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二0二0年...

2020-12-09 中國財經信息網

富國澤利純債債券 : 富國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二0二0年第一號)

時間:2020年12月09日 13:55:45&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 :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二0二0年第一號)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更新)

0

0

年第一號

基金管理人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已於

2019

6

11

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準予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9

1046

號《關於準予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20

3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形成的市場風險;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

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導致的信用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

變動風險;再投資風險;管理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特有風險;基金財產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等稅負風險;本基金法律

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

可能不一致的風險等。本基金為

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

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

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至

2020

10

28

日,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和基

金業績表現截止至

2020

9

30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內容如下:

更新章節

更新內容

重要提示

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日、招募說明書內

容的截止日期及相關財務數據的截止

日期。刪除了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

制、披露及更新不晚於

2020

9

1

日起開始執行的有關內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管理人概況、主要人員情況等內

容進行了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託管人信息進行

了更新。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對相關服務機構信息進行了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刪除了基金募集相關的不適用信息,增

加了本基金募集情況。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刪除了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

的處理方式的不適用信息,增加了基金

合同生效的信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增加了申購贖回開放日的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增加了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內容截止至

2020

09

30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增加該章節,內容截止至

2020

9

30

日。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增加

了「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的內

容。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增加該章節,對本報告期內的其他事項

進行披露。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6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

..................

112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

,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富國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

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富國澤利

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

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

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

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

、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

記機構為富國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終

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

、開放時間

: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

、《業務規則》: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

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

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

、元:指人民幣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4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4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

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5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

紀匯二座

27

-

3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總經理:陳戈

成立日期:

1999

4

13

電話:(

021

20361818

傳真:(

021

20361616

聯繫人:趙瑛

註冊資本:

5.2

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

截止於

2020

10

28

):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27.78%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27.78%

加拿大蒙特婁銀行

27.78%

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6.68%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

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的重大決

策和投資風險管理。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公司日常

運作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

管規則,防範和化解運作風險、合規與道德風險。

公司目前下設二十九個部門、三個分公司和二個子公司,分別是:權益投資

部、固定收益投資部、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資產投資部、量化投資部、海外權益投資部、

權益專戶投資部、養老金投資部、權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機構業務部、養老

金業務部、銀行業務部、機構服務部、零售業務部、營銷管理部、客戶服務部、

電子商

務部、戰略與產品部、合規稽核部、風險管理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

部、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信息技術部、運營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廣州分公司、富國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權益投資部:負責權益類基金產品的投資管理;固定收益投資部:負責固定

收益類公募產品和非固定收益類公募產品的債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資金等)的

投資管理;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負責一對一、一對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類專戶

的投資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債券信用評級體系,開展信用研

究等,為公司固定收益類

投資決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開展固

定收益投資策略研究,統一固定收益投資中臺管理,為公司固定收益類投資決策

和執行提供發展建議、研究支持和風險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會、

分管領導授權範圍內,負責審核並執行各固定收益投資組合指令,實現對投資交

易一線風險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資指令,並結合執行情況完成交

易反饋;多元資產投資部:根據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契約要求,在授權範

圍內,負責

FOF

基金投資運作和跨資產、跨品種、跨策略的多元資產配置產品的

投資管理;量化投資部:負責公司有關量化投資

管理業務;海外權益投資部:負

責公司在中國境外(含香港)的權益投資管理;權益專戶投資部:負責社保、保

險、

QFII

、一對一、一對多等非公募權益類專戶的投資管理

;養老金投資部:負

責養老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本養老金、社保等)及類養老金專戶等產品

的投資管理;權益研究部:負責行業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觀研究等;集中交

易部:負責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類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機構業務部:負責保險、

財務公司、上市公司、主權財富基金、基金會、券商、信託、私募、同業養老金

管理人、同業公募基金

FOF

、海外客戶等客群的銷售與服務;養

老金業務部:負

責養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戶、共同參與第三支柱客戶的銷售與服務;銀行業務

部:負責銀行客戶的金融市場部、同業部、資產管理部、私人銀行部等部門非

銷銷售與服務;機構服務部:負責協調三個機構銷售部門對接公司資源,實現項

目落地,提供專業支持和項目管理

,

對公司已有機構客戶進行持續專業服務;零

售業務部:管理華東營銷中心、華中營銷中心、廣東營銷中心、深圳營銷中心、

北京營銷中心、東北營銷中心、西部營銷中心、華北營銷中心,負責公募基金的

零售業務;營銷管理部:負責營銷計劃的擬定和落實、品牌建設和媒介關係管理,

為零售

和機構業務團隊、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銷售支持;客戶服務部:擬定客戶

服務策略,制定客戶服務規範,建設客戶服務團隊,提高客戶滿意度,收集客戶

信息,分析客戶需

求,支持公司決策;電子商務部:負責基金電子商務發展趨勢

分析,擬定並落實公司電子商務發展策略和實施細則,有效推進公司電子商務業

務;戰略與產品部:負責開發、維護公募和非公募產品,協助管理層研究、制定、

落實、調整公司發展戰略,建立數據搜集、分析平臺,為公司投資決策、銷售決

策、業務發展、績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數據支持;合規稽核部:履行合規審查、

合規檢查、合規諮詢、反洗錢

、合規宣導與培訓、合規監測等合規管理職責,開

展內部審計,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務等;風險管理部:執行公司整體風險管理

策略,牽頭擬定公司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組織開展風險識別、評估、報告、監

測與應對,負責公司旗下各投資組合合規監控等;信息技術部:負責軟體開發與

系統維護等;運營部:負責基金會計與清算;計劃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計劃與

管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力資源規劃與管理;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

負責公司董事會日常事務、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內部)宣傳、信息調研、行政

後勤管理等工作;富國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證

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

和提供資產管理;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以及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

截止到

2020

10

31

日,公司有員工

518

人,其中

72%

具有碩士以上學

位。

二、 主要人員情況

(一) 董事會成員

裴長江先生,董事長,研究生學歷。現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歷任上海萬國

證券公司

研究部研究員、閘北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申銀萬

證券公司

閘北營業部總經理、浙江管理總部副總經理、經紀總部副總經理,華

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總監,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陳戈先生

,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歷任國

泰君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員,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基金經

理、研究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2005

4

月至

2014

4

月任富國

天益價值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麥陳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學及商學學士,加拿大特許會計

師。現任

BMO

金融集團亞洲業務總經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貿易理事會董事和加拿大中文電視臺顧問

團的成員。

歷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師,加拿大畢馬威

(KPMG)

會計事務所的合夥

人。

方榮義先生,董事,博士,高級會計師。現任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副總經

理、首席風險官、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歷任北京用友電子財務技術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廈門大學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國人民銀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會計處副處長,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處

處長,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財務會計處處長、國有銀行監管處

處長,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張信軍先生

,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海

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海通國際證券非執行董事、海通銀行

非執行董事。歷任

海通證券

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員工、計劃財務部資產管理部副

經理

/

經理、海通國際證券

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長、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風險官。

吳惠明先生,董事,碩士。現任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計劃財務管理總部總

經理。歷任上海申銀

證券公司

浦西管理總部交易部員工,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經紀管理總部員工、辦公室秘書、固定收益總部財務經理、黨委辦公室主任

兼任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力資

源總部副總經理,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黨建工

作部

/

黨委辦公室主任。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學歷,加拿大特許會計師。現

BMO

金融集團國際業務全球總裁(

SVP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Lybrand

擔任審計工

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銀行金融集團蒙特婁銀行。

王平先生,董事,碩士,高級會計師。現任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總監。歷任

山東魯信實業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副經理、經理,山東魯信投資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魯信房地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魯信創業投資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魯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李彧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上海紫江(集團)有

限公司副董事長、執行副總裁,上海

威爾泰

工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

海紫竹高新區(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歷任上海紫江(集團)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長、總裁室經理、總裁特別助理、董事、副總裁,上海

紫江企業

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季文冠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

現任上海金融業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

歷任上海儀器儀表研究所計劃科副科長、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副所長;

上海市浦東新區綜合規劃土地局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局長助理、副局長、

黨組副書記;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區政府黨組成

員;上海市松江區區委常委、副區長;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員會書記;上海市政協常委、上海市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

李啟安先生,獨立董事,本科學歷。現已退休。歷任加拿大花旗銀行副總裁,

加拿大皇家地產服務有限公司亞洲業務發展部總監,

MKI

團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執行董事,獲多利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香港滙豐銀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級副總裁,上海萬都房產發展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香港大昌行集團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團子公司)集團財務總經理及曾派駐為上海總經理

,香港滙豐銀行私人

銀行部高級副總裁併派駐上海分行任財富管理總經理,香港萬都集團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及財務長。

劉江寧女士,獨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現任對外經貿大學全球化與中國現

代問題研究所研究員。歷任山東財經大學教師。

(二) 監事會成員

付吉廣先生,監事長,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

風控總監。歷任濟寧市信託投資公司投資部科員,濟寧市留莊港運輸總公司董

事、副總經理,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投行業務部業務經理、副經理、稽

核法律部副經理、經理、風險管理部經理,山東省中魯遠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總監,山東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信託業務四部經理。

曹志剛先生,監事,碩士。現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總經理。歷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控制總部(稽核部)二級部經理、稽核部總經理助

理。

孫兆軍先生,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規總部

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歷任上海市經濟工作黨委副

主任科員,上海市經濟和信

息化工作黨委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上海證監局主任科員,

興業銀行

上海分行

金融市場部業務經理,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評審總部

副總經理,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業務管理總部、業務拓展總部

總經理、合規與風險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風險管理總部副總經理。

張曉燕女士,監事,博士。現任蒙特婁銀行亞洲區和蒙特婁銀行(中國)

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歷任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化學系研究員,加拿大多倫多大學

化學系助理教授,蒙特婁銀行市場風險管理部模型發展和風險審查高級經理,

蒙特婁銀行

操作風險資本管理總監,道明證券交易風險管理部副總裁兼總監,

華僑銀行集團市場風險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級副總裁和風險管理部主管。

李雪薇女士,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副總經

理。歷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金清算員、登記結算主管、運營總監助理、運

營部運營副總監、運營部運營總監。

肖凱先生,監事,博士。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風控總監。

歷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門經理、友聯戰略管理中心部門經理、富國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監察部風控監察員、高級風控監察員、稽核副總監。

楊軼琴女士,監事

,本科學歷。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零售

總監助理。歷任遼寧省

證券公司

北京西路營業部客戶經理、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戶服務經理、營銷策劃經理、銷售支持經理、高級銷售支持經理。

沈詹慧女士,監事,碩士。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歷任上海交通大學南洋中學教師、博朗軟體開發

(

上海

)

有限公司招聘主管、思源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長、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經理、總監助理、

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

(三) 督察長

趙瑛女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職於

海通證券

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

上海國盛(集團)有限

公司資產管理部

/

風險管理部、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

規與風險管理總部、上海

海通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規與風控部;

2015

7

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總經理,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長。

(四) 經營管理層人員

陳戈先生,總經理(簡歷請參見上述關於董事的介紹)。

林志松先生,本科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漳州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秘

書、晉江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辦事處負責人、廈門

證券公司

業務經理;

1998

10

月參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歷任監察稽核部稽察員、高級稽察員、部門

副經理、部門經理、督察長,現

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

陸文佳女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

上海市分行職員,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副營銷總裁;

2014

5

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教委外資貸款

辦公室項目官員,摩根史坦利資本國際

Barra

公司(

MSCI BARRA

BARRA

股票風

險評估部高級研究員,巴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華主動股票投資總監、高級基金

經理及高級研究員;

2009

6

月加入富國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量化與海外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000

6

月加入富國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歷任產品開發主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

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五) 本基金基金經理

現任基金經理

武磊,博士,

2011

7

月至

2012

3

月任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

員;

2012

4

月至

2013

7

月任華泰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經理;

2013

8

月至

2014

10

月任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市場部董事;

2014

11

2016

12

月任上海

國泰君安

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

2016

12

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3

月起任富國產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2017

3

月至

2019

11

月任

富國目標齊利

一年期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7

6

月起任富國鼎

利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已於

2019

7

9

日變更為

富國鼎利

純債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7

7

月起任富國泓利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2018

4

月起任

富國臻利

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2018

5

月起任

富國尊利

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2018

7

月至

2019

11

月任富國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2018

7

月起任

富國新天鋒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原:富國

新天鋒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

2018

9

月起任富國中債

-

1

-

3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

3

月至

2020

10

月任富國

天豐強化收益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

4

月起任富國中債

1

-

5

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3

月起任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6

月起任富國添享一年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資部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助理。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六)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投委會成員:總經理陳戈,分管副總經理朱少醒,分管副總經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

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 基金管理人關於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

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

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

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

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

)在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8

)協助、接

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

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2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形象;

14

)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五、 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

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不需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提前公告。

六、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

易活動;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1

、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管理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以及其他風險。

針對上述各種風險,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

以下內容:

1

)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

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

圍等內容。

2

)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後果。

4

)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

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

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

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

)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

險,則承擔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

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

)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

要時加以改變。

7

)報

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

、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

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職能部門,並使它們保

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

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

)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

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

部風險控制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

制體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會下設立有獨立董事參加的風險委員會,負責評價與完善公司的內部

控制體系;公司監事會負責審閱外部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確保公司財務報

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督促實施有關審計建議。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總經理辦公會、投資決策

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委員會,分別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風險管理的

重大決策。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

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

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

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

風險評估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定期評估公司及基金的風險狀況,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

標、投資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

可能性及影響程度,並將評估報告報總經理辦公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3)

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

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

間相互核

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

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

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覆核標準。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

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

的人員進行處理。

5)

監督與內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職能部門,履行內部稽核職

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內部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監察稽核

報告提交全體董事審閱並報送中國證監會。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 基本情況

名稱:

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法定代表人:胡升榮

成立時間:

1996

2

6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4

405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1000701.6973

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託管

業務經營

情況

(一)託管業務概況

南京銀行

成立於

1996

2

8

日,是一家具有由國有股份、中資法人股份、

外資股份及眾多個人股份共同組成獨立法人

資格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實行一級法

人體制。

南京銀行

歷經兩次更名,先後於

2001

年、

2005

年引入國際金融公司和

法國巴黎銀行入股,在全國城商行中率先啟動上市輔導程序並於

2007

年成功上

市。目前註冊資本為

101.06

億元,下轄

17

家分行,

200

家分支機構,員工總數

10000

餘人。

南京銀行

堅持走差異化、特色化、精細化的發展道路,努力做成中小銀行中

的一流品牌,將

中小企業

和個人業務作為戰略業務重點推進,豐富業務產品體系,

傾力滿足

中小企業

與個人融資需求,業務品牌影響力不斷擴大。自

2007

年設立

第一家異地分行以來,跨區域

經營不斷推進,先後設立了泰州、北京、上海、杭

州、揚州、無錫、南通、蘇州、常州、鹽城、南京、鎮江、宿遷、

連雲港

、江北

新區、徐州、淮安

17

家分行,機構戰略布局持續深化。

2014

4

9

日,

南京銀行

獲得證監會和銀監會聯合批覆的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業務資格。取得資格後,

南京銀行

充分發揮基金公司、資產管理等牌照齊全

的優勢,持續加強與金融市場、投資銀行等業務的條線聯動優,託管產品種類不

斷豐富,目前可以開展公募基金託管、銀行理財託管、基金公司專戶產品託管、

基金子公司專戶

/

專項產品託管、

證券公司

定向

/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託管、信

託計

劃保管、私募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等業務。截止到

2020

6

30

日,南京

銀行託管產品組合數超過

3500

只,託管規模超

16000

億。

(二)資產託管部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情況

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南京銀行

成立了獨立的一級部門

----

資產託管部,下設

業務運營部、市場營銷部、系統支持部、內控稽核部、綜合管理部、研究開發部

六個內設部門。

目前,

南京銀行

資產託管部共有

58

人,其中從事會計核算、資金清算、投

資監督、信息披露、內控稽核的人員

35

人,市場營銷

11

人。相較同期獲批基金

託管資格的其他銀行,

南京銀行

在託管運

營上配備較強的人力。

(三)託管系統情況

南京銀行

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由深圳市

贏時勝

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

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資產託管業務系統,能支持目前市場上大多數公募基金的託管

業務。該系統採用了基於

EJB

技術的

B/S

結構,支持遠程接入功能,能夠實現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業務機構的系統安全

對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穩定性、開放性和可擴展性,且與本行的其他業務系

統嚴格分離。

我部開發建設了自己的

鑫託管

業務系統。

2016

10

月,我行自主研發

的「鑫託管」系統上線,解決了清算系統

問題,大大提升了劃款效率。

2017

5

月,「鑫託管」系統二期功能上線,實現了全業務流程系統操作,同時推出了「鑫

託管」託管網銀系統,客戶可以通過託管網銀實時查詢託管帳戶資金餘額、託管

產品處理進度,可以通過託管網銀系統進行指令錄入、劃款材料上傳等。

2018

2

月,「鑫託管」系統推出深證通、專線渠道,實現與管理人指令系統直聯。

2018

5

月,推出「鑫託管」系統微信服務號,管理人可通過微信端實時查詢

託管帳戶資金餘額、託管指令處理進度等。

下階段,將持續推動系統建設,

優化業務流程,提升營運效率。一是著力完善「鑫

託管」系統功能,使鑫託管系

統成為集業務處理、數據管理、績效考核、內控管理、客戶關係管理於一體的託

管業務綜合平臺;二是實現「鑫託管」系統直聯中債登、上清所以及中證登業務

系統,進一步優化交易確認和監督流程,滿足客戶交易時效性要求;三是建設「鑫

託管」大數據平臺,對業務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利用,更好為客戶服務。

三、 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

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

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

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南京銀行

資產託管部由業務運營部、市場營銷部、系統支持部、內控稽核部、

綜合管理部、研究開發部六個部門組成。資產託管部內設獨立、專職的內控稽核

部,配備內控稽核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

作職權和能力。其他各業務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執行風險控制制度,落實具體

的風險控制措施。同時,總行風險部對託管業務的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

)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必須覆蓋資產託管部的所有內

設部門和崗位,

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風險控制責任應落實到每一業務部門和業務崗

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2

)獨立性原則:資產託管部設立獨立的內控稽核部,該部門保持高度的

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

)相互制約原則:各內設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形成一種相互制

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

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5

)防火牆原則:託管行資產與基金資產嚴格分開;託管業務

日常運作部

門與研發和營銷等部門嚴格分離。

6

)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

內控目標,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並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

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

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

饋和糾正。

7

)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託管

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為出發點;託管業務經營管理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

在新增業務時,做到先期完成相關制度建設。

8

)責任追究原則。各業務環節都應有明確的責任人,並按規定對違反制

度的直接責任人以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領導進行問責。

4.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

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

)風險識別與評估:內控稽核部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制定並

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4

)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

像監控。

5

)人員管理:進行定期

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

控制理念。

6

)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

災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四、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

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範

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

產估值和基金淨值的計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作的事項,對基

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

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

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 基金

銷售

機構

(一) 直銷機構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

27

-

30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總經理:陳戈

成立日期:

1999

4

13

直銷網點:直銷中心

直銷中心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二座

27

客戶服務統一諮詢電話: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國統一,免長途話費)

傳真:

021

-

20513177

聯繫人:孫迪

公司網站:

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銷機構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

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 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

27

-

30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成立日期:

1999

4

13

電話:(

021

20361818

傳真:(

021

20361616

聯繫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

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陳穎華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四、 審計基金財產的

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樓16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5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繫電話:021-22288888

傳真:021-22280000

聯繫人:蔣燕華

經辦註冊會計師:蔣燕華、費澤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201

9

6

11

日證監許

可【

201

9

1046

號文註冊。

一、 基金類型

本基金的類別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 基金運作方式

本基金運作方式為

契約型開

三、 基金存續期限

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四、 基金份額的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

類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銷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並在

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 募集情況

經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驗資,本次募集的有效認購戶數

287

戶,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認購份額

200,638,967.68

份,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

278.32

份,兩項合計共

200,639,246.00

份基金份額。其中,募集期間基金管理人

未運用固有資金認購本基金;募集期間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認購本基金

63,989.56

份,佔基金總份額比例

0.03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

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

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20

3

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 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

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

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

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者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

回,具體參見各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二、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

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

2020

6

9

日開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

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

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帳戶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

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任何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

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

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

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至前述影響

因素消除的下一個工作日。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機構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

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者任

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

認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 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規定,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時,除需滿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外,

當銷售機構設定的最低金額高於上述金額限制時,投資者還應遵循相關銷售機構

的業務規定。

直銷網點單個帳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50,000

元(含申購費),追

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20,000

元(含申購費);已在直銷網點有該基金

認購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其他銷售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

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辦

理基金申購業務的不受直銷網點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申購最低金額為單筆

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申購的最低

金額。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

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

總數的

50%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0.01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

金份額餘額不足

0.01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申請贖回。但各銷售機構對交

易帳戶最低份額餘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更新或相關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

限額、當日申購金額限制、單日淨

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更新或相關公告。

5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

、申購費率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用。投資者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

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

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

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

a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b

、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c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d

、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e

、企業年金養老金

產品;

f

、個人稅收

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

g

、養老目標基金;

h

、職業年金計劃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發布臨

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

者。

申購金額

M

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通過直銷中心

申購費率(其他投

申購的養老金客戶)

資者)

M

100

萬元

0.08%

0.80%

100

萬元

M

500

萬元

0.

05%

0.50%

M

500

萬元

1000

/

基金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

記等各

項費用。

2

、贖回費率

1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投資者贖回本基金所對應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時間遞減。

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

N

贖回費率

N

7

1.50%

7

N

30

0.10%

N

30

0

(註: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自登記機構確認之日開始計算。)

2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

金財產;對持

續持有期不少於

7

日的投資者,將贖回費總額的

25%

計入基金財產,未歸入基金

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持續營銷計劃,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持續營銷活動。在基金

持續營銷活動期間,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

手續後,對投資者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用。

七、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三: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

)投資

1

0,000

元申購本基金,

對應的申

購費率為

0.80%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

15

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

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

1

0,000/

1+0.80%

=

9,

920.63

申購費用

=

1

0,000

-

9,

920.63=79.37

申購份額

=

9,

920.63/1.

15

0

0

=

8,

626.63

即:該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

0,000

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

基金份額淨值為

1.

15

0

0

元,可得到

8,

626.63

份基金份額。

例四:某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

1

0,000

元申購本基金,則對

應的申購

費率為

0.08%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

15

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為:

淨申購金額

=

1

0,000/

1+0.08%

=9

,9

92

.

01

申購費用

=

1

0,000

-

9

,9

92

.0

1=7.99

申購份額

=9

,9

92

.0

1/1.

15

0

0

=

8,6

88

.

70

即:該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

1

0,000

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

金份額淨值為

1.

15

0

0

元,可得到

8,6

88

.

70

份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

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五:某投資者在

T

日贖回

10,000

基金

額,持有時間為

10

則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

0.

10

%

,假設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2500

,其獲得的贖回金

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金額=

1.2500

×

10,000

12,500.00

贖回費用=

12,500.00

×

0.

10

%

12

.5

0

贖回金額=

12,500.00

12

.5

0

12,4

87

.5

0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1

0

日,假設贖回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25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4

87

.5

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

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4

、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

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

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

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6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八、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

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

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

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

上述第

1

2

3

5

6

8

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

7

9

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

式對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

申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

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並公告。

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

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下,本基金

將按照以下規則實施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若發生巨額贖回,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情形,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普通贖回申請人」)

利益的原則,優先確認普

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可接受贖回的範圍內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

申請予以全部確認或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普通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總量的

比例確認;在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全部確認且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大額贖回

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

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

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

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

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

最低份額的限制。

3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

並在

2

日內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

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

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

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

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 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

基金業務,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並履行相關程

序後,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資產流動性以及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

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為持有人提供較高的當期收益以及長期穩定的投資回

報。

二、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地方政

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央行票據、非金融

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但不限於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

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也不投資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除

外)和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三、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內,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國家貨

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的研究,積極把握宏觀經

濟發展趨勢、利率走勢、債券市場相對收益率、券種的流動性以及信用水平,結

合定量分析方法,確定資產在非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國債、中央銀行票據等)

和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之間的配置比例。

1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引起利率變化的相關因素

進行跟蹤和分析,進而對債券組合的久期和持倉結構制定相應

的調整方案,以降

低利率變動對組合帶來的影響。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團隊將定期對利率期限

結構進行預判,制定相應的久期目標,當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適當降低

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適當提高組合的久期。以達到利用市場利

率的波動和債券組合久期的調整提高債券組合收益率目的。

2

、期限結構策略:

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和變化趨勢,對各類型債券進行久期配置;當收

益率曲線走勢難以判斷時,參考基準指數的樣本券久期構建組合久期,確保組合

收益超過基準收益。具體來看,又分為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和基於收益率

曲線變

化的子彈策略、槓鈴策略及梯式策略。

1

)騎乘策略:是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也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

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通過債券的收益率的下滑,進而獲得資

本利得收益。

2

)子彈策略:是使投資組合中債券久期集中於收益率曲線的一點,適用

於收益率曲線較陡時;槓鈴策略是使投資組合中債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線的

兩端,適用於收益率曲線兩頭下降較中間下降更多的蝶式變動;梯式策略是使投

資組合中的債券久期均勻分布於收益率曲線,適用於收益率曲線水平移動。

3

、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

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

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

場投資品種的利差和變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

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4

、信用債投資策略:

信用品種收益率的主要影響因素為利率品種基準收益與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產品相對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產品獲取較高收益的來源。信用利差主要

受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為債券所對應信用等級的市場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

方面為發行人本身的信用狀況。

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

用狀況的變化都

會對信用債個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期、

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體變

化趨勢;另一方面,本基金還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即採

用內外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研究債券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面,以確定企

業主體債的實際信用狀況。

5

、息差收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情況,以及融資成本等因素的情況下,

在風險可控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通過銀行間市場融資,賺取一定的息差

收益。

6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

略:

資產支持類證券的定價受市場利率、流動性、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

質量、提前償還率及其它附加條款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本基金將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市場流動性分析和信用評級支持的基礎上,輔以與國債、企業債等債券品種

的相對價值比較,審慎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

7

、個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強調公司價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業周期特徵、公司基本面風險

特徵基礎上制定絕對收益率目標策略,甄別具有估值優勢、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採取高度分散策略,重點布局優勢債券,爭取提高組合超額收益空間。

四、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

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

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1

)、(

12

)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

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五、 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該指數

旨在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該指數涵蓋了銀行間市場和

交易所市場,成份券種包括除資產支持債券和部分在交易所發行上市的債券以外

的其他所有債券,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客

觀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更科學客

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於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

準應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

六、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 投資組合報告

(一)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

(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其中:

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資

101,411,415.50

97.14

其中:

債券

101,411,415.50

97.14

資產支持證券

3

貴金屬投資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

返售

融資產

6

銀行存款和

結算

備付金合計

1,887,229.32

1.81

7

其他資產

1,102,393.84

1.06

8

合計

104,401,038.66

100.00

(二) 報告期末

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資產。

(三)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資產。

(四)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2

央行票據

3

金融債券

81,541,415.50

80.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81,541,415.50

80.92

4

企業債券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6

中期票據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8

同業存單

19,870,000.00

19.72

9

其他

10

合計

101,411,415.50

100.63

(五)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

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

(

)

佔基金資產

淨值

比例(

%

1

108604

國開

1805

213,950.00

21,585,415.50

21.42

2

091918001

19

農發清發

01

200,000.00

20,034,000.00

19.88

3

160206

16

國開

06

200,000.00

20,014,000.00

19.86

4

112004038

20

中國銀行

CD038

200,000.00

19,870,000.00

19.72

5

190307

19

進出

07

100,000.00

10,003,000.00

9.9

3

(六)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

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

屬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八)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

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九)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公允價值變動總額合計(元)

股指期貨投資本期收益(元)

股指期貨投資本期公允價值變動(元)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不允許投資股指期貨。

(十)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不允許投資國債期貨。

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公允價值變動總額合計(元)

國債期貨投資本期收益(元)

國債期貨投資本期公允價值變動(元)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十一)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申明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本基金持有的「20

中國銀行

CD038」的發行主體中

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由於公司監管標準化數據(EAST)

系統數據質量及數據報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20年4月20日對公司做出罰款合計270萬元的行政處罰(銀保監罰決字〔2020〕

4號)。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跟蹤相關進展,遵循價值投資的理念進行投資決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餘9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

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在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48,399.11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43,482.57

3

應收股利

4

應收利息

1,010,512.16

5

應收申購款

6

其他應收款

7

待攤費用

8

其他

9

合計

1,102,393.84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捨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市值佔淨值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

,

投資人在做

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 本基金歷史各時間段

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

率的比較

階段

淨值增長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

-

2020.03.10-2020.09.30

1.19%

0.05%

-2.56%

0.10%

3.75%

-0.05%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份額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

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註:

1

、截止日期為

2020

9

30

日。

2

、本基金於

2020

3

10

日成

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報告期末不足一

年。本基金建倉期

6

個月,從

2020

3

10

日起至

2020

9

9

日,建倉期

結束時各項資產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

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 估值原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

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

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

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

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

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

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

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

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

四)估值方法」的第

7

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者由於其他不可抗力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

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

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 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證券帳戶開戶費用、銀行帳戶維護費用;

9

、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3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

×

0.30%

÷當年實際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

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0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E

×

0.05%

÷當年實際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取,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

撥指令。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二、 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

、申購費用

基金申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相應部分。

2

、贖回費用

基金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相應部分。

三、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

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內容、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

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及其日常機構

等法律

、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

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

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後,基金管理人

應當

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示性

公告登載在

指定報刊上,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

網站上

;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指定

網站上

2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基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

報刊和指定網站

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復

制前述信息資料。

6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

、臨

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

終止

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

基金管理人

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8

)基金管理人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9

)基金管理人的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

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基金託管部

門負責人

發生變動

1

0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

最近

1

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

、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

2

個月內

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

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

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

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

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

5

)管理費、託管費

申購費

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

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

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2

1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

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

3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

4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

0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

中期

報告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

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

1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2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

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

書面

或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指定

報刊

中選擇

一家報刊

披露

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

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

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 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

值時;

2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

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

要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

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並通過對

股票市場走勢變化等方面的影響,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變化。

4

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

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

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6

再投資

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

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短期融資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

狀況惡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

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

付所引致的風險。

1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

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章節。

2

)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債券(

國債、地方政

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央行票據、非金融

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但不限於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

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

)、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

具」,其中「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從投資範圍

上看,基金資產的流動性良好。

從投資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基金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比例設

置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綜上所述,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

可控。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

管理人經內部決策,並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後,將運用多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以應對

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

a

.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b

.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c

.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d

.

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巨

額贖回的情

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為前提,按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估值、擺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對風險進行

監測和評估,使用前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依

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

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

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5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資操作出現失誤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規性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7

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投資於債券

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擔由於市場利率波

動造成的利率風險以及如企業債、

公司債

、中期票據等信用品種的發債主體信用

惡化造成的信用風險;如果債券市場出現整體下跌,將無法完全避免債券市場系

統性風險。

2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

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1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它是指資產

支持證券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

的各種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

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2

)利率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也具有利率風險,

即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受利率波動發生逆向變動而造成的風險。

3

)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

4

)提前償付風險是指若合同約定債務人有權在產品到期前償還,則存在由

於提前償付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

)操作風險是指相關各方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因操作失誤

或違反操作規程

而引起的風險。

6

)法律風險是指因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結構較為複雜、參與方較多、交易文

件較多,而存在的法律風險和履約風險。

3

)巨額贖回的風險

若本基金髮生了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

採取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以應對巨額贖回,因此

在巨額贖回情形發生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時贖回份額或獲得贖回款的

風險。

8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9

其他風險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型投資工具出現和發展後,如果投資於這

些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

,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

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 聲明

1

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和指定的

其他

基金銷

機構公開發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

機構都不能保證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

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該等證券可流通後進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

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動順延至全部基金財產清算完畢之日。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

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

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

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

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

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

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

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

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

、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

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稅後)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

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

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

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

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

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

淨值、

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1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

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增加或調整份額類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銷售,或調整基金份額

分類

辦法及規則;

6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

情形。

2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

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

權益登記日。

3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

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

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

見的計票效力。

4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

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

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

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

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

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

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

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

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

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

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

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

採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

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

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表決方式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

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載明。

5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

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

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

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

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7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

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

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

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

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三、 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

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

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

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該等證券可流通後進行二次或多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動順延至全部基金財產清算完畢之日。

4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

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7

、基金財產清

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

27

-

30

法定代表人:

裴長江

成立日期:

1999

4

13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

1999

11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5.2

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

021

-

20361818

2

、基金託管人

名稱:

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路

288

法定代表人:胡升榮

電話:

021

-

66069166

傳真:

021

-

54662130

聯繫人:朱非白

成立時間:

1996

2

6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84.82

億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

1996

43

號文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

、基金託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債券(

國債、地方政

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央行票據、非金融

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但不限於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

資股票,也不投資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除

外)和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1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

)保持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

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1

)、(

12

)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

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

2

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

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係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

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並通知對方。

4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

)基金託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

易結算方式。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內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

人應每半年(或臨時)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

名單進行更新,名單

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

2

個工作日內確認收到後,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確認後,

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

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若由於管理人未及時提供交易對手名單

及結算方式導致託管人無法核對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相應損失和責任。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

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

基金資產損失

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2

)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

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

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

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後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

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交易對手以外的交

易對手進

行交易時,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

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託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於根據已提供的名

單,審核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內列明。

5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

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

金銀行存款業務帳目

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籤

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

資金劃撥、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

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3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

《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

算等的各項規定。

6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

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

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

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7

、對於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託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

令,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

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託管人承擔。

8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9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

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

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

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

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有權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四、 基金財產保管

1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

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

)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

到達基金資產託管專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

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2

、募集資金的驗證

1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

額、基金認購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

金管理人應將

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

由基金管理人同時在規定時間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必要協助。

3

、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資產託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

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專戶進行。委託財產託管期間,帳戶的預留

印鑑由託管人負責刻制、保管及使用。

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4

、基金證券帳戶

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

、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

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本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

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自營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協議。

6

、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

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辦理。屬於基金託

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

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

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8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

5

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

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15

年以上。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1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

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

值精

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為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

子或文檔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

6

30

日、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其中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

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

份,保存期限為

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

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

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

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

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八、 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

、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

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2

、基金託管協議的終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

止事項。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服務

投資者在交易申請被受理的

2

個工作日後,可通過銷售網點查詢和列印交易

確認單。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持有人帳單訂製情況,向帳單期內發生交易或帳單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帳單。具體業務

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或相關說明。

二、 網上交易

、查詢

服務

投資者除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辦理申購、贖

回等交易以及帳戶查詢外,還可通過

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眾號

(

搜索「富國基金微管家」或「

FullgoalWeFund

)

、或客戶端「富國

富錢包」

APP

享受網上交易、查詢服務。具體業務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或相關說明。

三、 信息定製

及資訊

服務

投資者

可通過撥打客服熱線、在線客服、發送郵件、簡訊或登陸基金管理人

網站等多種渠道,定製對帳單、基金交易確認信息、周刊等各類資訊服務。當投

資者接收定製服務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

郵寄地址等信息不詳、填寫有誤或發

生變更時,可通過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無法及時接收相關定製服務。

四、 網絡在線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或客戶端獲得投資諮詢、業務諮

詢、信息查詢、信息定製、服務投訴及建議等多項在線服務。

五、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

7×24

小時基金淨值信息、帳戶交易情況、

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於

8

小時的座席服務,投資

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

專項服務,節假日除外。

六、 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基金公司網站投訴欄目、客戶服務中

心人工熱線、在線客服、微客服、書信、電子郵件、簡訊、傳真等多渠道對基金

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公司的政策規定提出投訴或意見。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絡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國統一,免長途話費),工作時

間內可轉人工坐席。

客戶服務傳真:(

021

20513277

公司網址:

http://www.

fullgoal.com.cn

電子信箱:

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

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

27

八、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繫基金管

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聯繫基金管理

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國澤利

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

20

3

11

2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和轉換業

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

20

6

6

3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

2020

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

上海證券報

2020

9

1

4

關於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暫停大額申購、定投

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上海

證券報

2

020

9

1

5

關於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暫停個人投資者申購

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報

2

020

9

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

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基金備查文件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

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富國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12

09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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