出裁決。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新加坡雙酚A相關數據和證據材料,並通過核對海關統計數據等方式進行了核實。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依據該最佳信息進行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分析。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07年第68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雙酚A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5.0%-37.1%。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雙酚A繼續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措施實施期間,沒有新加坡的有關利害關係方向調查機關申請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覆審或新出口商覆審。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新加坡的雙酚A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價格為1243.92美元/噸,正常價值為1470.47美元/噸,存在傾銷。

  2.新加坡雙酚A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7年,新加坡雙酚A產能保持穩定,均為24萬噸。各年產量分別為15萬噸、14.7萬噸、8.7萬噸、15.1萬噸,年產量先降後升。同期,閒置產能分別為9.0萬噸、9.3萬噸、15.3萬噸和8.9萬噸,呈先升後降趨勢,閒置產能佔總產能的比例較高,維持在37%-64%之間。

  (2)新加坡國內市場需求情況。

  2014年至2017年,新加坡國內對雙酚A的需求量分別為9.5萬噸、8.9萬噸、0.1萬噸和0.1萬噸,呈逐年下降趨勢。同期,新加坡雙酚A可供出口的能力(產能減去國內消費量)分別為14.5萬噸、15.1萬噸、23.9萬噸和23.9萬噸,佔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60%、63%、100%和100%,絕大部分產能依賴出口。這表明,從2016年起新加坡國內市場對雙酚A的需求已經很小,對其產能的消化能力明顯不足,產能基本依賴新加坡以外的國際市場。

  (3)新加坡出口情況。

  2014年至2017年,新加坡雙酚A的總出口量分別為5.7萬噸、6.1萬噸、8.7噸和15.2萬噸,總出口量佔其產量的比例較大,分別為38%、41%、100%和101%。數據表明,2014年以來,新加坡雙酚A的出口數量呈上升趨勢,新加坡雙酚A產量主要通過出口進行消化,對外出口是新加坡雙酚A最主要的銷售方式。

  上述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新加坡雙酚A存在大量產能且閒置產能較大,其國內需求對雙酚A產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性很強,對外出口是最主要的銷售模式。

  3.新加坡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情況。

  前述傾銷調查表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然存在傾銷。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8年一季度,自新加坡進口雙酚A的數量分別為3.5萬噸、4.4萬噸、5.6萬噸、10.4萬噸和2.3萬噸,2015年較2014年增長27%,2016年較2015年增長26%,2017年較2016年增長87%,2018年一季度較2017年一季度下降7%,新加坡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呈增長趨勢。根據新加坡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7年新加坡對中國大陸出口雙酚A的數量分別為3.5萬噸、4.2萬噸、6.3萬噸和10.4萬噸,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分別為61%、69%、73%和68%。這表明中國大陸是新加坡雙酚A最主要出口市場。

  中國大陸是全球雙酚A最主要的消費市場之一。2014年至2017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13萬噸、144萬噸、152萬噸和179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0%、24%、26%和28%。對新加坡雙酚A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為獲得在中國大陸市場份額並消化新加坡國內過剩產能,新加坡雙酚A可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對中國大陸出口。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新加坡雙酚A產能和產量相對穩定,需求量呈下降趨勢,新加坡國內市場需求趨於飽和,閒置產能較大,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在對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銷措施之前,中國大陸是新加坡雙酚A的重要出口市場,在反傾銷措施制約下,新加坡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是全球雙酚A的第一大市場,對新加坡生產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強的吸引力;在中國大陸雙酚A市場,不同來源的產品競爭激烈,而且價格因素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新加坡出口商很可能依賴於其較大的產能和閒置產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四)臺灣地區。

  本案中,臺灣地區的生產商、出口商均未登記參加調查,也未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臺灣地區雙酚A的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臺灣地區的生產商、出口商沒有配合調查,沒有提供調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可獲得最佳信息對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作出裁決。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臺灣地區雙酚A相關數據和證據材料,並通過核對海關統計數據等方式進行了核實。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依據該最佳信息進行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分析。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07年第68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5.13%-37.1%。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措施實施期間,沒有實施期間覆審或新出口商覆審。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雙酚A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價格為1321.37美元/噸,正常價值為1503.25美元/噸,存在傾銷。

  2.臺灣地區雙酚A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7年,臺灣地區雙酚A產能保持相對穩定,均為79萬噸。各年產量分別為73萬噸、77萬噸、64萬噸、64萬噸,年產量先升後降、總體下降。同期,閒置產能分別為6萬噸、2萬噸、15萬噸和15萬噸,呈先降後升、總體上升趨勢,閒置產能佔總產能的比例呈先降後升、總體上升趨勢。

  (2)臺灣地區市場需求情況。

  2014年至2017年,臺灣地區對雙酚A的需求量分別為46萬噸、46.5萬噸、40萬噸和44.8萬噸,呈逐年下降趨勢。同期,臺灣地區雙酚A可供出口的能力(產能減去需求量)分別為33萬噸、32.5萬噸、39萬噸和34.2萬噸,佔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42%、41%、49%和43%。這表明,臺灣地區市場對雙酚A的需求有限,對其產能的消化能力明顯不足,超過40%的產能需要依賴臺灣地區以外的市場。

  (3)臺灣地區出口情況。

  2014年至2017年,臺灣地區雙酚A的總出口量分別為27.5萬噸、30.7萬噸、23.7萬噸和19.3萬噸,總出口量佔其產量的比例較大,分別為38%、40%、37%和30%。數據表明,2014年以來,臺灣地區雙酚A的出口數量呈先升後降趨勢,臺灣地區雙酚A約30%-40%的產量通過出口進行消化,對外出口是臺灣地區雙酚A的重要銷售方式。

  上述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臺灣地區雙酚A存在大量產能且閒置產能較大,臺灣地區需求逐年下降,對雙酚A產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對臺灣地區以外市場的依賴性很強,對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銷售模式。

  3.臺灣地區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情況。

  前述傾銷調查表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然存在傾銷。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8年一季度,自臺灣地區進口雙酚A的數量分別為11.6萬噸、11.8萬噸、6.4萬噸、4.8萬噸和2.6萬噸,2015年較2014年增長1%,2016年較2015年下降46%,2017年較2016年下降25%,2018年一季度較2017年一季度增長138%,臺灣地區雙酚A對大陸出口數量呈先降後升趨勢。根據臺灣地區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7年臺灣地區對中國大陸出口雙酚A的數量分別為11.6萬噸、11.6萬噸、6.6萬噸和5.1萬噸,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分別為42%、38%、28%和26%,數據表明儘管臺灣地區對中國大陸出口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在下降,但仍佔其出口總量的1/4以上,中國大陸是臺灣地區雙酚A重要的出口市場。

  中國大陸是全球雙酚A最主要的消費市場之一。2014年至2017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13萬噸、144萬噸、152萬噸和179萬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0%、24%、26%和28%。對臺灣地區雙酚A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為獲得在中國大陸市場份額並消化臺灣地區過剩產能,臺灣地區雙酚A可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對中國大陸出口。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臺灣地區雙酚A產能穩定,產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趨勢,臺灣地區市場需求趨於飽和,閒置產能較大,對臺灣地區以外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在對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銷措施之前,中國大陸是臺灣地區雙酚A的重要出口市場,在反傾銷措施制約下,臺灣地區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是全球雙酚A的第一大市場,對臺灣地區生產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強的吸引力;在中國大陸雙酚A市場,不同來源的產品競爭激烈,而且價格因素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臺灣地區出口商很可能依賴於其較大的產能和閒置產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調查結論。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和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

  (一)中國大陸同類產品認定。

  調查機關在2018年第60號公告規定,本次期終覆審被調查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3年第55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調查機關在2007年第68號公告和2013年第55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與中國大陸企業生產的雙酚A是同類產品。在本次覆審調查中,沒有證據顯示,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在物理特徵和化學性能、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等方面發生了顯著變化,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生產的雙酚A是同類產品。

  (二)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是指中國大陸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佔中國大陸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

  本案中,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學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經調查,上述公司產量佔中國大陸總產量比例超過5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調查機關認定上述公司構成了本次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的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其數據可以代表中國大陸產業情況。

  (株)LG化學主張,本案部分申請人不能代表中國大陸產業,該公司稱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和中石化三菱化學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與被調查產品的日本和新加坡出口商存在關聯關係,應該從中國大陸產業中予以排除,排除上述兩家申請人之後,申請人與支持申請企業的合計產量將不滿足佔中國大陸產業的"主要部分",調查機關應予以審查。對於其上述主張,(株)LG化學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申請人評論稱,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WTO《反傾銷協定》的規定,調查機關"可以"將上述兩種類型的中國大陸生產者排除在中國大陸產業範圍之外,有關聯的中國大陸生產者或者進口被控傾銷產品的中國大陸生產者並不是當然、自動地被排除在中國大陸產業範圍之外,"應有理由相信或懷疑此種關係的後果是使相關的生產者的行為不同於無關聯的生產者";上海中石化三井及中石化三菱兩家申請人均積極參與提起本案申請,積極充分配合調查,與本案其他中國大陸生產者的行動一致,損害調查期內,這兩家申請人企業同類產品相關經濟指標的總體變化趨勢與其他無關聯的中國大陸生產企業的變化趨勢基本一致。

  經審查,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資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學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是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日本聚碳酸酯樹脂投資株式會社共同投資成立的合資公司。調查期內,兩公司均存在中國大陸外的關聯方生產被調查產品或同類產品的情況。但沒有證據表明,該關聯關係使兩家公司的行為不同於無關聯的提交答卷的其他中國大陸生產者,進而影響到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產業的客觀評估,調查機關對(株)LG化學的相關主張不予接受。

  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

  (一)中國大陸產業狀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調查機關對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具體數據詳見附表。

  1.表觀消費量。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雙酚A需求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中國大陸雙酚A需求量分別為113萬噸、144萬噸、152萬噸、179萬噸和47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27.43%,2016年比2015年增長5.56%,2017年比2016年增長17.76%,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長6.82%。

  2.產能。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能總體呈增長趨勢,調查期末保持相對穩定。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能為47.02-54.86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33.01%,2016年比2015年增長5.04%,2017年和2018年1-3月均同比持平。

  3.產量。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量為38.96-45.45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46.13%,2016年比2015年增長9.34%,2017年比2016年增長8.80%,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略降0.66%。

  4.銷售量。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量總體呈增長趨勢,調查期末略降。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量為28.95-33.78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46.05%,2016年比2015年增加8.31%,2017年比2016年增長8.28%,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同比略降2.95%。

  5.市場份額。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呈先升後降趨勢。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為34.32%-40.04%。2015年比2014年增加5.12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增加2.05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下降3.86個百分點,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下降3.85個百分點。

  6.銷售價格。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呈先降後升、總體下降的趨勢。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為9969-11631元/噸。2015年比2014年下降33.09%,2016年比2015年下降2.28%,2017年比2016年上升20.20%,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上升19.26%。

  7.銷售收入。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總體呈先降後升趨勢。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為32.07-37.41億元。2015年比2014年下降2.28%、2016年比2015年增加5.84%,2017年比2016年增加30.15%,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加15.75%。

  8.稅前利潤。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稅前利潤呈先降後升趨勢,調查期末實現扭虧為盈。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稅前利潤為虧損3.49-4.07億元。2015年比2014年增虧30.70%,2016年比2015年減虧37.41%,2017年實現扭虧為盈,2018年1-3月盈利比2017年1-3月增加408.00%。

  9.投資收益率。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投資收益率呈先降後升趨勢。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投資收益率為負5.35%至負6.24%。2015年比2014年下降2.88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增加3.01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增加6.69個百分點,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加3.45個百分點。

  10.開工率。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開工率呈增長趨勢。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開工率為74.57%-87.00%。2015年比2014年增加8.17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增加3.73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增加8.34個百分點,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下降0.70個百分點。

  11.就業人數。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就業人數呈先降後升再降的波動態勢,總體下降。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就業人數為314-367人。2015年比2014年減少2.82%,2016年比2015年增加1.62%,2017年比2016年減少1.43%,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減少2.29%。

  12.勞動生產率。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勞動生產率總體呈上升趨勢。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勞動生產率為1116-1302噸/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長50.37%,2016年比2015年增長7.60%,2017年比2016年增長10.37%,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長1.67%。

  13.人均工資。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人均工資呈持續增長趨勢。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人均工資為83342-97233元/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加1.73%,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8%,2017年比2016年增加8.54%,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加8.81%。

  14.期末庫存。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總體呈增長趨勢。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為0.95-1.10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加26.34%,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52%,2017年比2016年增加9.67%,2018年1-3月比2017年1-3月增加26.67%。

  15.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經營活動現金流總體淨流出,調查期末轉為少量流入。2014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經營活動現金淨流出量為7.31-8.53億元。2015年比2014年現金淨流出減少65.84%,2016年比2015年現金淨流出增加80.82%,2017年比2016年現金淨流出減少16.32%,2018年1-3月經營現金流轉為淨流入。

  16.投融資能力。

  調查期內,沒有證據顯示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投融資能力受到被調查進口的不利影響。

  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產業有關經濟因素指標進行了調查。相關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以來,中國大陸產業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復和發展,中國大陸產業的產能、產量、開工率、銷售量、銷售收入、人均工資、勞動生產率等指標總體呈增長趨勢;就業人數和期末庫存狀況相對穩定。但與此同時,中國大陸產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仍不穩定。損害調查期內,雖然中國大陸雙酚A需求量持續擴張,中國大陸產業產能、產量亦均隨之擴張,但受傾銷進口數量和傾銷進口價格影響,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呈先降後升、總體下降趨勢,銷售收入因此先降後升,稅前利潤和投資收益率均呈現繼續惡化後逐步好轉的態勢,中國大陸產業長期虧損經營,僅在調查期末轉為盈利;經營現金流量持續為負,僅在調查期末最後一季度轉為淨流入;中國大陸產業難以從經營活動中獲得合理回報和持續的現金流入,生產經營狀況尚未實現穩定的良性運轉。

  調查機關認為,反傾銷措施實施以來,在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經營狀況雖然有所好轉,但仍處於較為脆弱的狀態,抗風險能力較弱,容易受到進口產品等相關因素的衝擊和影響。

  (二)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的可能影響。

  調查機關在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之間,以及其與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同類產品之間競爭條件基本相同。在本次覆審調查中,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見,也沒有證據顯示上述競爭條件發生了顯著變化。因此,調查機關在評估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數量和進口價格時,將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合併進行考慮。

  1.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國海關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對中國大陸合計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分別為31.31萬噸、33.26萬噸、25.18萬噸、26.78萬噸和8.85萬噸,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分別為27.71%、23.10%、16.56%、14.96%和18.83%。反傾銷措施實施以後,自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進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呈先降後升趨勢,2018年1-3月,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大幅上漲36.21%,傾銷進口數量較大。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雙酚A產能分別為252萬噸、249萬噸、249噸和249萬噸;產量分別為216.6萬噸、224.5萬噸、205.7萬噸和211.1萬噸;閒置產能分別為35.4萬噸、28.5萬噸、43.3萬噸和37.9萬噸;需求量分別為157.5萬噸、161.4萬噸、144.1萬和147.9萬噸;須依賴出口產能分別為94.5萬噸、87.6萬噸、104.9萬噸和101.1萬噸,合計須依賴出口產能佔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31.75%、35.18%、42.13%和40.60%,具有很強的擴大出口能力。

  在被採取措施的情況下,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量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仍然很大,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別為37.71%、37.03%、34.61%和34.28%。可以合理預見,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量將進一步加大。

  調查結果表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具有較大的雙酚A閒置產能,其需求量先升後降、總體呈下降趨勢,產能閒置現象突出;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雙酚A對外出口佔其產量比例較高,國際市場是其重要的消化產能的渠道。中國大陸是全球最大的雙酚A消費市場,2014年至2017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13萬噸、144萬噸、152萬噸和179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0%、24%、26%和28%,中國大陸市場是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雙酚A的主要出口目標市場,對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生產商、出口商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即使採取反傾銷措施,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生產商、出口商仍在以傾銷方式向中國大陸市場出口。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數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可能造成的影響。

  調查機關在2007年第68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構成了抑制。

  在本次覆審中,申請人主張,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在物理和化學特性、外觀和包裝、所使用的原材料、用途、生產工藝、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競爭關係。中國大陸雙酚A市場競爭充分,價格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被調查產品可能對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日本、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出口商、生產商均沒有提交調查問卷答卷。

  根據中國海關數據,2014年至2017年,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平均進口價格分別為1732美元/噸、1151美元/噸、1014美元/噸、1210美元/噸和1587美元/噸;按當年匯率、進口關稅調整後的人民幣進口價格分別是11159元/噸、7509元/噸、7020元/噸、8434元/噸和10497元/噸。2014年至2017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分別為11077.00元/噸、7411.54元/噸、7242.65元/噸、8706.65元/噸和10774.72元/噸。經比較,2014年和2015年被調查產品的人民幣進口價格均高於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價格,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被調查產品的人民幣進口價格均低於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價格。

  經調查,調查機關認為,中國大陸雙酚A市場是充分競爭的市場,在中國大陸雙酚A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損害調查期內,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進口價格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的變化趨勢大體一致,均呈先下降後上升趨勢,二者之間價格關聯性強。調查數據表明,在不考慮反傾銷稅的情況下,2014年和2015年被調查產品的人民幣進口價格略高於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價格,但2016年、2017年以及2018年1-3月被調查產品的人民幣進口價格均低於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如前所述,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可能出現大幅增加。調查數據表明,取消反傾銷措施,被調查產品可能繼續以低於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價格水平向中國大陸大量出口,並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價格造成明顯不利影響。受此影響,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銷售數量和銷售收入可能出現下降,中國大陸產業初步實現扭虧為盈的狀況可能無法繼續,甚至可能再度出現虧損以及財務狀況的惡化。

  綜上,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可能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造成明顯不利影響,中國大陸產業遭受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三)利害關係方評論。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株)LG化學在聽證會後提交的發言材料以及評論意見中提出了評論;韓國駐華大使館和江蘇揚農錦湖化工有限公司在聽證會後發言材料提出了評論。上述利害關係方評論意見主要包括:第一,覆審調查期內,原產於韓國的進口雙酚A不存在傾銷,韓國國內需求能夠吸收大部分韓國生產的雙酚A,停止徵收反傾銷稅,中國大陸自韓國進口雙酚A的數量不會激增。第二,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經濟指標表現良好,損害影響已消除,終止反傾銷措施不存在損害再度發生的可能;即使少數經濟指標呈現消極態勢,該消極態勢是由原材料成本及申請人自身原因所致。第三,申請人同類產品自用部分應單獨評估,自用量並非可忽略不計;將自用雙酚A一併作為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組成部分,由此評估得出的中國大陸產業狀況不符合中國大陸市場客觀現實。第四,原產於東協的雙酚A已成為影響中國大陸市場的最重要因素,因其他國家進口導致損害的可能性更大。第五,中國大陸雙酚A存在供需缺口,徵收反傾銷稅為下遊帶來成本壓力,影響下遊公司競爭力;進口可以彌補中國大陸產品的質量不足;繼續採取措施不符合中國大陸公共利益。

  申請人在其提交的評論意見及聽證會後提供的發言材料中提出如下評論意見:第一,中國大陸產業獲得一定恢復和發展並不表明傾銷進口產品的影響已完全消除,更不代表終止措施後,損害不會繼續或再度發生。第二,有供需缺口就不會造成損害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且與事實不符。第三,四國(地區)雙酚A產能大於需求,四國(地區)雙酚A對中國大陸市場依賴程度高。第四,韓國國內需求明顯不足,韓國雙酚A對海外市場具有很高的依賴性,對中國大陸市場的依賴程度在上升。第五,關於泰國、新加坡等進口產品的影響,海關數據顯示,無論2018年還是今年一季度,韓國雙酚A的進口量佔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均是所有進口來源國(地區)中最高的,韓國仍是影響最大的。第六,繼續採取措施符合上、下遊產業鏈的長遠和根本利益,符合公共利益;中國大陸產雙酚A品質能夠滿足下遊聚碳酸酯的要求,可以替代進口產品;關於供需缺口,反傾銷並不反對進口,即使繼續採取措施,境外出口商仍可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出口;中國大陸新建或擴建項目投產後,供需缺口將進一步大幅縮小;第七,關於自用,利害關係方要求審查下遊產業狀況的相關主張沒有法律依據,考慮自用的情況,不改變損害調查期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經營狀況仍然不穩定且較為脆弱的事實。

  調查機關審查了有關利害關係方提出的關於韓國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是否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傾銷的主張。調查機關認為,首先,有關利害關係方並未就其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其次,相關主張與事實情況不符。如前所述,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韓國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然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市場是韓國雙酚A重要的出口市場。韓國雙酚A產能穩定,產量和需求量呈下降趨勢,韓國國內市場需求趨於飽和,閒置產能較大,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在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銷措施之前,中國大陸是韓國雙酚A的重要出口市場,在反傾銷措施制約下,韓國雙酚A對中國大陸出口仍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是全球雙酚A最主要的消費市場之一,對韓國雙酚A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為獲得在中國大陸市場份額並消化韓國國內過剩產能,韓國雙酚A可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對中國大陸出口。

  調查機關審查了有關利害關係方提出的關於韓國雙酚A繼續或再度對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的可能性的主張。調查機關認為,首先,中國大陸產業多個經濟指標表現較好,生產活躍,調查期末實現扭虧為盈,但這並不意味著損害影響已經消除;其次,關於少數經濟指標呈消極態勢是由原材料成本及申請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主張,有關利害關係方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經審查,調查機關也未發現此類事實;第三,關於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的損害情況,調查機關認為中國大陸產業影響的審查應包括對影響產業狀況的所有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一個或多個因素均未必能夠給予決定性指導;中國大陸產業在措施實施期間獲得一定程度的恢復和發展是正常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損害消除,更不意味著損害不會繼續或再度發生;調查結果表明,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經營狀況仍不穩定,中國大陸產業尚難以從經營活動中獲得合理回報和持續的現金流入,生產經營尚未實現穩定的良性運轉。

  調查機關審查了有關利害關係方提出關於自用的主張。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本次調查限於雙酚A,下遊產業情況不屬於本次調查的範圍;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自用量佔產量的比重分別為25.23%、24.19%、25.97%、25.35%和23.31%,基本穩定;經查,中國大陸產業自用雙酚A與商品市場的雙酚A不存在質量或型號差異,使用用途相同。中國大陸產業數據除產量和市場份額外,主要以對外銷售數據為基礎進行統計。自用的情況不改變大陸產業生產經營狀況仍不穩定且較為脆弱的事實。

  關於第三國進口產品的影響,調查機關認為,自第三國的進口可能會對中國大陸產業產生一定的影響,但這不能消除和否定包括韓國在內的被調查產品繼續或再度對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的可能性。

  調查機關審查了利害關係方提出的關於供需缺口、增加下遊成本以及產品質量等評論。調查機關認為,反傾銷並不反對進口,也不是禁止進口,出口商仍可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出口;隨著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新建或擴建項目投產後,供需缺口將進一步大幅縮小;反傾銷措施是讓價格回歸到正常、公平的水平,有利於中國大陸產業的恢復和發展,符合下遊企業的長遠利益;關於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質量問題,沒有證據表明,中國大陸產雙酚A無法替代國(地區)外進口產品。關於公共利益,調查機關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採取反傾銷措施不符合中國大陸公共利益。

  (四)調查結論。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受到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七、覆審裁定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附表: 雙酚A反傾銷期終覆審產業損害調查數據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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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於2009年12月》(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取向性矽電鋼進行反補貼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