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建黨95周年·學黨章】黨章中"四個服從"的來龍去脈
按:今年,中國共產黨將迎來95華誕。95年來,黨章指引、見證並展現了我們黨成長、成熟、發展、壯大的光輝歷程,是我們黨奮鬥歷史的概括總結和高度濃縮。近日,本網推出「建黨95周年·學黨章」專題。讓我們一起來追尋黨章、重溫黨章、學習黨章、尊崇黨章,繼續用黨章指引我們不斷前進。
我們在「黨章問答」欄目梳理了黨章中一些備受關注的問題,邀請專家學者撰文解讀,敬請關注。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二章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是一個相互聯繫的有機整體,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則之一。那麼,這「四個服從」又是怎麼來的呢?它在黨章發展中經歷了哪些變化和調整?
早在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第一部正式黨章就規定:「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還規定,「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二大黨章提出的這「兩個服從」,實際上已經涉及了「四個服從」的核心內容,即「全黨服從中央,基礎是少數服從多數。」此後至六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基本都延續了二大黨章關於這方面的規定。
「四個服從」正式提出,是在1938年9至11月召開的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為總結黨的歷史經驗和深刻教訓,強調要通過嚴格的紀律,尤其是通過黨內法規來建立健全黨內關係,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正式提出「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這「四個服從」。毛澤東將「四個服從」作為我黨「四項最重要的紀律」,強調指出,「誰破壞了這些紀律,誰就破壞了黨的統一」。
在六屆六中全會的基礎上,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對「四個服從」做了更為全面的闡述。七大黨章規定:「黨的組織機構,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設起來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四個服從」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條件:「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劉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強調了「四個服從」的作用,他指出,「無產階級的力量,就在於組織」,黨內的秩序,就是由「四個服從」原則來建立的。
七大黨章將「四個服從」作為黨的政治紀律確立了下來,此後歷次修改的黨章都把「四個服從」作為民主集中制的一項基本原則。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對「四個服從」作了新的表述:「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這一規範化表述,一直沿襲至今。
「四個服從」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容,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前提和基礎,也是黨內極為重要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90多年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歷史進程和根本成就表明,嚴格遵守「四個服從」,是黨的事業發展的根本保證之一。在新形勢下,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只有自覺堅持和維護「四個服從」,才能使黨成為一個組織嚴密、機構完整的統一整體,從而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李葳 陳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