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舸
2017-06-12 19:16 來源:澎湃新聞
廣場舞究竟好不好?人民日報今天刊發題為《健身推廣貴在喜聞樂見》的評論,作者明確提出,即便是認識上有分歧、推動起來有難度的廣場舞項目,相關部門也要從群眾利益出發推動問題解決,而不是推三擋四、消極應對。
廣場舞熱潮自有其歷史與文化原因。相比於年輕人所熱衷的籃球、足球、羽毛球、網球、跑步、騎行等健身活動,中老年人在健身上的可選項相對偏少,而投入成本低、又符合國人群聚習慣的廣場舞,自然成為許多老人的選擇。
如今,廣場舞已經發展到了一定階段,不可能一夜之間消失無影,同時也因為城市公共健身場所供給側的不足,導致了廣場舞參與者與其他市民之間的矛盾。因此,將廣場舞儘快納入到城市公共文化健身規劃當中,並輔之以細化的管理方案,有助於這一運動本身的健康發展。
總體而言,目前政府對於廣場舞還是持鼓勵和開放態度。不少地方都將廣場舞納入全民健身計劃當中,也會定期組織一些大型廣場舞表演活動。與此同時,已經有地方開始試行對於廣場舞的規範化管理。2015年2月,陝西西安實施《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把廣場舞擾民時間定義為晚9時至次日早7時;四川南充的《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則明確禁止在城市綠地中跳廣場舞。
然而這些地方對於廣場舞的管理還是比較碎片化的,對於廣場舞的正面效應多有肯定,但對於其同步產生的某些問題,卻缺乏應對之策。西安、南充等城市的相關條款更多著眼於廣場舞的「不可為」之處,而較少在如何讓廣場舞「可為」上提供建設性方案。
顯然,有關部門要儘快讓管理跟上廣場舞的節奏,就必須從規劃設計的宏觀層面、落實相關配套設施的中觀層面,以及日常管理效能提升的微觀層面加以推進,從而儘快形成對於廣場舞的系統化管理體系。
首先,政府部門應在充分提取各方意見的前提下,逐步制定社區廣場舞管理規章,界定參與各方的權責邊界。同時,就涉及管理的部門如何聯合協作,各自應當承擔的職責所在,都要在規章中一一加以明晰。
比如,有些廣場舞組織者聲響分貝過大,這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或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響器材、喇叭等,以往城管、公安、環保部門都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容易導致多頭管理。在未來有關廣場舞的管理規章中,就廣場舞使用低音炮等造成噪音的現象歸誰管,應當加以明確、實現專「人」專管,權責統一。
其次,隨著廣場舞參與者數量的不斷增加,「到哪裡活動」成為最大的難題。客觀而言,由於城市土地資源的稀缺,不太可能短時期內上馬一大批廣場,「特供」廣場舞愛好者使用。對於各類公共場所,「共享」恐怕是最為可行的方式。
那麼,在「共享」中更需要的是協商制。以小區為例,強化小區自治的作用,由業委會、物管公司與廣場舞組織者協商,就廣場舞活動時間、對於相關公共場所的使用等達成共識,作為廣場舞的活動指導,有利於減少矛盾的發生。
就城市管理者而言,對居民區或廣場分散的場地進行整合,滿足群眾健身、休閒、娛樂的需要,最大限度提升社區體育服務的能力,就能開闢出更多供廣場舞參與者使用的場所。之前就有報導稱,廣東東莞某鎮嘗試在夜間,將部分學校、政府機關內部運動場所開放,供廣場舞參與者使用,激活了閒置資源,為廣場舞提供了更多空間。其他地方對於這一模式不妨加以借鑑。
除了上述規章制定外,政府部門也需加強對廣場舞參與者的柔性引導,強化公民權利與義務教育。相信絕大多數的廣場舞參與者,尤其是中老年人並非一味不講道理。政府部門完全可以根據老年人的心理特點,採取靈活多樣化的引導舉措,如組織一批大媽大爺志願者,定點時段進行巡查,對於聲貝過高、影響小區居民休息的行為進行勸阻。來自同齡人的勸導效果恐怕要比年輕人好得多,這其實也是一種群體自治手段的使用與創新。
對於參與廣場舞活動的老人,社會還是應當秉持更為開放與寬容的態度,畢竟每個人都會老去。而作為政府管理部門,在老齡化社會趨勢加劇的情況下,未雨綢繆儘快制定廣場舞的相關管理規章,是在倡導之外更應推進的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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