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恥、善惡觀念,同情、正義等良心觀念是人類在文化行進過程中培育而成的一種社會性本能,以此遏制人類的生理性本能,最終憑藉法律達成相互無爭、和平共處的理想秩序。
「良心債」又叫「人情債」,是民間的通俗稱呼,學理上一般稱為「自然之債」或「道德之債」,是指無法定履行義務、也不受法律強制的自然法債務。
我國民法典明文承認了兩種良心債。一是第192條規定的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但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另一種是第1161條,被繼承人死亡時欠下債務,繼承人應當以自己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放棄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就不承擔償還義務。
法律為什麼承認良心債?良心債既不屬於法定義務,也沒有強制力,那為什麼立法還要承認其履行效力?
這就涉及到良心債的功能界定問題。
第一大功能,實現自然法上的正義,也就是中國人所說的循天理,順人情。具體而微,良心債的具體功能可以區分為如下三類:
第一類,維護基本人倫。《義大利民法典》雖然通過良心債、道德之債保護非婚生子女,但這顯然只能依靠親爹的道德良知,不可能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所以,1975年,經過家庭立法改革,立法將這種良心債直接提升為法定之債,非婚生子女終於與婚生子女享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第二類,維護道德共識。比如《荷蘭民法典》第六編第1條第二款就規定了一項良心債:一方對另一方負有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儘管在法律上不可強制執行,但按照一般觀念應認為另一方有權獲得該項給付的履行。轉換成中國語境,這類事例就很多,最典型的就是非婚同居,後來雙方一拍兩散,按照習俗認可的道德規則,有能力的男方一般需向女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青春損失費,以彌補女性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社會聲譽上的損失。所以民間又將這筆錢叫做「遮羞錢」。
這是一種道德共識,也是一種自然法則。不能因為女方可能存在道德瑕疵而剝奪其應當獲得的補償,否則,法律就會放縱男性,不僅沒有紳士風度,還喪失男性應有的社會角色擔當。
第三類,維護共同信仰。中國傳統誠信社會的構建,除了道德和法律的維護外,還有一個特別重要的動力機制,信仰。一個人不能昧心失信,眼裡有錢,心中無義,享用這種錢財就是拉孽債,要受冥報。因為,在老百姓虛構的地獄中,不需要什麼合同、借條,也不需要什麼籤字、畫押、只要在照心鏡前一站,就會還原場景,現形照心,天地之間,無處可逃,世世代代,變牛變馬,都得償還。
第二大功能,培育良好的社會風氣。無論是基於人倫,還是道德,抑或是信仰,三者合一就可以立體化構建有效的社會秩序,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法律雖然和道德有區別,但法律從來離不開道德的滋養潤滑,一定程度上,道德、信仰對人的牽引力、控制力遠遠超過法律。
第三大功能,實現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社會規範的有效銜接。
在良心債問題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對道德規範、社會規範保有開放的立場,才能夠實現法律、道德的有效聯動,達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按照美國哲學家懷特的理論,人類從來都是生活在倫理磁場之中。羞恥、善惡觀念,同情、正義等良心觀念是人類在文化行進過程中培育而成的一種社會性本能,以此遏制人類的生理性本能,最終憑藉法律達成相互無爭、和平共處的理想秩序。
這是良心債存在的真正原因,也是法律認可良心債的真正動力。
(作者系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不動產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