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劫案"3名未成年嫌犯"喊冤:抓我家人逼我認罪

2020-09-07 德育報

  16年前,河南靈寶市發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劫案。半年後,均未年滿18周歲正在就讀中專、高中的郭招招、邱中園、邱川川落網。該案開庭審理時,三人當庭翻供,律師亦做無罪辯護,但最終三人分別獲刑十四年、十一年和五年。判決生效後,三人學業終止,持續喊冤。

  他們喊冤申訴的理由包括,三人接受審訊時均為未成年人,但審訊時並無監護人在場陪同;證人證詞不穩定、前後矛盾,其中關鍵證人景某「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改變了郭招招、邱中園發案時不在場的證言;一把水果刀被視為兇器,但兩次送檢的刀子刀柄顏色卻不同,且未檢出人血成分;邱中園的父母、哥哥、叔叔四人先後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羈押,但最終在取保候審後不了了之,邱中園說:「他們抓我家人是為了逼我認罪。」

  另外,郭招招的辯護律師指出,該搶劫案致一人死亡,可能判處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無期徒刑或死刑。按照《刑事訴訟法》,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但三門峽檢察院將該案起訴至三門峽中院後又撤訴,最終改由靈寶法院一審。

  2020年9月1日,郭招招等人前往靈寶法院試圖調閱自己的案卷,但被告知案卷當天已被三門峽中院調走。9月3日,郭招招從三門峽中院立案二庭獲悉,該院是按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第二駐點指導組要求,調取他們的案卷進行評查。

  三門峽市及靈寶市公檢法司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單位,7月15日起,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第二駐點指導組進駐三門峽,邱川川的母親張貴娥致電指導組為子申冤。

  

  16年後,郭招招、邱中園和目擊證人王某某「重回」案發現場。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圖

  午夜劫案一人死亡

  河南靈寶市是三門峽市下轄的縣級市,其位於豫陝晉交界處。因盛產黃金,靈寶被譽為「中國金城」,但搶劫、搶奪、盜竊等侵財案件一度多發。

  2004年7月22日凌晨1點左右,靈寶市冠天花園西側河濱公園發生一起搶劫案:被害人楊某某和女友在公園散步時被兩名兇犯截停,其中一人摟住被害人楊某某的脖子,另一人在楊某某身上搜取錢財,遭楊某某反抗,搜身的兇犯隨即持刀向楊某某胸部連捅兩下,之後兩名兇犯逃走,被害人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一小時後,楊某某的女友紀某某向警方描述稱,兩個兇犯「年齡有20多歲,一高一低,高的有1.75米左右,較瘦,穿灰色上衣,好像是長袖襯衣。低個子身高1.70米左右,和高個子穿一樣顏色的上衣,較瘦。」2006年4月18日,紀某某向接受靈寶市檢察院詢問時,仍稱兩個嫌犯「年齡就在二十歲左右」,「其中一人穿的是襯衣」。

  案發後,附近有多人曾看到過兩名兇犯。其中,荊某某向警方描述稱,他看到嫌犯時,距離嫌犯十來米左右,「那兩個人均是男性,年齡有30歲左右,兩人均穿淺色半截袖汗衫,深色褲子,身高都在1.7米左右,身材適中。」和荊某某一起的常某某,對嫌犯的描述和荊某某所述基本一致,只是他「記不清上衣」樣式了。

  案發地附近東關村治安員王某某、楊某某當時也在濱河公園乘涼,他們看到兩個人從附近跑過。2004年7月22日、23日這兩名證人分別接受警方詢問,他們都表示,兩名嫌犯年齡大概在30歲左右,最大不超過35歲,兩個人身高差不多,都在1.7米到1.75米之間,中等體態。

  2005年1月,該案取得進展,嫌犯先後落網。但嫌犯人數不是證人所述的兩人,而是三人;年齡也非20多歲或30多歲,而是三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

  最先落網的邱中園,生於1988年6月,被抓時他是三門峽一所中專的二年級學生;第二個落網的是生於1987年7月的郭招招,他當時是在洛陽某技校學焊工;最後落網的邱川川,生於1987年7月,落網時是靈寶一高高三學生。邱中園和邱川川是堂兄弟,郭招招和他們是表親。

  郭招招等告訴澎湃新聞,案發時,他恰好因為和家人吵架離家出走,一起出走的還有邱中園和邱川川。可能有人把他們離家出走的事情反映給警方,所以他們被列為嫌犯。

  提議離家出走的是邱川川,他說:「當時面臨高考,我媽對我要求比較高,(離家出走)有點逃避的意思。」邱川川回憶道,他高二期末考試成績不好,他媽媽在家總說他,剛好暑假期間郭招招、邱中園在靈寶補習電腦課,2004年7月20日那天是邱中園農曆生日,三人在一起時,他便說了離家出走的想法,得到另外兩人的同意。

  郭招招稱,當時主要是在叛逆期,覺得出去沒有父母管束,認為在外面打工只要踏實肯幹一定能混出樣子,「當時我們還拿地圖比劃,打算去無錫、常熟這一帶,那裡經濟發達機會多。」

  邱中園介紹,2004年7月21日下午,他和郭招招乘大巴去了三門峽,一起的還有他當時的女友景某,及景某的朋友李某某。郭招招稱,當時怕父母阻撓,便決定先去三門峽。邱川川因為記錯密碼,沒能從家裡的銀行卡上取到錢,決定留在靈寶,次日取錢後再去三門峽匯合。當天,郭招招賣掉了他的小靈通換得200元錢。

  到三門峽之後,郭、邱二人曾和景某、李某某等人吃過夜市、去過網吧。當晚,郭招招和邱中園住在宏源洗浴城招待所。因為二人沒有身份證,郭招招便借了他朋友張某某的身份證登記。宏源招待所來客登記表顯示,當年7月21日,張某某在該招待所登記了8號房間,交了20元房費和10元押金。次日,三人匯合後來到洛陽。

  但最終,三人的離家出走計劃未能成行,邱川川最先反悔。之後,郭招招和邱中園被家人在洛陽火車站截回。但這次離家出走,還是改變了他們的命運。

  有罪供述

  2005年1月10日,邱中園被警方從學校帶走。同年1月17日,趁寒假在洛陽打工的郭招招,得知邱中園成了「7.22搶劫案」嫌犯後,連忙趕回靈寶,「案發時,我和他在一起啊,我要給他證明不是他幹的。」當天下午五六點鐘,郭招招和父母在去靈寶市公安局的路上,被聞訊趕來的警察截住帶走。1月22日,在靈寶一高讀高三的邱川川,被警方從學校帶走。

  三兄弟先後落網後,他們離家出走的那段經歷,有了另一種表述。

  郭招招在1月20日晚的口供稱,他和邱中園、邱川川在2004年7月22日凌晨實施了搶劫。搶劫是郭招招的主意,「我們三個看影碟時,我就說最近身上沒錢了,想叫他倆和我一起晚上出去搶錢。」邱中園一口答應,而邱川川先說「不敢去」,後來郭招招說只讓邱川川放風看住人就行,邱川川便同意了。

  上述口供顯示,作案用的刀子是郭招招和邱中園一起買的,「為搶劫做準備」。作案之後,刀子被郭招招扔進了案發現場附近的河裡,「刀鞘不見了,估計逃跑時掉到了半路上」。

  在郭招招隨後的另一份筆錄中,他對作案用的刀子進行了更詳細的描述。2004年7月21日,「我和邱中園一起坐車到三門峽,在虢國市場買了一把刀子,花了10塊錢。」「單刃匕首,長約30公分,上有龍,紅把,有刀鞘。」

  這份筆錄顯示,買完刀子後,兩人又回到靈寶,大概是下午三四點鐘,兩人去了邱川川家,三人商量搶劫的事情,晚上十一二點才出門尋找目標。搶劫時,邱川川在東關橋橋頭看人,郭招招和邱中園實施搶劫。期間,邱中園抱住被害人,郭招招上去搜錢,但沒有搜到。因為被害人反抗,郭招招就捅了被害人上半身兩刀。

  在逃跑途中,郭招招將沾血的上衣脫掉,「把衣服仍在火車道,從邱中園背的包裡面取出一件上衣穿在身上。」然後兩人到火車站,乘火車一直坐到洛陽。

  邱中園在2005年4月13日的筆錄顯示,他向警方供述,2004年7月22日凌晨一點左右,他和郭招招實施搶劫後,「郭招招用路邊IC電話給邱川川打電話,讓邱川川送衣服。」郭招招換下的是「蘭白相間豎道短袖襯衣,淺黃色休閒褲」,邱中園換下的是「藍色牛仔褲」。

  邱中園供述,郭招招將刀子夾在衣服裡,裝到塑膠袋裡給了邱川川。郭招招還給邱川川說:「刀子夾在裡面,你拿回去洗一洗,別叫屋裡人見。」之後,邱中園和郭招招坐兩點多的火車一起到三門峽,「在怡然網吧見了張某某,景某,一起去宏源招待所叫開大門又登記了一間房間。當晚,我和景某睡在當天下午開的8號房間,郭招招和張某某睡在5號房間。」

  在邱中園的這份供述中,他們在案發前一日(2004年7月21日)的行程郭招招的供述也不一致。邱中園供述,7月21日下午他和郭招招、景某、李某某一起坐班車到三門峽。邱中園和郭招招到宏源招待所交了三十元錢,開了8號房間,但沒有登記。

  在8號房間裡,郭招招說:「咱去恁遠的地方,又沒有錢,邱川川明天不一定能取下錢,咱得弄錢。」之後,兩人又回到靈寶找到邱川川商議搶劫一事。郭招招說:「我都想好了,也在三門峽登記旅社了,弄畢坐車就去三門峽了,到時公安局查時咱沒作案時間,查不到咱。」

  關於作案兇器的供述,邱中園和郭招招說法也不一致。邱中園供述稱,郭招招還說:「咱出去得拿個啥,屋裡有啥沒有?」邱川川說有個刀子,就從屋裡取出一把水果刀讓郭招招看,郭招招說「能中」,就裝身上了。

  邱川川在2005年4月12日的筆錄顯示,他對刀子和搶劫後換衣一事的供述,和邱中園類似。「衣服我放洗衣機加了些洗衣粉洗了,刀子先用水衝了一下,又用衛生紙擦了擦。」「刀子放在我家廚房窗臺上了。7月23日,我娘去我家時把衣服全部拿走了。」

  據郭招招等介紹,當年被抓後,警方給他們做過很多筆錄,但由於過去時間長了,再加上這些年申訴,有的筆錄搞丟了,有的寄給律師但律師沒有退還,所以手頭只有上述幾份筆錄。

  多名親屬被抓,證人亦改口

  對於有罪供述,邱中園、郭招招、邱川川均表示,他們在公安局內不同程度地遭打罵威脅、不讓吃喝等,在不得已情況下才違心認罪的。而且,他們是未成年人,但審訊時,始終無監護人在場。

  邱川川說:「把我反手拷到長椅上,蹲不下,也站不起來,實在受不了,他們就教我說,讓我看邱中園和郭招招口供。當時的想法就是,只要不把我拷到椅子上,讓我幹啥都行。沒有做過這事,他們讓你承認,你也不知道怎麼承認,他們就會一步步提示你,引導你說,我的口供就是這樣形成的。」

  郭招招表示,他最初在公安局的幾天幾夜基本都沒有睡覺,每天只能吃一個饅頭,喝一點水。除了被打罵,他說他還被疲勞審訊。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郭招招兩份口供分別是警方第七次和第八次訊問他時所作。第七次的訊問時間是2005年1月20日21時30分至23時;第八次的訊問時間是1月21日凌晨2時至5時。而郭招招被刑拘的時間是當年1月18日。

  邱中園則表示,他的家人先後被抓,警方審訊他時,還給他看家人的刑拘證,「他們說,你家人的命運現在就掌握在你們手裡,只要你們承認就把你們的家人放出去。」

  先後被抓的親屬包括,邱中園的母親蔡芳麗、父親邱選牢、哥哥邱中良、叔叔邱彥峰和邱建牢(邱川川父親)。

  據上述幾人介紹及警方出具的釋放證明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等材料顯示,2005年1月17日,邱選牢、邱中良、邱彥峰因涉嫌包庇罪被拘留,一起被帶走的還有蔡芳麗,但她當天就回來了。後因犯罪證據不足,邱選牢、邱中良、邱彥峰於當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審。邱彥峰說,他被取保後的將近兩個月時間,幾乎每天都被要求去公安局,「他們說我沒說實話,要我坐審訊室裡想。」

  上述三人獲釋的同一天,邱川川的父親邱建牢被警方帶走拘留。之後的3月6日,蔡芳麗再次被帶走,並於當日被刑拘。二人均涉嫌包庇罪,後因 未被批捕等原因,當年3月26日,邱建牢、蔡芳麗雙雙被取保。

  此外,據郭招招、邱中園等人介紹,能證明他們沒有作案時間的關鍵證人景某,也曾被警方羈押了二十多天,最終改變證言。郭招招一審辯護律師所寫的辯護意見顯示,景某在被刑拘前曾做過13次證言,系郭招招等人無作案時間的證言。

  改變證言的還有案發時的目擊證人常某某、王某某、楊某某、荊某某,案發當天及次日,該三人分別向警方提供證詞時均表示,兩名嫌犯年齡在30歲左右。但在時隔近兩年後的2006年4月19日、20日,他們四人在接受靈寶市檢察院詢問時,卻都改變了證言。

  提及年齡,上述四人均稱「當時是推測」「憑感覺說的」「沒有什麼依據」等等。同時,上述四名目擊證人表示,由於當時沒有看清嫌犯相貌,所以無法辨認。2006年4月18日接受詢問的證人紀某某(被害人女友)表示,「我看到了那個戳楊某某的人的臉」,但她回答「是否能夠辨認當時的作案人員」這一問題時,又稱:「估計體貌特徵我能認出來,具體是誰不一定能認準。」

  

  證人王某某描述案發現場情況。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圖

  而據郭招招等三人介紹,他們被抓後,警方沒有組織過證人對他們三人進行辨認。2020年9月2日,證人王某某告訴澎湃新聞,他那幾年至少做過三十多次筆錄,後來實在「煩的不行」,就說判斷不出嫌犯年齡,實際我一見他們三個就知道案子不是他們三個小孩幹的。

  被指「降格」審判,兇器存疑

  在「7.22搶劫案」中,發生變化的不僅是證人證言,公訴及審判機關也曾發生變更。

  三門峽檢察院「三檢刑訴(2005)35號」起訴書顯示,該案由靈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園、邱川川涉嫌搶劫罪,於2005年4月18日移送靈寶檢察院將本案報送三門峽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經延長審查起訴半個月後,2005年6月21日,三門峽檢察院將郭招招、邱中園、邱川川訴至三門峽中院。三門峽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園、邱川川目無國法,膽大妄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上述三人及他們家屬介紹,2005年7月22日,該案由三門峽中院借用靈寶法院法庭開庭審理,「當時,景某等能證明他們不在場的幾個證人在法庭外要求出庭作證,但沒被允許。」庭審從當天9點多持續到中午1點左右。三被告人當庭翻供,他們的辯護律師也都進行了無罪辯護。

  2005年10月31日,三門峽中院作出一紙裁定稱,「本院受理後,在訴訟過程中,三門峽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三門峽中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但該裁定未載明哪些事實、證據發生變化。

  此後,該案回到靈寶市審理。2006年1月23日,三門峽檢察院將該案交辦給靈寶檢察院審查起訴。當年2月20日,靈寶法院仍以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園、邱川川犯搶劫罪,向靈寶法院提起公訴。

  該案開庭時,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園、邱川川均否認參與作案,辯稱其在公安機關受到刑訊逼供和誘供,所有的有罪供述均不屬實。他們三人各自的辯護律師也均進行了無罪辯護,辯護意見包括,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作案,間接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條;公安機關違法辦案,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等。

  此外,郭招招的辯護律師喻明成、湯曉恆指出,靈寶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本案中,三被告人涉嫌搶劫致人死亡,根據刑法,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依據刑訴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之相關規定,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均應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靈寶法院作為基層法院,依法對本案無管轄權、無權審理。」

  關於本案兇器水果刀,靈寶法院在開庭時,公訴機關出示了兩份鑑定書。

  

  三門峽公安局刑事技術鑑定書(左)和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書(右)中對送檢刀具描述不一致。

  其中,三門峽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鑑定書顯示,檢材為灰色刀柄單刃水果刀一把,檢驗結論為「檢材上未檢出人血成份」。送檢時間為2005年3月6日,報告時間為2006年4月21日。

  但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書顯示,送檢刀具為單刃水果刀,全長21釐米,刃長為10.5釐米,刀柄淡藍色塑料製作……根據其長度、寬度、及刀刃弧形等特點,送檢刀具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損傷。該意見書顯示,送檢時間為2005年12月28日,意見書落款時間為2005年12月29日。

  由此,本案至少出現三把不同兇器。2005年1月21日凌晨2時至5時,郭招招在第八份筆錄中供述,他買的刀子是「單刃匕首,長約30公分,上有龍,紅把,有刀鞘。」同時,他供述稱,刀子扔到河裡了,刀鞘丟了。而在上述兩份鑑定書中,刀柄分別為灰色和淡藍色。

  灰色刀柄的刀子未檢出人血,淡藍色刀柄的刀子只是「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損傷」,且靈寶市公安局法院出具的說明顯示,淡藍色刀柄的刀子「案發後已經犯罪嫌疑人洗過並使用過,無法進行DNA鑑定。」

  因此,郭招招等人認為,「無論是哪一把刀子,都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兇器,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損傷的刀子太多了。」

  三人及家屬喊冤多年

  儘管存在上述諸多爭議、疑問,但靈寶法院一審仍判三被告人構成搶劫罪。

  靈寶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園、邱川川在庭審中分別翻供稱三人均沒有作案時間,由於證人景某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已經改變了以前關於郭招招、邱中園發案時在三門峽的證言,故三被告人關於其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與本案的其他證人證言等證據相矛盾,不予採信。

  此外,三被告人辯稱其以前的多次有罪供述是遭公安機關的逼供、誘供,但該辯解均缺乏相關證據支持,亦不能成立。

  靈寶法院認為,三被告人結夥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園、邱川川犯罪時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法可從輕處罰。

  2006年7月17日,靈寶法院判決三被告人均犯搶劫罪,郭招招被判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00元;邱中園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00元;邱川川被判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

  此外,靈寶法院還判三被告人的監護人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103784元。

  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均不服,上訴至三門峽中院。2007年2月23日,三門峽中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理由為:「原審對靈寶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後補充移交的證據,未經質證逕行作出判決,程序不當。」

  2007年11月21日,靈寶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刑事部分和原一審判決一致,只是附帶民事賠償金由原一審時的103784元變為219731.8元。

  此後,三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再度上訴。其中,被害人家屬上訴理由包括,原判對三被告人量刑畸輕。2008年4月10日,三門峽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郭招招等三人及他們的家屬仍不斷申訴。2009年4月、2011年4月,三門峽中院和河南高院先後駁回郭招招、邱中園、邱川川的申訴。

  2010年1月21日,邱川川刑滿獲釋;邱中園經兩次減刑後,於2012年10月13日出獄;郭招招經三次減刑後,於2015年5月17日出獄。目前,三人均已結婚成家。邱川川和邱中園常年在外打工,郭招招仍在靈寶當地生活。

  據三兄弟介紹,他們和家人始終沒有放棄喊冤。2020年8月17日,郭招招還曾前往最高法第四巡迴法庭提交申訴材料。9月1日,郭招招、邱中園及邱川川的母親前往靈寶法院試圖調閱自己的案件卷宗,但被告知他們的案卷當天已被三門峽中院調走。

  9月3日,郭招招從三門峽中院立案二庭獲悉,中院調取他的案卷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第二駐點指導組要求調卷評查,具體原因不知。此前的7月8日,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動員會召開,河南三門峽市及靈寶市的公檢法司是中央政法委確定的試點單位之一。7月15日起,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第二駐點指導組進駐三門峽,邱川川的母親張貴娥曾致電指導組為子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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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萬別客氣,否則我就不客氣了,空手而歸。只是深知"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你的起點是父母懷抱,你的未來是修齊治平,弘毅致遠。所以額娘才狠心讓你歷練,吾兒可知"有多殘忍有多愛"。當然,吾兒自立並非始於今年今日,是家風使然。額娘一介弱女,尚能十九歲離家三千裡獨自求學,深信吾兒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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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接觸這個詞時,是在熱搜上看到,看對於"躺贏式家長"的種種分析,才發現我在育兒過程中完全就是從"躺贏"到"模範&34;,一個完全的「模範式家長」
  • 「I love You」的真正意思其實不是 "我愛你"
    肯定會有人說:"這個啊,地球人都是知道!"我愛你"唄是的,我們知道這是一句告白的話,是我們表達愛的方式,它是一句放之四海皆準的宣言,既是世界最美的語言,也是情人之間表達情感最直接的語言. 但是,你知道嗎,這8個字母其實是有特殊意義的.當你聽到或當你說出這句話的時候,是否知道它還有更深一層的涵義呢?
  • 猥褻他人,還發聲喊冤!簡直荒唐到了極點!
    就如童話故事裡的一個故事:色狼猥褻山羊被踹,還發聲喊冤色狼在公共場所對兩名山羊襲胸猥褻,第二名山羊選擇報告了老虎,色狼欲逃,被與另一隻同行的小山羊踹倒!後調解此事的虎大王就牛更逼了,調解!是的,你沒有聽錯,我也沒有寫錯,確實是調解,色狼賠了300元,此事就算完了。
  • 新高考"3+1+2"模式下,怎麼選科?
    新高考"3+1+2"模式,把哪些學科救上岸,哪些學科推下水?我認為,談不到把哪個學科"救上岸"或"推下水",改革是大勢所趨,高考也不例外。新高考模式下,對語文、數學、外語沒有什麼影響,突出了物理、歷史兩個科目,對化學科目是一個弱化。
  • "生孩子"也要AA制嗎?
    她是這樣寫的:"我懷孕六個月了,沒上班在家待著,自己也沒多少存款,我老公今天說生孩子的時候花的醫療費用我倆一人出一半,平攤,我很震驚,想了一天都沒想通他怎麼會這樣說,為什麼呢?"看了之後,我也驚著了。難道是自己落伍了,跟不上潮流了嗎?還是現在的夫妻樣樣都實行AA制,包括生孩子呢?左思右想不得其解,於是便將這故事當新聞說與朋友聽。朋友聽後一陣哈哈大笑,我被朋友笑懵了,問他很好笑嗎?
  • 奧修問答:我什麼都不知道,我甚至不知道要問什麼.有什麼問題呢?我的問題所尋求的是你的"在",而不是你的反映.
    我的問題所尋求的是你的"在",而不是你的反映。如果你是無知的、天真的,那麼就不需要尋求我的"在",它已經存在了。在你無知的無限裡,在那個沒有界線的情況下,你就可以會見我、你就可以會見整體、你就可以會見神、你就可以會見"道"你還不知道無知或天真的美,不,你只是試著去假裝成為無知的,但是你的知識不讓你這樣做。它會介入,它總是包圍著你。
  • 滑鐵盧大學中國渣男後續:我有集郵癖 未成年也上
    他會對妹子們傾訴自己"不幸的家庭往事",表示自己童年不幸福吃盡家庭的苦頭,"會對你好,秘密只和你一個人說"。被發現之後,ZR想盡辦法試圖穩住姑娘,苦肉計、深情款款、激將法什麼都用上了。ZR對於自己和多個姑娘發生關係是這樣解釋的:不是為了上床而上床,而是因為有"收集癖"。。。只要有他喜歡的點,他就要去"收集",照這意思還不知道要繼續禍害多少女生。
  • 戰"疫"響了,情感深了!
    2020,註定是多事之秋,註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因為新年的第一天給大家特殊的拜年方式"居家拜年"。作為一名普通的老師我聽從安排,作為一名黨員我絕對服從命令聽指揮。 形式越來越緊,學校要求上報的數據越來越多,越來越細,所以每天都要在班級群裡發不同的通知,分享不同的文件精神,不停地催促家長朋友回覆信息,填寫表格……有時感覺家長也挺累的但是沒有辦法,特殊時期不能掉鏈子。
  • 【簡訊】吉林省大安市兩家一中舉辦"我的研——學之旅"​校本主題研修匯報交流活動
    我校舉辦"我的研——學之旅"校本主題研修匯報交流活動
  • 韓國N號房案件嫌犯被抓:放未成年淫穢視頻 26萬人看
    (原標題:韓國N號房案件嫌犯被抓:聊天室放未成年淫穢視頻,26萬人看直播)
  • 5名"乾女兒"不打碼講述包養人生
    但是男友Mason表示:"我不喜歡自己女朋友跟別的男人一起出去,可能是出於嫉妒吧。我得克服!"WTF ?"Winnie每次出門都會告訴我,我看他們(乾爹們)都是衣冠楚楚的人,對Winnie也挺好的。"你知不知道還有個詞叫衣冠禽獸。。。"雖然之前我花了一點時間去接受,現在我已經完全理解我女朋友了。"他說:"女朋友和金主的年齡差距很大,應該不會發生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