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招商招順純債A :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二零二一年第一號)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二零二一年第一號)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11月15日《關於準予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6】2641號文)註冊公開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
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註冊審
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為基礎,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
者利益保護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
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或會高於或低於投資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額。如對本招募說明書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及專業的財務意見。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
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
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
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
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申購、贖回失敗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
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
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
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後,
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有關章節。側袋機
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請
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混合型
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等風險/收益品種。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
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
書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主要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
和修訂後的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對相關信息進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為2020年12月31日。
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年11月4日,有關財務和業績表
現數據截止日為2020年9月30日,財務和業績表現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1 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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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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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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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3 基金管理人
................................
................................
................................
...............................
10
§4 基金託管人
................................
................................
................................
...............................
21
§5 相關服務機構
................................
................................
................................
...........................
25
§6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9
§7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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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8 基金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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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1
§9 基金的業績
................................
................................
................................
...............................
50
§10 基金的財產
................................
................................
................................
.............................
51
§11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
52
§12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
56
§13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
58
§14 基金份額的登記、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解凍
................................
.....................
60
§15 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
................................
................................
.................
62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3
§17 側袋機制
................................
................................
................................
................................
.
69
§18 風險揭示
................................
................................
................................
................................
.
72
§19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
77
§20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
79
§21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
100
§22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
...
114
§23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
116
§24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
................................
...........................
117
§25 備查文件
................................
................................
................................
...............................
118
§1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
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
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2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代表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
:
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託管人
: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指《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
託管協議:
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招商招順純債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
招募說明書
:
指《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招商招順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
新;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
指《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
法律法規
:
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
定、決議、通知等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五次會議通過,
並經
20
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
屆全國人民代
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
次會議
修訂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
《銷售辦法》
:
指中國證監會
201
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
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
《流動性風險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中國證監會
: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
;
基金合同當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份額持有人
;
個人投資者
:
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
機構投資者
:
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
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
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
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人
或投資者
: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
基金份額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
基金銷售業務
:
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
銷售機構
: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
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
登記業務
:
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
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等
;
登記機構
:
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
構
;
基金帳戶
:
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
基金交易帳戶
: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
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
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的日期
;
基金合同終止日
:
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
超過
3
個月
;
存續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
的
開放
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為自然數;
開放日
:
指
銷售
機構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
作日
;
開放時間
:
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
業務
的時間段
;
《業務規則》
:
指
本基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業務的相應規則;
認購
: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
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
申購
:
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
贖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
基金轉換
: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
轉託管
: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
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
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
扣款
日在投資人指定
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
式
;
巨額贖回
:
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
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
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
開放
日基金總份
額的
10%
;
元
:
指人民幣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
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約
;
基金資產總值
:
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
: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
基金份額淨值
: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
基金資產估值
: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
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
指定
媒介
: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
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認(申)購費、贖回費及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
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不同的
基金代碼,並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
銷售服務費:
指本基金用於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
用從基金財產中計提,屬於基金的營運費用;
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
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
債券等
;
不
可抗力
:
指
基金合同當事人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
側袋機制:
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專門帳戶進
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
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
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特定資產:
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
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況
公司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設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13.1億元
法定代表人:劉輝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電話:(0755)83199596
傳真:(0755)83076974
聯繫人:賴思斯
股權結構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2002年12月27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100號文
批准設立,是中國第一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十三億一
千萬元(RMB1,310,000,000元),股東及股權結構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招商銀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55%,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證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
招商證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中國電
力財務有限公司、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遠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投資組建,成
立時註冊資本金人民幣一億元,股東及股權結構為:
招商證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30%,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
司、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遠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10%。
2005年4月,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覆同意,公司註冊資本金由人
民幣一億元增加至人民幣一億六千萬元,股東及股權結構不變。
2007年5月,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覆同意,
招商銀行受讓中國電
力財務有限公司、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中遠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及
招商證券分別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權;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受
讓
招商證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權。上述股權轉讓完成後,公司的股東及股權結構為:
招商銀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33.4%,
招商證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的33.3%。同時,公司註冊資本金由人民
幣一億六千萬元增加至人民幣二億一千萬元。
2013年8月,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覆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蘭投資)將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權轉讓給
招商銀行、11.7%股權轉讓
給
招商證券。上述股權轉讓完成後,公司的股東及股權結構為:
招商銀行持有全部股權的
55%,
招商證券持有全部股權的45%。
2017年12月,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經報備中國證監會,公司股東
招商銀行和招商
證券按原有股權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資人民幣十一億元。增資完成後,公司註冊資本金由
人民幣二億一千萬元增加至人民幣十三億一千萬元,股東及股權結構不變。
公司主要股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7年4月8日。
招商銀行始終堅持「因
您而變」的經營服務理念,已成長為中國境內最具品牌影響力的商業銀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
招商銀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3968)。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團旗下的
證券公司,經過多年創業發展,已成
為擁有證券市場業務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
招商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市(代碼600999);2016年10月7日,
招商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
6099)。
公司以「為投資者創造更多價值」為使命,秉承誠信、理性、專業、協作、成長的核
心價值觀,努力成為中國資產管理行業具有差異化競爭優勢、一流品牌的資產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員情況
3.2.1
董事會成員
劉輝女士,經濟學碩士。1995年4月加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3年任
招商銀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2013年至2015年任
招商銀行市場風險管理部總經理,2015
年至2017年任
招商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兼
招商銀行投資管理部總經理,2017年12
月起任
招商銀行投行與金融市場總部總裁兼
招商銀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2019年4月起任
招商銀行行長助理兼
招商銀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同時兼任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現任公司董事長。
金旭女士,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國證監會工作。2001
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資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處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總經理、董事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長,2018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長,2020年11月起兼任領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現任公司副董事長
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杜凱先生,工商管理碩士。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先後在蛇口工業區商業服務公
司和蛇口貨櫃碼頭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起在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歷任證
券營業部交易員、市場拓展部副主任、經理助理、負責人,深圳分公司總經理,渠道管理
部總經理,財富管理及機構業務總部負責人。2019年5月起兼任
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招商期貨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遠資本投資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公司董事。
王小青先生,復旦大學經濟學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國
農業銀行江蘇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國證監會上海專員辦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證
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曆任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
部副總經理兼組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組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組合管理部總經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曆任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副總裁,黨委委員、黨委副書
記,投委會主任委員等職。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總經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學榮譽商學士。曾先後就職於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
香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業內部審計、風險管理和合規服務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
康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前海證券有限公司、建信
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順(香港)
集團的獨立董事,同時兼任多個香港政府機構轄下委員會及審裁處的成員和香港會計師公
會紀律評判小組成員。現任公司獨立董事。
張思寧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曆任中國金融學院國際金融系
助教、講師。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曆任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副處長、處長、副主
任,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正局級副主任,中國證監會創業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證監局黨委書記、局長。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曆任中國
證監會創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長。2017年5月起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公司獨
立董事。
鄒勝先生,管理學碩士。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在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歷任電
腦工程部經理、系統運行部經理。1996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歷任系統
運行部副總監、武漢中心主任、創業板存管結算部副總監、電腦工程部總監、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其中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兼任深圳證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2017年3
月起任深圳華銳金融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此外,兼任深圳華銳金融技術股份有限公
司下屬公司上海華銳軟體有限公司董事長、華銳分布式(北京)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華銳
分布式技術(長沙)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華銳數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火紋區塊鏈
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同時兼任深圳協和信息技術企業(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深
圳豐和技術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深圳平和技術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執
行事務合伙人、深圳泰和技術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伙人,兼任深圳市
金融科技協會聯席會長。現任公司獨立董事。
3.2.2
監事會成員
周語菡女士,碩士研究生,先後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及加州州立大學索諾瑪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國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2014年7月起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現任公司
監事會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財經大學國民經濟計劃學專業本科,武漢大學計算機軟體專業本科。
2001年9月加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歷任
招商銀行計劃資金部經理、高級經理,計劃
財務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2014
年6月起任
招商銀行零售金融總部副總經理、副總裁。2016年2月起任
招商銀行零售金融
總部副總裁兼
招商銀行零售信貸部總經理。2017年3月起任
招商銀行鄭州分行行長。2018
年1月起任
招商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現任公司監事。
羅琳女士,廈門大學經濟學碩士。1996年加入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歷
任項目經理、高級經理、業務董事;2002年起參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公司成立
後先後歷任基金核算部高級經理、產品研發部高級經理、副總監、總監、產品運營官、市
場推广部總監、首席市場官兼銀行渠道業務總部總監、渠道財富管理部總監,現擔任公司
首席營銷官,協助管理營銷中臺,並擔任公司監事。
魯丹女士,中山大學國際工商管理碩士。2001年加入
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統實施顧問;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於韜睿惠悅諮詢有限公司任諮詢顧問;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於怡安翰威特諮詢有限公司任諮詢總監;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
倍智人才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營運長;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
公司戰略與人力資源總監兼人力資源部總監、公司監事,兼任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揚先生,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
核算部高級經理、副總監、總監,現任產品運營官兼產品管理部負責人、公司監事。
3.2.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王小青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鍾文嶽先生,常務副總經理,廈門大學經濟學碩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於中國
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任福建(集團)公司國際業務部經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於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營業部總經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廈門海發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
世紀風險投資公司副總經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駸先生,副總經理,南京通信工程學院工學碩士。2000年11月加入寶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歷任TMT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歷任交易部總監、研究部總監,投資總監兼基金經理,量化&保本投資事業部總
經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歐志明先生,副總經理,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及法學雙學士、投資經濟碩士。2002年
加入
廣發證券深圳業務總部任機構客戶經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於
廣發證券總部任
風險控制崗從事風險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規部
高級經理、副總監、總監、督察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董事會秘書,兼任
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楊渺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碩士。2002年起先後就職於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金融工程研究員、行業研究員、助理基金經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高級數量分析師、投資經理、投資管理二部(原專戶資產投資部)
負責人及總經理助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潘西裡先生,督察長,法學碩士。1998年加入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部,負責法
務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任職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歷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及處長;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督察長。
3.2.4
基金經理
劉萬鋒先生,經濟學碩士。2005年7月加入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任財務崗,從事財
務管理工作,2009年7月加入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金局,任交易員,從事資金管
理、流動性組合管理工作,2014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助理基金經理,從
事利率市場化研究,並協助基金經理進行組合管理,現任固定收益投資部基金經理。現任
招商現金增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5年1月14日至今)、招商雙
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5年6月9日至今)、招商招瑞
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6年3月9日至今)、招商招順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2月27日至今)、
招商招鴻6個月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3月15日至今)、招商
添利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6月27日至
今)、招商添悅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10月26日至今)、
招商鑫悅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管理時間:2018年11月30日至今)。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包括:許強先生,管理時間為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2月27
日。
3.2.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如下成員組成:副總經理沙駸、總經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資
部負責人裴曉輝、總經理助理兼投資管理一部總監王景、副總經理楊渺、基金經理白海峰、
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監馬龍、投資管理四部總監助理付斌。
3.2.6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3.3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得從事違反《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
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
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財產從事以下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本公司承諾履行誠信義務,如實披露法規要求的披露內容。
6、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3.5 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健全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成本效益原則。
2、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公司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是一個權責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結構,以實現對公司從決
策層到管理層和操作層的全面監督和控制。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監事會:監事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和公司管理層
的行為行使監督權。
(2)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之一,負
責決定公司各項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並檢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決定公司風
險管理戰略和政策並檢查其執行情況,審查公司關聯交易和檢查公司的內部審計和業務稽
查情況等。
(3)督察長: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
制情況,並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隱患,
或發生督察長依法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應當及時
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4)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是總經理辦公會下設的負責風險管理的專業委
員會,主要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進行風險評估並作出決策,並針
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和重大危機情況,實施危機處理機制。
(5)監察稽核部門:監察稽核部門負責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的執行情
況進行合規性監督檢查,向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總經理報告。
(6)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是每一個業務部門和員工最首要的責任。各部門的主管在
權限範圍內,對其負責的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和風險控制。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
章制度、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自己的崗位職責進行自律。
3、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1)內控制度概述
公司內控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公司基本制度、部門管理辦法和業務管理辦法組成。
其中,公司內控大綱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和《法規遵循政策(風險管理制度)》,它
們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危機處理制
度等。部門管理辦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
進行了規範。業務管理辦法對公司各項業務的操作進行了規範。
(2)風險控制制度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體制度構成,具體包括內部控制大綱、法規遵循政策、
崗位分離制度、業務隔離制度、標準化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權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相對獨立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和監察稽核部門。監察稽核部門的職責是依據
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在所賦予的權限內按照所規定的程序和適當的方
法對監察稽核對象進行公正客觀的檢查和評價,包括調查評價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檢查公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日常風險控制的
監控工作、執行公司內部定期不定期的內部審計、調查公司內部的違法案件等。
4、內部控制的五個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內部監控。
(1)控制環境
公司致力於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控制的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
個濃厚的風險控制的文化氛圍和環境,使全體員工及時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層的經
營思想、公司的規章制度並自覺遵循,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
業務環節。
(2)風險評估
公司對組織結構、業務流程、經營運作活動進行分析,發現風險,並將風險進行分類,
找出風險分布點,並對風險進行分析和評估,找出引致風險產生的原因,採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風險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實責任人,並不斷完善相關的風險防範措施。
(3)控制活動
公司控制活動主要包括組織結構控制、操作控制和會計控制等。
A.組織結構控制
各部門的設置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
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營銷部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
相互牽制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形成了權責分明、嚴密有效的三道監控防線:
a.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合理分工、職
責明確,並有相應的崗位說明書和崗位責任制,對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使不同
的崗位之間形成一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
b.各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和牽制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
相關崗位之間建立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後續
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和檢查的責任。
c.以督察長、監察稽核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
的第三道監控防線。
B.操作控制
公司設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標準化業務流程、業務、崗位和空間隔
離制度、授權分責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檔案資料保全制度、
客戶投訴處理制度等,控制日常運作和經營中的風險。
C.會計控制
公司確保基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財產完全分開,分帳管理,獨立核算;公司會計核算與
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範、人員崗位和辦公區域上進行嚴格區分。公司對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別設立帳戶,分帳管理,以確保每隻基金和基金資產的完整和獨立。
(4)信息溝通
即指及時地實現信息的流動,如自下而上的報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饋。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
的人員進行處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業務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制度和不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時間頻次進行報告。
A.執行體系報告路線:各業務人員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總經
理報告;
B.監督體系報告路線:公司員工、各部門負責人向監察稽核部門報告,監察稽核部門
向總經理、督察長分別報告;
C.督察長定期出具監察報告,報送董事會及其下設的風險控制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
如發現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5)內部監控
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門人員負責日常監督工作,促使公司員工積極參與和遵循內部控
制制度,保證制度有效地實施。公司監事會、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督察長、風險管理
委員會、監察稽核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持續地進行檢驗,檢驗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並加以
充實和改善,及時反映政策法規、市場環境、技術等因素的變化趨勢,保證內控制度的有
效性。
§4 基金託管人
4.1 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註冊時間:1987年3月30日
註冊資本:742.63億元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聯繫人:陸志俊
電 話:95559
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
1987年重新組建後的
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部設在上海。2005年6月
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交通銀行連續12年躋身《財富》(FORTUNE)世界500強,營業收入排
名第162位;列《銀行家》(The Banker)雜誌全球千家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0年9月30日,
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0.80萬億元。2020年1-9月,
交通銀行實現淨利潤(歸屬於母公司股東)人民幣527.12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文簡稱「託管部」)。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證券和
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
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
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資產託管從業人員隊伍。
4.2 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為履行行長
職責)、執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其中:2019年4月至2020
年1月代為履行董事長職責)、執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長;2016
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
中國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
中國銀行上海
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
中國銀行副行長,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曆任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
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嶽陽長嶺支行、嶽陽市中心支行、嶽陽分行,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
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於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劉珺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劉先生2020年7月起擔任本行行長;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國投資有限責任
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6
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執行董事、副總經理(2014年6月至2016年
11月期間先後兼任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國光大國際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副主席、中
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曆任中國
光大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期間先後兼任中國
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行長、中國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中心
總經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後在中國
光大銀行國際業務部、香港代表處、資金
部、投行業務部工作。劉先生2003年於香港理工大學獲工商管理博士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產託管部總經理,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歷任本
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本行資產託管部副總經理;1999年12月至2007年
12月,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科長、處長助理、副處長,會計結算部
高級經理。袁女士1992年畢業於
中國石油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獲得學士學位,2005年於新
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4.3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20年9月30日,
交通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500隻。此外,
交通銀行還託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
劃、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
年金基金、QFII證券投資資產、RQFII證券投資資產、QDII證券投資資產、RQDII證券投資
資產、QDIE資金、QDLP資金和QFLP資金等產品。
4.4 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託
管部業務制度健全並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及緩釋,
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託管部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全面性原則:託管部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部控制機
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
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獨立性原則:託管部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
交通銀行的
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4)制衡性原則:託管部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設置上確保
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
點。
(5)有效性原則:託管部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
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有效執行。
(6)效益性原則:託管部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環節的風險
控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的內部控制目標。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
指引》等法律法規,託管部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管理規章制度,確
保基金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交
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交
通銀行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交通
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
並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
規範,業務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
披露由專人負責。
託管部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實現全流程、
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行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
控制評審。
4.5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
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
支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帳與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
進行監督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
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
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交通銀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交
通銀行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4.6 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
交通銀行及其負責資產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
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負責基金託管業
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兼職的情況。
§5 相關服務機構
5.1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5.1.1
直銷機構
直銷機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400-887-9555(免長途話費)
招商基金官網交易平臺
交易網站:www.cmfchina.com
客服電話:400-887-9555(免長途話費)
電話:(0755)83076995
傳真:(0755)83199059
聯繫人:李璟
招商基金機構業務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1號院3號樓1801
電話:(010)56937404
聯繫人:賈曉航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088號上海
招商銀行大廈南塔15樓
電話:(021)38577388
聯繫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23樓
電話:(0755)83190401
聯繫人:張鵬
招商基金直銷交易服務聯繫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19號金潤大廈11層招商基金客戶服務部直銷櫃檯
電話:(0755)83196359 83196358
傳真:(0755)83196360
備用傳真:(0755)83199266
聯繫人:馮敏
5.1.2
代銷機構
代銷機構
代銷機構信息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號中信
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馬靜懿
電話:
010-
60833889
傳真:
010-
60833739
客服電話:
95548
公司網址:
www.citics.com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原中信萬
通)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號
1號
樓
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號青島
國際金融廣場
1號樓第
20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孫秋月
電話:(
0532)
85022026
傳真:(
0532)
85022605
客服電話:
95548
公司網址:
sd.citics.com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廣州證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號廣州
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層、
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號廣州
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層、
20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梁微
電話:
020-
88836999
傳真:
020-
88836984
客服電話:
95396
公司網址:
www.gzs.com.cn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
1301-
1305
室、
14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
1301-
1305
室、
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電話:
010-
60833754
傳真:
010-
57762999
客服電話:
400-
990-
8826
公司網址:
www.citicsf.com
浦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
2號
樓
10層
1001號
04室
法定代表人:聶婉君
電話:
010-
59497361
聯繫人:李豔
客服電話:
400-
012-
5899
公司網址:
www.zscf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
5.2 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劉輝
電話:(0755)83196445
傳真:(0755)83196436
聯繫人:宋宇彬
5.3 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
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張雯倩
聯繫人:劉佳
5.4 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付建超
電話:021-6141 8888
傳真:021-6335 0003
經辦註冊會計師:汪芳、侯雯
聯繫人:汪芳
§6 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業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基金合同》,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
許可【2016】2641號文註冊公開募集。募集期從2016年12月5日起到2016年12月5日
止,共募集1,500,011,945.73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總戶數為224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於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
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
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7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
7.1 申購、贖回及轉換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及轉換將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進行。
其中,直銷機構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體代銷機構名單以份額發售公告為準。
直銷及代銷機構具體信息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及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減少其銷售網點、變更營業場所。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
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
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
7.2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
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的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3、轉換業務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管理人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
換服務。轉換業務開通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
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
格。
7.3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受理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額和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
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4 申購、贖回及轉換的有關限制
1、基金申購的限制
原則上,投資者通過代銷網點每筆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追加
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申購,每筆最低
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通過本基金管理
人直銷機構申購,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50萬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0
元(含申購費)。實際操作中,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首次
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
規定。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資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基金贖回的限制
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贖回的,每次贖回基金份額不得低
於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或本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保
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及
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的具體規定為準。
如遇巨額贖回等情況發生而導致延期贖回時,贖回辦理和款項支付的辦法將參照基金
合同有關巨額贖回或連續巨額贖回的條款處理。
3、基金轉換的限制
基金轉換分為轉換轉入和轉換轉出。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轉換的,轉出的基金份額不
得低於1份。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轉換的,每次轉出份額不得低於1份。留存份額不足1
份的,只能一次性贖回,不能進行轉換。
4、投資者投資招商基金「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每期扣款金額最低不少於人民幣
100元。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
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5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
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時,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
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
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
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提前公
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如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
已經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於投資人的過錯產生的投資
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前提
下,對上述業務的辦理時間、方式等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6 申購、贖回及轉換的費用
1、申購費用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收取申購費,
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進行分檔。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
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金額(
M)
申
購費率
M<
100萬元
0.80%
100萬元≤
M<
300萬元
0.50%
300萬元≤
M<
500萬元
0.30%
M≥
500萬元
每筆
1000元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
A類
基金份額的
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用於
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申購費用的計算方法: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
/(
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即申購費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
果保留到小數點後第
2位,小數點後第
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財產。
2、贖回費用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按基金份額持有期限遞減,費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N)
贖回費率
N<
7天
1.50%
7天≤
N<
1年
0.10%
1年≤
N<
2年
0.05%
N≥
2年
0%
(註:
1年指
365天,
2年為
730天,依此類推)
贖回費用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用=贖回份額×贖回受理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贖回
費率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第
2位,小數點後第
3位開始舍
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財產。
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
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
有人贖回
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
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如法律法規對贖回費的強制性規定發生變動,本基金將依新法規進行修改,不需召開持
有人大會。
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按基金份額持有期限遞減,費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N)
贖回費率
N<
7天
1.50%
7天≤
N<
30天
0.20%
N≥
30天
0%
贖回費用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用=贖回份額×贖回受理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贖回
費率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第
2位,小數點後第
3位開始舍
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財產。
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
有人贖回
C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
C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如法律法規對贖回費的強制性規定發生變動,本基金將依新法規進行修改,不需召開持有人
大會。
3、轉換費用
(
1)各基金間轉換的總費用包括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和申購補差費兩部分。
(
2)每筆轉換申請的轉出基金端,收取轉出基金的贖回費,贖回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收取。
(
3)每筆轉換申請的轉入基金端,從申購費率(費用)低向高的基金轉換時,收取轉
入基金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用差額;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入基金金額所對應的申購費率(費
用)檔次進行補差計算。從申購費率(費用)高向低的基金轉換時,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
(
4)基金轉換採取單筆計算法,投資者當日多次轉換的,單筆計算轉換費用。
4、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交易
www.cmfchina.com網上交易,詳細費率標準或費率標準的調整請查閱官網交易平臺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
和
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持有人無實質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且對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
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
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
以適當調低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
贖回費率
,
並進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針對特定投資人(如養老金客戶等)開展費率優惠活動,屆時將提前公
告。
7.7 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某類基金份額的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
扣除申購費用後除以申請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申購份
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財產。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者(非特定投資人)投資100,8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且該申購申
請被全額確認,對應的申購費率為0.80%,假定申購當日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1.20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金額=100,800元
淨申購金額=100,800/(1+0.80%)=100,000.00元
申購費用=100,800-100,000.00=800.00元
申購份額=1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資者選擇投資100,800元本金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基金A類基
金份額淨值為1.2000元,可得到83,333.33份A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某類基金份額的贖回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
申請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的金額,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除贖回費用的金額,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第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
基金財產。
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1:某投資者贖回10,000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且持有時間為3年,贖回費率為0%,
假設贖回申請當日的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0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0680=10,680.00元
贖回費用=10,680.00×0%=0元
贖回金額=10,680.00-0=10,68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且持有時間為3年,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680.00元。
例2: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C類基金份額,連續持有時間為20天,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0.2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0元,則其可得到的
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0680=10,680.00元
贖回費用=10,680.00×0.20%=21.36元
贖回金額=10,680.00-21.36=10,658.64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20天,假設贖回當日本基
金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658.64元。
3、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T日基金份額淨值=T日閉市後的該基金資產淨值/T日該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日收市後計算,並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
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
所有。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7.8 申購、贖回的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生效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
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生效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
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9 暫停或拒絕申購、贖回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1、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
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
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
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
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2、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
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接受或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
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3、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暫停公告。
(2)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也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
公告。
7.10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
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若進行上述延期辦理,對於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40%以上的部分,將自動進行延期辦理。對於其餘當日非自動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
應當按單個帳戶非自動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量佔非自動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
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
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11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
構。
7.12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金額必須不低於基
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7.13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
節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8 基金的投資
8.1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力爭使基金資產實現長期穩定增值。
8.2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
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
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國債期貨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
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8.3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內,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國家貨幣政策和
財政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的研究,積極把握宏觀經濟發展趨勢、利率
走勢、債券市場相對收益率、券種的流動性以及信用水平,結合定量分析方法,確定資產
在不同券種之間的配置狀況。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國內外的宏觀經濟形勢、經濟周期、國家的貨幣政策、匯率政策等經濟
因素的跟蹤和分析,對未來利率走勢做出預測,並確定本基金投資組合久期的長短。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的形狀變化是判斷市場整體走向的一個重要依據,本基金將據此調整組合
長、中、短期債券的搭配,並進行動態調整。
3、信用策略
通過主動承擔適度的信用風險來獲取信用溢價,根據內、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結合對
類似債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對未來信用利差走勢的判斷,選擇信用利差被高估、未來信
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債進行投資。
4、個券選擇策略
通過分析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於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信用等級、流
動性、選擇權條款、稅賦特點等因素,確定其投資價值,選擇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債
券進行投資。
5、槓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情況,以及回購成本等因素的情況下,在風險可
控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槓桿進行投資操作。
6、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中小企業私募債具有票面利率較高、信用風險較大、二級市場流動性較差等特點。本
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將重點關注其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綜合考慮信用基本面、債
券收益率和流動性等要素,在信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報。
7、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對資產支持證券從五個方面綜合定價,選擇低估的品種
進行投資。五個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動性因素、利率因素、稅收因素和提前還款因素。
8、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在注重風險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適度
運用國債期貨。本基金利用國債期貨合約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槓桿操作等特點,提高
投資組合運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場風險。
8.4 投資決策程序
本基金採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團隊式投資管理模式。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就投
資管理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易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責任明確、
密切合作,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序獨立工作併合理地相互制衡。具體的投資管理程序
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投資策略、資產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項;
(2)投資部門通過投資例會等方式討論擬投資的個券,研究員提供研究分析與支持;
(3)基金經理根據所管基金的特點,確定基金投資組合;
(4)基金經理髮送投資指令;
(5)交易部審核與執行投資指令;
(6)數量分析人員對投資組合的分析與評估;
(7)基金經理對組合的檢討與調整。
在投資決策過程中,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對各決策環節的事前及事後風險、操作風險等
投資風險進行監控,並在整個投資流程完成後,對投資風險及績效做出評估,提供給投資
決策委員會、投資總監、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以供決策參考。
8.5 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1)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2)如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
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
情況等。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
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9)、(13)、(14)、(15)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8.6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
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
的跨市場債券指數,指數樣本由銀行間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市場的國債、金融債券及企業債
券組成。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客觀合理地反映本
基金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
推出,或者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
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以及如果未來指數發布機構不再公布上述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時,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
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7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屬於中等風險/收益的產品。
8.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8.9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章節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8.10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及董事保
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
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0年9月30日,來源於《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2020年第3季度報告》。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1,824,691,000.00
97.34
其中:債券
1,824,691,000.00
97.34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
金合計
15,374,679.88
0.82
8
其他資產
34,442,776.27
1.84
9
合計
1,874,508,456.15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21,103,000.00
6.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21,103,000.00
6.46
4
企業債券
475,152,000.00
25.36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1,228,436,000.00
65.57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824,691,000.00
97.39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01678005
16首鋼
MTN002
1,400,000
142,072,000.00
7.58
2
122436
15遠洋
02
1,400,000
141,008,000.00
7.53
3
136194
16廣越
02
900,000
90,063,000.00
4.81
4
101901649
19陝煤化
MTN007
800,000
80,752,000.00
4.31
5
101800900
18中建
MTN002
700,000
71,946,000.00
3.84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9.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在注重風險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適度
運用國債期貨。本基金利用國債期貨合約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槓桿操作等特點,提高
投資組合運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場風險。
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合約。
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持有國債期貨合約。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
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除18淮南礦MTN004(證券代碼101801107)、18中建
MTN002(證券代碼101800900)外其他證券的發行主體未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不存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8淮南礦MTN004(證券代碼101801107)
根據2020年4月22日發布的相關公告,該證券發行人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淮南市
公路運輸管理處處以罰款。
2、18中建MTN002(證券代碼101800900)
根據發布的相關公告,該證券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未依法履行職
責,多次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
對上述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的說明:本基金投資上述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
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不包括股票。
11.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34,442,776.27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34,442,776.27
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投資
者購買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
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投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招商招順純債A: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07-2016.12.31
-0.36%
0.24%
-0.94%
0.24%
0.58%
0.00%
2017.01.01-2017.12.31
-0.07%
0.07%
-0.34%
0.06%
0.27%
0.01%
2018.01.01-2018.12.31
7.68%
0.05%
8.85%
0.07%
-1.17%
-0.02%
2019.01.01-2019.12.31
5.26%
0.04%
4.96%
0.05%
0.30%
-0.01%
2020.01.01-2020.09.30
2.21%
0.08%
1.72%
0.11%
0.49%
-0.03%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0.09.30
15.35%
0.07%
14.73%
0.08%
0.62%
-0.01%
本基金C類份額從成立至報告期末未有資金進入,僅披露本基金A類份額的情況。
註: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6年12月7日。
§10 基金的財產
10.1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及其他資產
的價值總和。
10.2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10.3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
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
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10.4 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
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11 基金資產的估值
11.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11.2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備付金、保證金和其它資產及負債。
11.3 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
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
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按成
本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衍生品種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
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銀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當日銀行營業終了的存款餘額為基數在
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利息。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
11.4 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各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本類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淨值信息結果
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11.5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
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
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
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
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
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
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11.6 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11.7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
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淨值信息予以公布。
11.8 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
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11.9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章節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
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12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12.1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12.2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12.3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淨值減去本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之間由於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5、基金可供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6、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和紅利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後第2位,小數點
後第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資產;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
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2.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12.5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12.6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遵
循《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12.7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章節的規定。
§13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13.1 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13.2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
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
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13.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13.3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3.4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本招募
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
13.5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14 基金份額的登記、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解凍
14.1 基金份額的登記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
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
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籤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帳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
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帳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依照有關規定於開
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
得少於二十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4.2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
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
費。
14.3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14.4 基金的凍結、解凍和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
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
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
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並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15 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15.1 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託管協
議約定方式確認。
15.2 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應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16.2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
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
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16.4 公開披露採用的語言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16.5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託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
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
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
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
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
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
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
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本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
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
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
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
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1、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
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
明細。
12、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披露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流動性風險和
信用風險,說明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
後兩個交易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名稱、
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並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情況。
13、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
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
資目標等。
1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1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
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並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洩露未公開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
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
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單只基金只需選擇
一家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
起,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
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16.8 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17 側袋機制
17.1 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
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17.2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1、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帳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
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帳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被拒絕。
(2)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帳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並根據主
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對於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申請並支
付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側袋機制啟用後的主袋
帳戶提交的申購申請。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
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3、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
現後方可列支。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諮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淨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側
袋帳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報告期內的特定資產處置進
展情況;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
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
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若側袋帳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將在每次
處置變現後按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6、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制定變現方案,將側袋帳戶資產處
置變現。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及時向側袋帳戶對應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
7、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具體如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時,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取得符合《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五個工作日內,聘請於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的
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啟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況出具專項審計意見,內容應
包含側袋帳戶的初始資產、份額、淨資產等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間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報披露,執行適當程序並發表審計意見。
當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後,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基金清算報告的相關要求,聘請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側袋帳戶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17.3 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18 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
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
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交易日基金的淨贖回申請超
過上一開放日本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額。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
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
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
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建議基金投資者在選擇本基金之前,通過正規的途徑,如:招商基金客戶
服務熱線(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網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過其他代銷機構,
對本基金進行充分、詳細的了解。在對自己的資金狀況、投資期限、收益預期和風險承受
能力做出客觀合理的評估後,再做出是否投資的決定。投資者應確保在投資本基金後,即
使出現短期的虧損也不會給自己的正常生活帶來很大的影響。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定額投資
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但是定期定額投
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
理財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
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
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18.1 證券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所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引起市場
風險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國有股減持與流通政策等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會對
證券市場產生影響,導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本基金的投資品
種可能發生價格波動,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同時也影響到證券市場資金供求關係,
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變化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本基金的收益。
4、通貨膨脹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
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
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18.2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7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章
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型交
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和貨幣市場
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
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
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
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
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
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
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
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8.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致信用評
級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
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18.4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判斷等主觀因素會影響其對相
關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18.5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
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
等風險。
18.6 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有關規定的風險。
18.7 本基金特定風險
本基金為純債債券型基金,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債券的特定風險
即成為本基金及投資者主要面對的特定投資風險。債券的投資收益會受到宏觀經濟、政府
產業政策、貨幣政策、市場需求變化、行業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存在所選投資標的的
成長性與市場一致預期不符而造成個券價格表現低於預期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本公司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
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請基金份額持有人關注包括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導致的
基金淨值波動、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在內的各項風險。
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
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
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
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
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投資於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
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風險。並且由於衍生品定價相當複雜,
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
當相應期限國債收益率出現不利變動時,可能會導致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國債期貨
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
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18.8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證券
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
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
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
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
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18.9 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
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
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
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帳戶
資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帳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
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
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
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18.10 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
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19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19.3 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19.4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19.5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
配。
19.6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進行公告。
19.7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
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及其他投資所需帳戶,為基
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4、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
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其他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
同》及《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
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審計、法律等外部專
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本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
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轉讓或者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0.2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
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成立日常機構,
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召開事由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
式;
(3)增加或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
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
3、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
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
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覆,
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
日。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
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
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低於本條第(1)款第2)項、第(2)
款第3)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
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到會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4)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
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
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
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
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
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
議。
7、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同等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
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
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
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
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
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
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9、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
有約束力。
10、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
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
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
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
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
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的,應分
別由主袋帳戶、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類別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
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帳戶的,側袋帳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
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11、本部分關於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和表決條件等內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該部分內容進行修
改或調整,無需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
20.3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1、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2、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3、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
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本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之間由於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
銷售服務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
分配權;
(5)基金可供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6)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和紅利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後第2位,小數
點後第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資產;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
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遵
循《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7、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20.4 基金費用與稅收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
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
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
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5、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20.5 基金的投資
1、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力爭使基金資產實現長期穩定增值。
2、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
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
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國債期貨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
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3、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1)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2)如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
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
況等。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
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9)、13)、14)、15)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20.6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按成本
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衍生品種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銀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當日銀行營業終了的存款餘額為基數
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利息。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
3、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20.7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可
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
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
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8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
分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並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籤字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經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
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21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21.1 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劉輝
設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100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3.1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755)83199596
傳真:(0755)83076974
聯繫人:賴思斯
2、基金託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註冊時間:1987年3月30日
註冊資本:742.63億元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聯繫人:陸志俊
電 話:95559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經
營結匯、售匯業務。
21.2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的
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
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
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國債期貨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
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開始履行。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1)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2)如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
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
況等。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
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9)、13)、14)、15)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託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
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在基金合同生效後2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
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
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並通知對方。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4)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
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
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託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
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於交易對
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
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
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籤訂書面協
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帳目
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
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
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基金管理在投資中期票據前,須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
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書面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比例進行監督。
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規定的,從其
約定,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有
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基金託
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有權及時以
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託管協議要求向基金託管人及時發出回函,並及時改正。基金託管人
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7)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本基金在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
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並提供給基金託管
人。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比例進行監督,如發現
異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對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另有規定或託管協議當事人對基金
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監督管理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基
金託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8)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其
他方面進行監督。
2、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
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在發現後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
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
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21.3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
人履行託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及債券託管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是否及時、準
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管人應積
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
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未執行
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託
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
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21.4 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和債券託管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
立。
(5)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
銀行存款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
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和配合,但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6)除依據法律法規、有權機關另有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
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2、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
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
存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帳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
證明文件。
3、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並根據中國
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製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
銀行存款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銀行存款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帳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資金支付,
並使用
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
交通銀行網銀」)辦理託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
務。
(5)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結算
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支付結算
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4、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
戶即資金交收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託管人處開
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
5、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負責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並在備案通過後在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託
管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
易帳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6、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
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儘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的
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
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21.5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1、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覆核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備付金、保證金和其它資產及負債。
(3)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a.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b.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c.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d.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a.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進行估值;
b.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按成本
估值;
c.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衍生品種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
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銀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當日銀行營業終了的存款餘額為基數在
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利息。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
(4)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各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本類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淨值信息結果
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2、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
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
償:
1)如採用本協議第八章「(一)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與覆核」中「4.估值方法」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淨值計算出錯,基金託管人在覆核
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
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
理費率和託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
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
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託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免除賠償
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淨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雙方應本著平等和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3、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4、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
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5、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帳目,如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
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6、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於
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後的2
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對報表蓋章後,以傳真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人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報表完成當日,以約定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5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說明書完
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收到15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
反饋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基金
託管人在收到後20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30日內覆核,並將覆核結
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可以出具復
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7、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
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21.6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後
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並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託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
1、基金管理人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管理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
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管理人於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
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議一致後,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份,保存
期限為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除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
責任。
21.7 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
商或者調解解決。託管協議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
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1.8 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22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務。同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投資
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對以下服務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22.1 網上開戶與交易服務
客戶持有指定銀行的帳戶,通過招商基金網上交易平臺,可以實現在線開戶交易。
招商基金網址:www.cmfchina.com
22.2 資料的寄送服務
1、本基金管理人將按照份額持有人的定製情況,提供紙質、電子郵件或簡訊方式對帳
單。客戶可通過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或者網站進行帳單服務定製或更改。服務費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擔,客戶無需額外承擔費用。
2、由於交易對帳單記錄信息屬於個人隱私,如果客戶選擇郵寄方式,請務必預留正確
的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並及時進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料郵寄服務原則上採用
郵政平信郵寄方式,並不對郵寄資料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也不對因郵寄資料出現遺漏、
洩露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3、電子郵件對帳單經網際網路傳送,可能因郵件伺服器解析等問題無法正常顯示原發送
內容,也無法完全保證其安全性與及時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對電子郵件或簡訊息
電子化帳單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也不對因網際網路或通訊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洩
露等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根據客戶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資產證明書等其它形式的帳戶信息資料。
22.3 信息發送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網站、客戶服務熱線提交信息定製申請,
基金管理人通過手機短訊或E-MAIL方式發送基金份額持有人定製的信息。可定製的信息包
括:基金淨值、投研觀點、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還將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
適時調整定製信息的內容。
除了發送基金份額持有人定製的各類信息外,基金公司也會定期或不定期向預留手機
號碼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基金分紅、節日問候、產品推廣等信息。如基金
份額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該類信息,可以通過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取消該項服務。
22.4 網絡在線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帳號/開戶證件號碼及登錄密碼登錄招商基金網站,可享有帳
戶查詢、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理財刊物查閱等多項在線服務。
招商基金網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電子郵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金客服熱線電話服務
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提供全天候24小時的自動語音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進
行基金帳戶餘額、交易情況、基金份額淨值等信息的查詢。
招商基金客戶服務熱線提供每周六天(法定節假日除外),每天不少於7小時的人工諮
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該熱線享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信息服務定製、資料修
改、投訴建議等專項服務。
招商基金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 400-887-9555(免長途話費)
22.6 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直銷和代銷機構網點櫃檯的意見簿、基金公司網站、客戶服
務熱線、書信及電子郵件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公司和銷售網點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對於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於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基金公
司將在承諾的時限內進行處理。對於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將在順延的工作日當日進行處
理。
§23 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公告日期
1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二零二零年第
二號)
2020-
07-
18
2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二零二零
年第二號)
2020-
07-
18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07-
20
4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報告
2020-
07-
20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
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
08-
05
6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中期報告
2020-
08-
28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08-
28
8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C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
新
2020-
08-
31
9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A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
新
2020-
08-
31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
09-
23
11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度第一次分紅公告
2020-
10-
17
12
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告
2020-
10-
27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10-
27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浦領基金為銷售機構及開通
定投和轉換業務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11-
03
§24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24.1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並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上。
24.2 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招募說明書,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複印
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25 備查文件
投資者如果需了解更詳細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銷售代理人申請查
閱以下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文件;
(二)《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招順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6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