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衛生健康委網站相關信息截圖
河北新聞網訊(記者張淑會)為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河北省衛生健康委、河北省公安廳依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全省實際,對原《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管理辦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
《出生醫學證明》的籤發機構為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要求,籤發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籤發人員要相對固定,培訓合格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上崗。
據介紹,《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逐級申領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籤發機構應定期對庫存《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核查,防止被盜、損毀等。一次遺失5張及以上的,應立即封鎖現場,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丟失證明應在本地區市級或市級以上報刊聲明作廢。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各地《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費用,由當地財政解決。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計算機網絡統一管理,所涉及信息安全由系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互聯互通。各市新建出生醫學證明列印系統需經省級論證備案,已有出生醫學證明列印系統信息需實時上傳至省級平臺。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還規定,各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籤發機構要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相關資料管理,按紙質和電子文件分類登記,連號保存,永久保管。有條件的可以申請在當地檔案局保管。同時,《出生醫學證明》檔案不得外借。
●監護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後30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籤發機構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首次籤發是指籤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監護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後30個工作日內,持《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籤發登記表和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到籤發機構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籤發人員核查資料後,確認新生兒在本機構出生,信息真實有效,為其籤發《出生醫學證明》。超過30個工作日的,需提供助產機構住院病歷複印件;超過一年及以上的,需提供具有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公告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非新生兒母親申領,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籤字的委託書以及申領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在途中急產分娩並經助產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按照院內分娩籤發。
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父母向擬落戶地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據下列證明材料籤發《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證明材料包括: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籤發登記表;新生兒父母親筆籤字的「親子關係聲明」;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公告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證明材料永久保存。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還規定,在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兒和在港、澳、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憑出生地籤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不得另行籤發《出生醫學證明》。
無法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無法提供新生兒母親信息的,其父親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公告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向擬落戶地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新生兒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函詢核實。對於無法核實的,申領人應當提供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公告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
據介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證件:
(一)2010年3月1日後河北省境內非計算機列印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印章的;
(三)項目內容填寫不規範、不全、字跡不清、不真實、不準確、被塗改的;
(四)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授權或指定,為本機構以外出生新生兒籤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五)申報戶口前《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已拆切的;
(六)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七)其他原因導致無效的。
●《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籤發,籤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
當事人或籤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當事人憑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公告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意見書,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須由原籤發機構進行換發。
據介紹,《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籤發,籤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後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因遺失、被盜或其他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要補發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籤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原籤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後,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複印件,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予以補發。補發機構核實確認信息後,為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原籤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複印件;
(三)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四)由當事人或監護人親筆籤名加按手印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承諾聲明書;
(五)未落戶的新生兒,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文,副頁和存根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上與相關證明資料、登記永久保存。
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對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應認真查驗辨別真偽,發現存在可疑情況時,暫不予辦理,扣留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一步檢查、鑑別。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該管理辦法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籤發機構相關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條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據介紹,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安部規定,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籤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文件,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