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拾肆期|質權、留置權和擔保物權競合(上)——重點知識點

2021-02-19 法考與司法考試每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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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質權

|「質權概述

1.質權的特徵

(2)質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或者權利。(3)質權是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押期間,質押財產轉由質權人佔有。若是以權利設質權,有權利憑證的,要將權利憑證轉移佔有,沒有權利憑證的,辦理出質登記。(1)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要式合同),除法定或約定外,自雙方在合同書上籤章,即成立並生效。(2)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依約交付質物,出質人不交付的,應當基於合法有效的質押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有效合同+交付(移轉佔有)=動產質權。即以移轉標的物的佔有為成立要件,即動產質權的設立採「公示生效主義」。動產質權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生效條件。移轉質物的佔有是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1)當事人不得約定不交付標的物,約定的,約定無效(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2)只能是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佔有改定(實踐中的表現形式為約定由出質人或出質人的代理人代為佔有質押財產,此時質權不生效)(3)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理解為質權消滅更為妥當。理由在於,質權是留置型擔保,目的在於通過佔有債務人的財產,一方面對債務人產生心理壓力,從而迫使其儘快清償債務,另一方面防止債務人處分擔保財產,保障債權人優先受償。佔有之後再返還,本質上是通過佔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設定質權,違背動產質權設立的目的。(4)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如質物因遺失、被盜、被侵奪或其他情形,質權人已失去事實上的管領力,如不能請求返還,動產質權自應消滅。但是,質權人雖喪失佔有,但在能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時,質權仍不消滅)(5)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6)從物隨同質押財產交付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未隨同質押財產交付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託還是受出質人的委託監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1)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託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佔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託監管質物,表明質物並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3)儘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託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並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並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於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範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享有孳息收取權。僅是孳息收取權而非孳息的所有權,孳息的所有權依然歸出質人所有。質權人收取孳息後的處理分三步:先後抵充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的清償。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與抵押權的放棄法律效果相同)。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出質人提前淸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2.核心:須完成出質金錢的交付,交付給債權人管領控制。3.金錢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可以用於質押。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不同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還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兩個要件,以使金錢既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又能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1)交付生效:五類債權證券(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兩類物權證券(倉單、提單)。均有權利憑證。(2)登記生效:無權利憑證的,以出質登記為生效要件。(3)背書對抗:以票據出質的,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以公司債券出質,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不得對抗公司與第三人。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4.不動產收益權出質,如,不動產的未來租金等;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債權出質≈債權買賣,因此參照債權讓與的相關規則。甲乙之間債權質權協議生效時債權質權設立。甲乙債權質權協議通知次債務人丙時,對次債務人丙發生效力。即甲可要求丙直接還款,且優先於乙的其他債權人丁受償。以應收帳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次債務人接到通知應停止向原債權人清償的行為。次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或抵銷,可以對新債權人(債權質權人)主張。應收帳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帳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可以「上家」告「中家」和「下家」。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債務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次債務人)。可以「上家」告「下家」:質權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次債務人)。以登記作為設立要件的權利質權,其存續期間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請求塗銷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質權人名義將他人之物去設質,叫轉質。出質人同意則為承諾轉質;出質人不同意則為責任轉質。以所有權人名義將他人之物去設質,叫無權處分,對接收人的善意取得質權。1.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將質物轉質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轉質權。2.轉質權優先於原質權。轉質權擔保的債權額度不得超過原質權擔保的債權額度,超過部分無優先受償效力。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將質物轉質給第三人,第三人不能取得轉質權。因為質權人轉質時,明明白白告訴第三人這個質物是出質人的,第三人必然構成惡意,故不能取得轉質權,但是根據物債兩分原則,該責任轉質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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