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辦理了一起暫予監外執行收監裁(決)定審查案件,依法審查了新興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23日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陳某歡作出的收監執行決定書。
罪犯陳某歡因犯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於2018年11月28日被新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在交付執行過程中,罪犯陳某歡以其懷孕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新興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於2019年6月18日決定對罪犯陳某歡暫予監外執行並交貴州省從江縣司法執行社區矯正。
罪犯陳某歡於2019年6月6日生育女兒,至2020年6月5日哺乳期已滿一年,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已消失,但是刑期仍未執行完畢,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收監執行。2020年6月11日,從江縣司法局向新興縣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陳某歡收監執行建議。2020年6月23日,新興縣人民法院對罪犯陳某歡作出收監執行決定書,並將陳某歡依法收押,最後由新興縣看守所交付監獄執行,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我院通過依法審查,認定新興縣人民法院對罪犯陳某歡作出的收監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此次對陳某歡予以收監執行,是我縣首例因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滿的社區矯正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案件,也是我院辦理的首宗暫予監外執行收監裁(決)定審查案件。陳某歡的收監執行,既體現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有效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對犯罪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六十七條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