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由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聊城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同村受賄一案,在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7年6月至2019年2月,張同村利用擔任陽穀縣副縣長、縣長、聊城開放開發綜合試驗區、聊城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撥付、土地使用權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67萬元。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開庭以視頻方式進行。庭審中,公訴人綜合運用多媒體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同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同村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派員指導觀摩,相關人員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出庭公訴人
石青,德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
杜騫,德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一級檢察官,山東省優秀公訴人
邵明振,德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三級檢察官助理,法學碩士
指導辦案人員
敬淑媛,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
資料圖
張同村履歷
1975.08——1978.09,莘縣銷金寺村小學教書;
1978.09——1981.03,聊城農校學習;
1981.03——1981.12,莘縣農業局工作;
1981.12——1989.12,莘縣縣委辦公室工作(其間:1985.07——1987.07,在聊城地委大專班學習);
1989.12——1993.03,莘縣朝城鎮政府工作,任鎮黨委書記;
1993.03——1997.12,陽穀縣副縣長、政府黨組成員;
1997.12——1998.02,陽穀縣委副書記、副縣長、政府黨組書記、代縣長;
1998.02——2001.01,陽穀縣縣委副書記、縣長、政府黨組書記;
2001.01——2008.05,聊城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主任;
2008.05——2011.01,聊城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政府黨組成員,聊城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1.01——2017.06,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7.06,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