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6 09:14:2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史洪舉
監外執行的核心環節在於醫療鑑定,醫生出具相應的病情鑑定文書是重要一環。要切實減少「紙面服刑」現象,強化對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約束十分必要。
殺人犯7次保外就醫、監外執行,並因此逍遙「獄」外長達7年之久,顯然是對法律權威的輕蔑和無視。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一名因故意殺人罪而被判處死緩的罪犯「紙面服刑7年」事件引發關注。在本案中,5名獄醫不同程度地參與對該罪犯6次保外就醫、1次暫予監外執行的病情鑑定造假,雖然如今參與造假的涉事監獄醫生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刑罰,但該事件所暴露出的疏漏和問題仍不容忽視,相關部門理當高度重視,採取得力措施補上監外執行的制度漏洞。
通常而言,被判處監禁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後應該被送入監獄服刑,接受勞動改造。但為了體現刑罰的文明和人性化,對於身患嚴重疾病的罪犯,法律允許其以保外就醫的形式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也視為服刑。也就是說,因重疾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際上處於相對自由的狀態。具體而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同時,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每隔六個月或者一年時間,應當對所患疾病複查鑑定,一旦病情好轉,則應收監執行。
上述程序雖然看起來環環相扣,緊密銜接,但實際上,從曝光的類似案例來看,監外執行卻存在不少漏洞,如大部分存在問題的保外就醫均存在權錢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且均有醫生、獄警等特殊身份人員協助參與完成。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指定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鑑定小組、負責出具鑑定文件、並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鑑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但是,與其他機關單位不同,監獄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外界監督難以有效介入,這就給罪犯及其家屬暗箱操作帶來了一定的可能性。監外執行的核心環節在於醫療鑑定,醫生出具相應的病情鑑定文書是重要一環。如本案一樣的重刑犯假借保外就醫逍遙法外,視刑法的懲罰和震懾作用為無物,極大損害了公眾對法律的尊崇和對法治的信仰。因此,要切實減少「紙面服刑」現象,強化對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約束十分必要。
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可以將暫予監外執行程序納入審查範疇,由司法機關、社區矯正單位、醫療機構等參與監督、聽證、論證。複查病情時,則應由出具原鑑定文書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醫生複查診斷。同時,強化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社區矯正力度,要求其佩戴具有定位功能的手環,實時監測行蹤,並要求其定期提交病情複查情況。一旦其嚴重違反相關規定,立刻予以收監。最後,還要將監外執行的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減少人為幹預空間,並對協助開具虛假文件的醫生予以嚴厲懲處,讓公平正義不因個別人的暗箱操作而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