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北京市檢三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依法嚴懲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
那麼,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
黑惡勢力犯罪都有哪些呢?
下面就帶大家了解下。
小心
一 通過發布、刪除負面或虛假信息,發送侮辱性信息、圖片,以及利用信息、電話騷擾等方式,威脅、要挾、恐嚇、滋擾他人。
「套路貸」案件中,犯罪團夥通過向被害人所在微信群發送恐嚇、侮辱性圖片,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簡訊、電話「轟炸」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償還虛高債務,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二 利用信息網絡威脅他人,強迫交易。
犯罪團夥為迫使上遊供應商低價向其提供原材料,多次組織人員在網絡上散布供應商原材料存在質量問題等虛假信息,損害供應商聲譽,破壞供應商正常經營。
三 利用信息網絡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
張某等人為迫使市場內商戶向其繳納「保護費」,多次組織人員通過惡意差評、惡意投訴和惡意退單等方式對商戶施壓,擾亂商戶正常經營。
四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
呂某為打擊報復,組織多人多次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微信朋友圈等曝光付某隱私,並將其拍攝的付某的不雅視頻通過微信發送至付某的親友,導致付某精神受到嚴重傷害,並兩次自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五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
犯罪團夥主要成員李某為報復與其有矛盾的張某,多次指使團夥中其他成員編造與張某有關的虛假信息,並通過網絡論壇、微信等方式散布,對張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那
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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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
黑惡勢力犯罪都能構成哪些犯罪呢?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可能構成多個罪。如果利用信息網絡騷擾、辱罵、威脅、恐嚇他人,則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利用上述手段強買強賣,則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如果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使用上述手段進行敲詐勒索,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信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這已成為基本的社會共識和法治共識。加強對網絡黑惡犯罪的治理,已經成為推進掃黑除惡工作取得全面勝利的必然之舉。
最後
附上黑惡勢力舉報投訴方式
全國掃黑除惡舉報網站:www.12389.gov.cn
舉報信箱:北京市郵政19001號信箱
舉報電話:010-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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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北京市檢三分院
供稿:第六檢察部 劉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