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名詞術語
一、全國科學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名詞術語
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原稱全國自然科學名詞審定委員會)於1985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經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審定、公布科技名詞的權威性機構。國務院於1987年8月12日明確批示,經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名詞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全國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以及新聞出版等單位應遵照使用。1990年6月23日國家科委、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新聞出版署聯合發文[(90)科發出字0698號],要求「各新聞出版單位要通過各種傳播媒介宣傳名詞統一的重要意義,並帶頭使用已公布的名詞。各編輯出版單位今後出版的有關書、刊、文獻、資料,要求使用公布的名詞。特別是各種工具書,應把是否使用已公布的規範詞,作為衡量質量的標準之一。凡已公布的各學科名詞,今後編寫出版的各類教材都應遵照使用」。新聞出版總署已明確將科技名詞術語的使用納入到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中:「使用科技術語不符合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規範詞的,每處計一個差錯。」
目前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已公布有關醫學學科名詞近40餘種,內容覆蓋醫學基礎、臨床、公共衛生等各個領域。已經完成的有:《顯微外科學名詞》(2016),《地方病學名詞》(2016),《微生物學名詞》(1989),《生理學名詞》(1990),《遺傳學名詞》(1990),《醫學名詞》(第一分冊:婦產科學等)(1990),《人體解剖學名詞》(1992),《細胞生物學名詞》(1992),《醫學名詞》(第二分冊:口腔科)(1992),《組織學名詞 胚胎學名詞》(1994),《醫學名詞》(第三分冊:醫學遺傳學等)(1995),《醫學名詞》(第四分冊:心血管病學等)(1996),《醫學名詞》(第五分冊:眼科學)(1997),《醫學名詞》(第六分冊:外科等)(1998),《藥學名詞》(2001),《心理學名詞》(2001),《醫學名詞》(第七分冊:整形、美容等)(2002),《中醫藥學名詞》(定義版,2005),《遺傳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6),《地理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7),《免疫學名詞》(定義版,2008),《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9),)《細胞生物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9),《中醫藥學名詞》(內婦兒科等,定義版,2011),《微生物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2),《泌尿外科醫學名詞》(定義版,2014),《中醫藥學名詞》(外科等6個學科,定義版,2014),《全科醫學與社區衛生名詞》(定義版,2014),《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定義版,2014),《物理醫學與康復名詞》(定義版,2014),《藥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4),《組織學與胚胎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4),《人體解剖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4),《心理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4),《醫學美學與美容醫學》(定義版,2015)等。
二、醫學名詞術語統一和規範化的原則
醫學名詞既具有相對穩定性,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產生和完善。例如,「白血球」「血色素」「荷爾蒙」「萊塞」「抗菌素」等,分別被「白細胞」「血紅蛋白」「激素」「雷射」「抗生素」等所替代,就是因為不斷產生的新名詞初期使用較混亂,經一定時期進行修訂、完善的結果。為此,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將定期、不定期進行標準化、規範化修訂和審定,並推廣應用。醫學名詞術語是反映醫學專業概念的一種形式和意義結合的語言符號,或者說它是通過語音或文字來表達或限定概念的約定性符號。我國名詞術語審定工作有以下幾條主要原則。
1.單義性 這是指科技術語是單一的,專用的。任何一個概念只能有一個專門固定的術語,即「一詞一義」的原則。審定時,對於一個概念具有多個名稱的,應選擇與概念相符或較貼切的詞來確定,只定一個術語。例如,Internet,常被譯作「英特網」「國際網際網路」「網際網路」「全球網際網路」「國際電腦網路」「國際計算機網際網路」等,現統一規範稱「網際網路」。
2.科學性 審定科技名詞術語應以科學概念為依據,準確嚴格地反映所指事物的特徵,根據其科學性定出名符其義的術語。例如,noise習稱「噪音」。根據我國各種辭書的記載,成調的和有規律的聲音叫做「音」,不成調的稱作「聲」,現已定名為「噪聲」。天文學術語Greenwich,過去稱「格林威治」,因字母「w」不發音,現服從科學性,規範稱為「格林尼治」。
3.系統性 一個術語在學科以至相關領域中並非孤立的、隨機的,而是合乎分類學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包括了學科的概念體系、邏輯相關性和構詞能力等;所以,在審定一個名詞時,應充分考慮其所屬概念體系,以及它在體系中的上位與下位關係以及因果聯繫等,以達到系統化。例如,細胞一細胞核一細胞質一細胞器一細胞衣一細胞膜一細胞突,等等。
4.簡明通俗 這指的是科技術語應當簡單明了,易懂、易記、易寫、易用等。例如,television(電視),feedback(反饋),optical fiber(光纖)等。定名時,往往發現由一長串名詞組成的複合詞,顯得繁冗,又增加記憶負擔,這時,可以在不改變概念的前提下儘量減少用詞,甚至用其簡稱或縮略語,達到簡明的目的。例如,AIDS(愛滋病)——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獲得性免疫缺陷症候群),lasel(雷射)——light amplification by stimulated emission of radiation等。當然,縮略語的使用原則應該是行業承認,公知公用,約定俗成的。反之,就應該在縮略語名詞第一次出現時,其後用括號註明中文或外文的全稱,以免濫用。
5.純概念性 術語應當只包含具有明確的語義範圍的實體,即它的邏輯意義。審定術語應選擇語義屬於中性的、不包含主觀評價成分,不得具有情感色彩的詞彙。稱「肺結核」,不稱「肺癆」;稱「愛滋病」,不稱「愛滋病」;稱「維生素C缺乏病」,不稱「壞血病」。
6.中文特性 術語的定名,應該體現漢語表意文字的特點,使人望文生義,有中國味。例如,Kaschin-Beck disease,過去稱「卡-貝二氏病」,現在定名為「大骨節病」等。對外來語是採用意譯還是音譯,現在仍有爭論,但許多定名專家主張,應儘量意譯,少用音譯,以體現中文特性。
7.國際性 這是要求術語應與國際上通用的相應術語保持概念一致,以不違反本民族的構詞基本規則為前提,力求詞形與發音上也能與國際詞接近,尤其是由希臘語等詞素構成的術語使用得比較多。例如,X-ray稱「X射線」,α-particle稱「α粒子」,β-decay稱「β衰變」等。目前,以計算機為代表的學科,許多詞彙是以原形出現的,而不必再譯成漢語,如WINDOWS、BASIC等。
8.內涵特性 有些術語由於歷史原因定名不確切,或未能體現其本質特徵,有些術語則是以訛傳訛沿用下來。據此,名詞委按照是否名符其義、體現概念內涵,予以科學定名。例如,「河豚毒素」修訂為「河魨毒素」,「頡頏作用」修訂為「拮抗作用」,「心肌梗塞」修訂為「心肌梗死」,計算機名詞「菜單」修訂為「選單」等。
9.約定俗成 即個別術語的原名雖然不大科學,但由於使用時間較久,應用範圍很廣,人們早已習慣,則不宜輕易改動,以繼續使用為宜,否則將會造成新的混亂。例如,panda(熊貓)雖然它屬於熊科動物,但人們已習慣這一稱謂,不宜再改作「貓熊」等。一般認為,約定俗成的範圍越小越好。
以上9條原則是從一組等義詞語中選擇規範術語的基本標準,其中,單義性、科學性、內涵特性和簡明通俗等應當作為定名的主要原則。
三、使用醫學名詞術語需要注意的問題
1.注意名詞本注釋欄裡的幾項規定
(1)「正名」即名詞委公布的規範名稱。
(2)「簡稱」與規範名詞等效。例如,光學顯微鏡一光鏡,新陳代謝一代謝,等等。
(3)「又稱」是不推薦的非規範名。例如,抗壞血酸一維生素C,中風一卒中,等等。
(4)「曾稱」是被淘汰廢棄的舊名詞,不得再使用。例如,先天愚型一唐氏症候群,等等。
(5)「俗稱」是非學術用名,科技書刊中不宜使用。例如,打嗝一呃逆,囊蟲病一豬囊尾蚴病,隱形眼鏡一接觸鏡,等。
2.按照定名原則糾正尚未統一的名詞 例如,建議《化學名詞》詞條「機理」,宜向《生理學名詞》詞條「機制」看齊;《心理學名詞》詞條「克汀病」(音譯),宜向《醫學名詞》詞條「呆小病」(意譯)看齊;《生理學名詞》詞條「皮層」,按系統性原則,宜向《人體解剖學名詞》詞條「皮質」看齊;按外國自然科學家譯名通則關於雙音節以上的以人名命名的名詞不再加「氏」字的規定,《微生物學名詞》詞條「革蘭氏染色」「立克次氏體」等譯名,宜規範作「革蘭染色」「立克次體」等。
3.貫徹名詞術語規範化原則
(1)準確規範:凡國際或國內學術界已通用的名詞,切莫杜撰新詞或自行定義。如類毒素與毒素類、類風溼與風溼類,都是有確切定義的,並不是玩文字遊戲。
醫學名詞以全國自然科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學出版社出版的《醫學名詞》為準。①糾正名詞中的錯別字。例如,《微生物學名詞》詞條「類葫蘿蔔素」一「類胡蘿蔔素」;《遺傳學名詞》詞條「高分辯顯帶技術」一「高分辨顯帶技術」,「假兩性畸型」一「假兩性畸形」;《外科學名詞》詞條「驅體痛」一「軀體痛」;②使用規範字。例如:《人體解剖學名詞》詞條「內皆」一「內眥」;按詞義區分「黏」(nian)與「粘」(zhan)等字,例如醫學名詞的「黏膜」「黏液」「黏附」等,口腔醫學名詞的「粘固」「粘結固定橋」等;③使用漢語詞典中的首選字。例如,腎臟細尿管中的Henle loop,《動物學名詞》定名為「髓襻」,《生理學名詞》定名為「髓袢」,宜統一選用首選字「襻」字,等。
藥學名詞以201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陳新謙、金有豫、湯光主編的《新編藥物學》(第17版,2011年)為標準。藥品名稱應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是藥品的法定名稱。禁用商品名稱、別名、俗名。
尚未審定規範的名詞術語以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漢醫學詞彙》《漢英醫學大詞典》《中醫大詞典》,人民軍醫出版社出版的《現代臨床醫學辭典》為準。也可參考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化教材和專業參考書,或有關醫學縮寫詞辭書。
(2)全文一致 由於歷史或翻譯的原因,有許多醫學名詞同一個概念或同一種事物,有不同的名稱或書寫形式。因此,必須依據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最新公布的標準名詞為準,做到全文統一,即使未收入的最新名詞,也應做到全文統一,避免混用。
(3)新名詞應定義 如果是自己首次提出的,從來沒有人用過的新名詞,應當在首次出現時給出確切的定義。
(4)由姓名構成的名詞 如「裘法祖報導」,不應寫成「裘氏報導」或「裘法祖氏報導」,即用全姓名,不單獨用姓氏,也不加「氏」字。涉及病人姓名時,應寫「姓+某」,如「劉某」,不應寫成「劉氏」或「劉×」。涉及外國人姓名時,儘量用原文種的姓,如「Gambetti認為」,不應寫成「Gambetti氏認為」,但是,如果已有大家熟悉的漢語譯名者,可直接用漢語姓,如「吉雷-巴蘭症候群」「庫欣症候群」「帕金森病」等;正文中敘述時,不必寫出名的縮寫形式,如不應寫成「WB Gambetti認為」或「Gambetti WB認為」。以外國人姓氏命名的解剖名稱、病名、症狀、體徵、試驗、檢查等,可根據讀者對象統一選用原文種形式或漢語譯名,對基層或非專業讀者,可統一寫漢語譯名,如「巴賓斯基徵」等;對專業讀者,一般寫原文種形式,如「Babinski徵」,也可任選其中一種形式,但全文必須統一。
(5)大小寫、上下標、正斜體、中外文書寫形式必須標準、規範 醫學名詞,特別是基礎醫學名詞,大小寫、上下標、正斜體、中外文寫法比較混亂,如「CO」與「Co」前者為一氧化碳,後者為鈷元素,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物質;表示顯著性檢驗結果的「P」,如果寫成「P(正體)」「p(小寫、斜體)」都是不正確的。類似上述容易搞錯的例子還很多,如MRI檢查中的T1WI、T1WI,甲狀腺功能檢查的T3、T4等,不可與指胸椎的T1、T2、T3、T4……相混淆。因此,對這些看似不重要的問題,都必須嚴謹、認真地按標準化、規範化的要求統一書寫正確。
(選自《醫學圖書與論文寫作編輯手冊》)